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以非營利目的在網路上傳播國外電影電視劇作品,到底犯法否犯了哪個法,請給出具體的法條
這種行為是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要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賠償損失,但是情節嚴重的則可能構成犯罪,免責條款無效,具體條文如下:
第二百一十七條 【侵犯著作權罪】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12月17日
第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嚴重情節」:
(一)因侵犯著作權曾經兩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責任或者民事責任,兩年內又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的;
(二)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第三條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一)項中規定的「復制發行」是指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實施的復制、發行或者既復制又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行為。
第五條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行為,又銷售該侵權復製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只定侵犯著作權罪,不實行數罪並罰。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的犯罪行為,又明知是他人的侵權復製品而予以銷售,構成犯罪的,應當實行數罪並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4年12月28日通過)
第五條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復製品數量合計在一千張(份)以上的;
(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復製品數量合計在五千張(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
第十一條 以刊登收費廣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情形,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以營利為目的」。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是指沒有得到著作權人授權或者偽造、塗改著作權人授權許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權許可范圍的情形。
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行為,應當視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復制發行」。
第十四條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犯罪,又銷售該侵權復製品,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以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犯罪,又銷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權復製品,構成犯罪的,應當實行數罪並罰。
2. 電影《親愛的》中的刑法問題
由陳可辛做導演,趙薇、黃渤主演的電影《親愛的》最近是電影院的熱播大片,這部以走失兒童為中心線的電影中出現很多法律問題值得我們探究。
第一,關於孩子走失報警24小時內不能立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關於立案的規定,接到兒童或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少女失蹤報案的,不論案件是否屬於自己管轄,都應當首先採取緊急措施。經審查,屬於自己管轄的,依法立案偵查;不屬於自己管的,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處理。而民間流傳「孩子失蹤過了24小時才能立案」的規定並不存在,我國從沒有關於孩子失蹤需等過了24小時才能立案的相關規定。在實際生活中,公安機關之所以聲稱需等人口失蹤滿24小時才可以立案進行推脫,很大程度上只是因為公安機關有關於破案率等政績考核的考慮,存在不作為之嫌。
第二,趙薇不知情撫養被拐兒童,算是共犯嗎?應受制裁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規定,構成拐賣兒童罪共犯的,應具有主觀上的明知,並提供了幫助行為。收買並撫養被拐賣的兒童,是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的,會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明知」拐賣,撫養被拐兒童也是觸犯 法律,並非「明知」就不夠成共犯。
第三,趙薇已經與孩子構成事實收養,這種關系是否能夠得到法律的保護?
因為沒有辦理合法的收養手續,是屬於非法收養,並沒有建立合法的收養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如果對簿公堂,親生父母必然會勝訴。而法官在判定這類案件的時候,會根據《收養法》的相關規定來決定是否屬於合法收養,再決定判決結果。經過合法程序被收養的孩子,與親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都會隨著收養的成立而告終。根據《收養法》第23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趙薇並未與兩個孩子建立這種合法收養關系,筋骨相連般的親情也敵不過法律的規定,兒子仍然要歸生父黃渤撫養,女兒則寄養福利院。在實際案例中,「買」來的親子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也會相應避免更多的兒童被拐賣。
3. 電影院拍攝屏幕違反哪條法律
在電影院拍攝屏幕違反了《著作權法》和《刑法》。
電影院攝屏、非法傳播情節嚴重的,屬於侵犯知識產權罪同時也侵犯了電影著作權人的著作權和對電影作品的復制權。《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電影局關於嚴厲枯殲散打擊在影院盜錄影片等侵權違法行為的通知》提到盜錄影片及非法傳播盜版節目是觸犯《刑法》和《著作權法》的嚴重犯罪行為。鼓勵、支持影片版權方依法追究盜錄者及非法傳播盜版節目者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條【侵犯著作權罪】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改困網路向公眾傳播其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沒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
(五)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
第二百一十八條【銷售侵權復製品罪】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製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著作權法》
第四十四條 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製品首次製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