『壹』 利用電影里的人物形象賣錢,需要原作者授權嗎
怎麼說呢,嚴格意義上來講這個屬於侵權行為(商業行為涉及到影視作品中形象,音樂,聲音,布景,均需要取得電影版權所有方的許可或繳納版權使用費方可使用),在國外尤其是發達國家,版權方面的把控是很嚴格的,舉個例子,就是肯德基裡面的公放音樂,都需要向歌手或者音樂版權持有方繳納版權費,可在咱們這邊,沒聽說過那個店面裡面播放音樂還要交錢的
您要是問需要授權使用么,那麼我的回答肯定是需要的,你要是問如果未取得授權還使用算侵權么,答案依然是肯定的,但是您要是問如何維權或者舉報,我也不知道~因為這種侵權行為的維權目前在咱們這邊很難~
『貳』 用電影中的形象拍網劇需要獲得版權嗎
無論是否用於盈利,使用版權期內的特定形象,都是需要版權方授權的。
嚴格來說,比如劇中出現的歌曲等等,只要不是公版的,都要給人家版權費。
網劇這種,不屬於【合理使用】,但是不盈利、非經營性質的,一般「民不舉官不究」。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對【合理使用】作出了明確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從該規定可以看出,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只有「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該條的合理使用才要求是否盈利。其他情況下對是否盈利沒有要求,但是要符合使用的目的和范圍。不符合使用目的和范圍的,即使沒有盈利也屬於侵權行為。
『叄』 用電影里的人物形象(如超人,鋼鐵俠)做廣告侵權嗎
當然侵權,不過不光是電影公司找你,因為超人這類漫畫人物的版權都在漫畫公司手裡,你用的話會被雙方一起告,不過你這種小廣告人家沒精力和你折騰,別太過火就行了
『肆』 將動畫片等等影片中人物拿來做企業商標,會不會構成侵權為什麼
可以但申請成功的可能性比較小,只要沒有人把你說的動畫片中的人物拿來申請商標且公眾認知力小,你就可以申請,前提是:一,你要查一下這個人物能不能做.二,如果影響力太大,別人一說就知道的,做成功的可能性很小.因為動畫片本身製做出的那一天就有著作權,如果別人提你異議,很可能你申請的商標就會被駁.在你沒有申請成功的情況下,你用了人物做商標並成為你的商品包裝,你可能就會涉及侵權,但如果你申請成功了,別人沒有提你異議.商標證書拿到手了,你就不會構成侵權了.如果你還要關於商標方面的問題,可以問我.
『伍』 角色名稱著作權保護嗎
1、「作品」名稱和「角色」名稱不構成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作為作品名稱無法體現完整的文學藝術作品內容,不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范圍。故被異議商標的注冊未侵犯其著作權。2、權利人不能主張「商品化權」對「作品名稱」和「角色」應當堅持權利法定原則,商品化權在我國不是法定權利,《當前知識產權審判中需要注意的若干法律問題(二)》提到:關於「商品化權」即形象的商業化利益的保護對象、保護范圍,無論在實踐中還是在學術上均有較大爭論。因此將該利益作為商標法規定的「在先權利」予以保護應當慎重。各院需要對形象的商業化利益進行保護的,必須事先層報高院民三庭審查。3、「作品名稱」和「角色名稱」形成的商業利益或交易機會可構成「在先權利」具有較高知名度的「作品名稱」及「動漫角色」名稱,應視為作品權利人在經營活動中創造的財產性權益,依法受到法律保護。「當電影名稱或電影人物形象及其名稱因具有一定知名度而不再單純局限於電影作品本身,與特定商品或服務相結合,電影相關公眾將其對於電影作品的認知與情感投射於電影名稱或電影人物名稱之上,並對與其結合的商品或服務產生移情作用,使權利人據此獲得電影發行以外的商業價值與交易機會時,則該電影名稱或電影人物形象及其名稱可構成適用2001年《商標法》「在先權利」予以保護的在先「商品化權」如允許其他經營者隨意將他人知名作品名稱、知名作品人物及其形象等作為自己商品或服務的標識注冊為商標,藉此快速佔領市場,獲取消費者認同,不僅助長其他經營者搭車搶注商標的行為,而且會損害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這顯然與商標法的立法目的相違背。」【(2015)高行(知)終字第1969號】4、對「作品」「角色」形成的商業化利益進行保護不是無限制的在商標法領域,知名電影或角色的權利人對電影或角色名稱並不享有絕對的、排他的權利,對知名電影或角色的保護范圍並不當然及於全部商品與服務類別,仍應根據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與電影衍生商品或服務是否關聯,是否容易使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是否容易使訴爭商標的申請人利用電影或角色的知名度及影響力獲取商譽和交易機會,從而擠占知名電影或角色的權利人基於該電影或角色而享有的市場優勢地位和交易機會等因素綜合判斷。綜合上面所說的,著作權一般就是為了保護擁有自己原創作品的人,但對於這種權利不是任何情形都要保護的,對於在作品裡面角色或者是名稱,著作權一般是不予保護,所以,作品的保護都是有法律依據的,只要合法就不會受到他人的侵犯。
『陸』 把印電影人物比如變形金剛人物頭像印在自己產品上出售,會侵權嗎
會侵權
根據知識產權法規,影視作品中的形象(人物、動物及電腦製作等)、場景、音樂等等,其所有權歸影視公司所有。使用其中的內容,必須得到該影視公司的授權,否則視為侵犯其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