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17年前南京女大學生強奸案兇手落網,應從重宣判么
個人認為應該重判,兇手這種行為屬於殺人逃逸,本應該從重處理才對的,這是一起兇殺案!一時間,各種猜測眾說紛紜,周邊村民擔驚受怕,社會影響十分惡劣。泰州、海陵兩級公安機關迅速成立了專案組開展偵破工作。
一、案件的初期。
2003年,來自江蘇南京的女大學生張某和同學來到泰州實習。當他們去村裡賣化妝品時,從江西來到泰州的徐某正在找工作機會。徐某停止思考,用鈍器將張某打入路邊豬圈強奸。醒來後,張某反抗。徐某雙手掐脖子致對方死亡。張某的屍體後來被村民在豬圈裡發現並報警。
徐某交代,2003年,他從江西來到江蘇泰州找工作。案發當天中午,他在村裡見到了張某。他有邪念,一直跟著他。途中,他趁機用鈍器打了張某的頭。看到他昏倒後,他把他拖到路邊的豬圈裡。當徐某要強奸張某時,張某突然反抗。他措手不及,雙手掐著脖子,直到對方完全失去知覺。後來,徐某拿走了張某的財物,匆匆逃走。
Ⅱ 女大學生約見男網友,卻因為找男子要錢被先殺後奸,這事你怎麼看
這是一起因「錯位網戀」引發生的慘案。女大學生認識打工小伙後以身相許,本就是一場赤裸裸的錢色交易,為了臉面卻用「愛情」來遮羞。打工小伙迷失自我,全身心投入愛情的懷抱,到頭來發現自己被愚弄,這能不出事嗎?
寫在最後:對於死者,我們不過多的去評論。只是想提醒一些年輕朋友,要懂得自愛,不要為了虛榮心,喪失做人的底線放縱自己,到頭來輸掉了還是自己。
Ⅲ 19歲女大學生疑似被奸殺,兇手模仿趙斗順毀屍滅跡,後來怎樣了
女性一定要看,男性看完轉告你的女性朋友。共同點都是涉及到女大學生,她們都是20歲左右花兒一樣的年紀,有的是在校生,有的剛畢業,這些女生美麗而優秀,她們有著光明的前途,但是她們不知道,惡魔的眼睛早就盯住了這個最為美麗可愛的女大學生群體,女大學生們:你們長得很美,罪犯就對你們想得太美!
1月30日,張某的屍體被找到,找到的地方距離公交車站點距離僅百多米。至於張某失蹤後經歷了什麼,警方還沒有透漏。
2月1日,知情人透漏張某在死前遭受了非人的虐待和殘忍手法,張某是被人奸殺,並且被剝來了肚子,甚至還可能更殘忍。
很多網友看到這名女大學生的遭遇之後立馬就想到了非常出名的「素媛案」,他們之間有著很多的相似,甚至作案手法都好像是在模仿。
正因為這起案件與素媛案有著很多相似點,所以很多人懷疑這是某個惡魔打算效仿趙斗順實施犯罪。兩個惡魔都在犯罪之後打算毀壞屍體消除痕跡,所以就殘忍對待受害人。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小郭相信謝這位惡魔很快就會露出馬腳,被警方抓住!對於這樣的罪犯,法律一定會嚴家懲處的!南宋時期出現了一部著名奇書,也是我國現存的第一部系統論述古代司法檢驗的專著,它便是《洗冤集錄》。古往今來各式各樣的案件可謂是數不勝數,只不過令人遺憾的是,這些案件中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冤假錯案,以及部分始終未曾抓捕到兇手的案件,它們的存在,可以為後世帶來警示。
作為女學生,大家一定要學會保護自己!我們相信世上好人多,但是也會有一些心理變態的惡魔!女生們一定不要單獨出門,一定不要讓自己處在危險的環境中,時刻保證自己的人身安全!
Ⅳ 南寧一女大學生喝醉後被老師性侵,事件的原委是什麼
每一個社會群體里都有好人都有壞人,也不能因為一件事情將一個群體一竿子打倒。在教師這個群體中,也有部分害群之馬,但是絕大多數的教師還都是好的教師。所以女生在外面的時候,就算是確定自己所接觸的老師是好老師,你一定要保持一份警惕心。古話說的好,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只要不傷害到別人,做一定的防範是應該的。南寧大學這位老師,就是藉由請客吃飯,將女學生灌醉,然後對該名女學生實施了性侵。接下來我們就詳細描述一下,這件事情的原委。
三、不管身份是什麼,罪犯終究逃不過法律的制裁在事情發生之後,受害女學生質問了這名南寧大學的老師,這名南寧大學的老師表示可以負責。但是清白對一個女生來說十分重要,受害女學生還是選擇了報警,最終這名南寧大學的老師被依法逮捕。
你們對這件事有什麼看法,給我留言吧。
Ⅳ 女大學生看房時共被兩名男子侵犯30個小時,兩名男子會負什麼法律責任
這兩名男子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強奸罪和搶劫罪,等待他們的將會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看到這件事情後我仔細地去了解一下事情的經過,這兩名男子的行為不僅僅構成了強奸罪,還構成了搶劫罪,所以最終等待他們的將會是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就是他們需要負的法律責任,所以希望大家在做任何事情之前可以三思而後行。
只能說只要做了犯法的事情,不僅會傷害到自己,還會影響到自己的後輩,甚至還會影響到後輩的後輩。所以說,不管是誰都一定要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好公民。任何違反法律法規的事情都不要觸碰,不然最後你所要承擔的結局將會超乎你的想像。
Ⅵ 轉播:社會青年強奸在校女大學生 會被判幾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奸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Ⅶ 男網友溜進房中與女大學生發生關系,被抓後說:她當時很主動,你怎麼看
這典型就是這名男網友為自己說的開脫之詞,畢竟女大學生喝醉了,根本就不知道什麼情況,這也告訴我們不要相信網戀,尤其是學生要學會保護自己。
這位女大學生失戀了心情不好,想找人傾訴能理解,但是她確實心太大了,竟然就敢直接邀請對方來家了,結果被對方灌醉後強奸,她其實就是因為自己太過於輕信他人了,畢竟你帶著男生回家了,就算是有什麼事情,別人可能都以為是小情侶吵架而不會管的。
所以每個女生其實都應該學會保護自己,不要太過於天真,相信自己能通過網路收獲一個完美的男友,實際上這種幾率還是很小的,更多遇到的可能是一個想將你灌醉後,然後跟你發生關系的男網友,如果你沒做好跟對方談朋友的打算,就不要輕易跟網友見面,對你是沒什麼好處的。
Ⅷ 沈崇事件的案件審理
證人:有人在第一時間發現卻未及時營救
1947年1月17日,美軍海軍陸戰隊第一師軍事法庭在北平開始審理沈崇案的伍長皮爾遜。在審判即將開始前夕和在審判中,「北平抗暴聯盟」 (the Beiping Anti-Brutality Alliance)極度活躍,發布聲明,譴責皮爾遜將由美國軍事法庭而不是由一個中美聯合法庭審判。而關於這起案件的過程,也是疑點重重,前後經過多次審理。
在審判中,沈崇上了法庭並作為證人作證。旁聽者限於沈崇的父親、她的法律顧問們、胡適、一群國民黨官員以及新聞記者們。皮爾遜面對五項指控:1、強奸;2、脅迫強奸;3、奸非(未婚男女發生性行為);4、破壞軍紀;5、妨害風化。
剛開始,皮爾遜只承認合奸,否認了其他指控。被告對1、2、4、5項罪名都不承認,只承認第3項罪名。後來法庭傳訊了幾位證人,其中一位叫孟昭傑的汽車修理工為此案的第一目擊證人。
27名中美證人在由7人組成的美國軍事法官團面前作了證。那位中國軍隊技工和警察作證說,他們聽過沈崇哭叫,並看到被告壓在沈的身上,但最初未能援救她,因為受到了那兩個陸戰隊員的威脅。
他說,在1946年12月24日晚上8點半,他在東長安街平安電影院門口買香煙,目睹兩個美國士兵架著一個女人去了平安電影院對面的樹林中,此女有哭聲,所以他就約同事趙玉華、趙澤田、馬文彬、強志新等五人一起前往。兩個美兵架著此女到了南大地草場,他們五人有兩人有手電筒,在距離美兵兩丈遠的地方,看到一個美兵和該女子在南大地牆根下,另一個美兵則站在距離他們兩尺的地方。於是他們返回平安電影院報告正在這里檢票的兩個稽查人員,七個人一起到了南大地草場,但到了那裡被美兵驅逐,於是他們又返回報告巡邏警察,一起到有該女哭聲處調查。
接下來,法庭先後傳喚了所有曾到現場的這些證人。其中和孟昭傑一同去的四人供詞都差不多,並且強志新指出,有個美兵曾奪一名稽查員的手槍。而趙澤田則稱在後來返回時看到一隻帶血和沙土的手套,並聽到女的哭聲,但未聽到他們的說話聲。而一位稽查員承認有個美兵搶奪了他的三八式手槍,另一位稽查員則因為語言不通,並被美兵驅逐,就未敢靠近。
而最後來的其中一個警察稱,當他們到達時,聽到女人哭聲,並看到一美兵和一女躺在地上,他喝令美兵起來,美兵用粗暴言辭回答了他,並且和他打了起來,後來美兵想逃跑,被他們幾個人抓住,而美兵曾想搶抱該女,但該女躲在了他身後,衣服凌亂,精神似乎受到刺激,並稱自己被強奸。而此時已經晚上11點半左右,距離沈崇被架走已經有3個多小時。
在所謂(alleged)強奸發生的那晚找到那群人的美國憲兵也作證說,皮爾遜「喝醉了」。在所謂強奸發生後不久檢查了沈的中美醫生作證說,他們的檢查發現了她的私處有若干輕傷,表明她過去沒有多少、或可能從未有過性經驗,但那些輕傷和割傷也可能是合奸引起的。
當事人:沈崇,女,北京大學先修班學生。出身福建名門,清代名臣沈葆楨之曾孫女,林則徐之外玄孫女,為世家之女、名門大家閨秀。
1947年1月18日,被害人沈崇出庭作證,講述了自己的被害經過。據她描述,她一個人在北京求學,住在姐夫家。1946年12月24日晚,她本想去平安影院看電影,但走到對面樹林旁時,突然被兩個美兵架走,她想喊救命,卻被一個美兵掩住了嘴巴,兩個美兵把她架到南大地牆根強奸,這時發現了手電筒光,強奸後,美兵又把她拉向東,仍在南牆根下,又發現手電筒光,所以此次強奸未遂。後來她又被拉到東大地空房內,她曾脫身逃出,但又被抓住,並滑入溝中,後又被拉到東大地空房內被強奸,此時她已經沒有力氣哭喊,脖子也被掐住,後又在東空地被強奸。這時忽然有人以槍喝令美兵起來,三人似乎有爭斗,這時人也越來越多……法醫給沈崇做檢查,發現她腿上及下身都有傷痕。 被告辯護:
到1947年1月21日,雙方展開辯護,被告辯護指出:在事發當晚,事發地點周圍行人多在百人以上,都未聽到沈的叫喊,又有中國兵士七人往觀,都沒聽到沈呼喊。前後三小時之久之性行為,而臀部等處都沒有傷痕,可見未有掙扎。
皮爾遜的辯護律師約翰·馬斯特斯不能證明沈崇是個妓女,但他長時間地使勁爭辯說,沈同意和皮爾遜發生性行為。馬斯特斯聲稱,所謂強奸發生的地方交通通常很繁忙。如果沈大聲呼救,就會有更多的人更早地前來援救她。
馬斯特斯還說,如果沈像被強奸時那樣掙扎,其私處就會受到更多瘀傷和傷害,缺乏激烈的體力抵抗提示那是合奸。關於沈崇在警察局提出強奸指控一事,馬斯特斯聲稱,沈崇這么做只是因為她在合奸中被捉到了,因此覺得說那是強奸更有利。
具有諷刺意味的是,盡管皮爾遜的律師很可能沒有看過《大清律》中強奸罪的嚴格條文(其中的僵硬的證據要求給受害人施加了沉重的證明犯罪的負擔),他的辯護卻是按照類似的路線走的。根據《大清律》的強奸條,為了確立強奸犯罪,受害人必須提供證據,以證明她在那折磨中自始至終都在反抗,「此類證據須包括:甲、目擊犯罪或聽到受害人呼救的證人。乙、身有瘀傷或傷口。丙、撕破的衣服。」如果那女子在性攻擊的過程中停止反抗,則該案須斷為「非法合奸」。換言之,如某個學者所言,如果不是受害人的死亡,起碼必須是嚴重受傷,才能讓判案官員認定強奸指控的真實性。在沈崇案中,她實際上已經滿足了中國傳統的強奸罪的三條標准,但馬斯特斯還要爭辯說,為了強奸案得以確立,她應該受更多的瘀傷和叫喊得更響亮。
原告辯護:而被害人稱被扼住頸部,但頸部也沒有傷痕。而膝蓋小腿上的傷痕,是在當天11小時後才發現,也不能算是理由。所以可能是沈同意與被告發生性行為的。而當天她並沒有向值勤美國憲兵控訴被強奸,可能是她的姐夫計劃好後才控訴的。
檢察官:
檢察官駁斥沈未喊叫,但中國兵作證稱聽到三次。扼住頸部不一定就有傷痕,所以不能認為同意性行為。而當日沒有控訴強奸,原因不確,可能是語言不通……
檢察官保爾·斐茨格若爾德中校指出了兩個陸戰隊員的強大的軀體(皮爾遜身高六英尺,手「又大又有力」)給一位只重125磅的18歲女大學生帶來的震懾效應。他進一步爭辯說,法律並不要求一個女孩去作超過「她的年齡,力氣,周圍的事實以及環境允許她做的事,來表示她的反對」。他最後說,很難解釋一位出身於良好家庭、受過出色教育的年輕姑娘(註:沈崇出身福建名門,清代名臣沈葆楨之曾孫女,林則徐之外玄孫女,為世家之女、名門大家閨秀),為何會願意在一個寒冷的夜晚,在一個空曠的操場上,與一個她剛剛偶然運到的醉漢度過三小時。唯一的解釋就是她因為別無選擇不得不呆了下來。
Ⅸ 華南理工大學教授涉嫌強奸多名女大學生,校方給出了什麼處理結果
華南理工大學王雨磊教授因為強奸女大學生,而被推向了輿論的風口浪尖,華南理工大學對此事展開了調查,而且經過深入調查了解,發現確實有此事,王雨磊教授嚴重違背了教師職業操守,根據華南理工大學所給出的處理結果,王雨磊教授被解聘了,當然等待他的並不僅僅是被華南理工大學所解聘這么簡單,王雨磊教授還將面臨法律的制裁。
女大學生要如何來保護自己呢?此事也警醒著各位女大學生要懂得保護好自己:
(1)要避免與老師單獨相處
女大學生一定要提高自己的安全警惕性,要避免與異性老師單獨相處,如果有異性老師提出要單獨相處的時候,女大學生應該要學會拒絕,可以邀請自己的同學為伴,避免與異性老師單獨相處。
(2)如果自身受到侵犯,一定不能忍氣吞聲
對於女大學生來說,如果自己受到了老師的侵犯,一定不能夠選擇忍氣吞聲,要勇敢站出來為自己維權,這樣做也能夠避免其他的同學受到傷害,這樣才能夠把一些行為舉止不當的教師繩之於法。
如何才能夠避免類似事件的發生?華南理工大學王雨磊教授事件確實是讓我們感到很失望,作為一名高校教授,他不懂得約束自身的行為,沒有正確的思想觀念,而這樣的事情也警醒著各所學校必須加強師德師風建設,老師們也必須引以為戒,要懂得愛護和尊重自己的學生,做一位好老師。
那麼對於華南理工大學給出了處理結果,你是怎麼認為的呢?
Ⅹ 「素媛案」罪犯被正式釋放:這類人究竟存在一種什麼樣的心理
心理學分析表明:從強奸的本質上說,它不是一種性行為,而是心理功能失常引起的行為,或者說是一種心理疾病,主要表現在感情脆弱及心理缺乏安全感的人身上。
他們與外界交流和接觸時,會感到自卑、緊張、感到莫名的壓力,在受到他人譴責和無端責罵後,會進行自暴自棄、不顧死活的暴力行為。
說起強奸案,我們都會想到印度,這個女性地位極其低下的國家,尤其是生在貧民窟家庭的女孩,她們的人生註定是悲劇。
他們不僅是以強奸為目的去施行犯罪,同時也會威脅到受害者的生命及財產安全,比如入室搶劫引發的強奸案。
結語
當今社會,人性復雜,很多人都有不為人知的黑暗面,犯罪發生就是人性最真實和直接的體現。
只能說每一個人都要加強自我保護意識,少和完全不認識的陌生人交往,增強法律知識的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