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电影发行怎么做
是指电影片的出售、出租活动,是影片发行公司的业务。根据2004年6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设立影片发行公司需要申报及批准的程序,当取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根据该规定,“设立专营国产影片发行公司。申报条件及程序如下: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二)受电影出品单位委托代理发行过两部电影片或受电视剧出品单位委托发行过两部电视剧;
(三)提交申请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已代理发行影视片的委托证明等材料;
(四)符合(一)、(二)、(三)项并向广电总局申请设立专营国产影片发行公司的,由广电总局在20个工作日内颁发全国专营国产影片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向当地省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专营国产影片发行公司的,由当地省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颁发本省(区、市)专营国产影片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报单位持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不批准的,书面回复理由。”
⑵ 电影拍出来怎么发行呢要走哪些流程我们暂时还不是影视公司,如果不行是不是注册影视公司就可以
一是以市场运作为主的发行。主要分为两种情况:进入城市院线发行;小城市及农村市场发行。前者以《英雄》为突出代表,而《暧春》则在后一种情况中较有代表性。
二是胡乱发行。这类电影虽然进入发行环节,但是缺乏市场运作,所以发行也并没有什么实际上的意义,有的甚至是票房收入都不抵发行宣传费。其中一种情况是拍摄者从一开始就没有考虑发行以及资金回收的问题,片子拍完后,发行方只好硬着头皮去发,院线还不一定能排上片。这是一种比较奇怪的现象。而在好莱坞,发行放映商不看好的题材,制片商无论如何是不肯投产的。另一种情况是影片的发行是一些根本不懂发行的人在做,其操作既没有经验也不符合市场规律,所以结果往往也是发行得一塌糊涂。
三是依赖政府或是各类团体组织的发行,即通过行政命令等一些非市场渠道进行发行。这样的发行模式在前些年尤其显得突出,特别是一些主旋律色彩浓郁的电影,发行方往往会采取这种简单易行的方式进行发行,行政指令、红头文件、团体订票等等,曾经一度起到不小的作用。随着电影产业化进程的开 启,政府干预的力度逐渐减少,这种发 行模式也逐渐难以为继。
四是有的国产片根本没有经历发行环节,即所谓的“零拷贝”。其中一种情况是,制片方拍摄电影之前对于电影的 发行销售根本没有概念,拍摄资金筹集到了之后便将电影给拍了,拍完才意识到还有一个发行的问题,还有资金回收的问题,但这种情况下所产生的电影往往由于质量低劣或者是缺乏宣传发行费,根本不具备进入影院发行的条件;还有一种情况是制片方对于影院发行没抱希望,而将影片资金回收寄希望于电影频道的收购和音像版权,由此采取低成本策略;还有一种是所谓的“主旋律电影”,拍摄者往往具有严重的迎合倾向,根本不考虑市场情况,影片拍摄的结果是“政府是投资主体,领导是基本观众,评奖是奋斗目标,仓库是直接归宿”。
在目前国产电影的发行操作中,后三种情况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而第一种情况则是屈指可数。
国际上传统的电影发行方式,就是制片方带着电影去参加国际上大大小小的电影节,举办针对电影发行人员的招待酒会、派对。
政策上,我国《电影管理条例》规定:发行、放映电影片,必须持有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根据本条的规定,凡是要发行、放映的电影片,必须持有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目前的作法是将《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印制在电影拷贝的片头上。广播电影电视部电影事业管理局曾经在1993年和1996年下发通知,对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发放办法加以规范。规定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领取手续,只有拷贝审查通过,一切手续齐全的影片才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含画面)。
网络的出现与广泛运用,为电影的发行又提供了一个新的便捷的渠道,制片商和发行商纷纷利用网络进行宣传、交易、配送、放映和结算.电影的发行方式越来越呈现出网络化的趋势.
⑶ 电影宣传和发行的具体工作是什么
狭义的电影宣传工作大致包括给产品也就是电影进行包装策划定位,然后有针对性地围绕这个定位和发行目标通过各种媒介落实传播。
电影的发行方是指电影片的出售、出租活动,是影片发行公司的业务,主要负责电影片的出售、出租活动。
(3)电影怎么发行扩展阅读
电影宣传通过系列的宣传手段运作,放大电影的优势特点,将其推广到大众之中,提高知名度,为电影创收。经过最近几年电影行业高速发展,中国电影宣传逐渐正规化产业化,电影行业藏龙卧虎。
电影宣传的方案,会受电影类型、上映档期、导演、主演、宣传预算、出品方等多种原因影响。虽说部分程序有些类似,但具体到执行层面上造成的结果截然不同。从纸媒时代、门户时代、社交网络时代、到如今的移动端时代新的电影宣传手段层出不穷。
⑷ 一部影片在取得什么后才可以发行
一部影片须在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放映。中国电影公映许可证的取得,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简称广电总局)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简介
中国电影公映许可证的取得,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关条款包括:
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简称广电总局)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电影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报送审查的电影片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决定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审查合格的,由广电总局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及《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证号片头,该片头由广电总局统一制作。
⑸ 电影制作完以后如何发行
在中国境内拍摄制作电影要先经过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的审批,获得拍摄许可之后方可拍摄;剪辑完成后要获得发行许可证后方可以进行发行。经过合法的程序拍摄发行的的电影,方可进行国内的电影院、电视台、以及音像版权的许可、销售。
我估计你拍摄的大概是个录像片吧?实际情况中可以自己复制的,但是没有音像版号也是不能大量发行、销售的。你可以在网上查询一下电影审查制度和音像出版方面的政策。
⑹ 独立电影该怎么发行
独立电影一般由一些电影人,如比较有财力而又不愿受好莱坞各种条框束缚的名导演、或是初出茅庐没有大量资金的影人独立制作,发行时既可以在制作后找大的发行公司洽谈(比如让他们觉得这部电影比较有前途,能有好的票房),他们可以出资金宣传,让影片上映;或是参加一些专为独立电影设立的电影节(比如最著名的,也是世界上最大的独立电影节圣丹斯电影节),那里有许多大公司的营销人员专门物色好的电影,与制作者协商,再经过发行公司的包装、修改以及一系列宣传上映。
所以独立电影的上映往往会受到比较大的变动,但这也是电影运作模式的必须。发行公司最终的目的是赚钱。
《女巫布莱尔》是独立制作电影的发行范例,你可以关心一下。
⑺ 电影怎样才能发行
先要有个挂靠投资公司,或制片厂,申请内容是否具有合法性,基本情况就是人际关系的作用,没有好的人际关系发行的话没有可行性可讲了,没有人际关系上报广电总局备案基本不可能。
⑻ 影视中的发行主要的工作是做什么
影视发行主要做的就是院线的渠道。
在影院里做的海报、展架、立派、单页,还有高影院的活动例如做抽奖啊,抢票啊等影院活动。除了在影院内的工作外还有一些网络平台售票活动,路演、点映等。
电影的发行方是指电影片的出售、出租活动,是影片发行公司的业务,主要负责电影片的出售、出租活动。
电影
电影是由特定文化创造的文化文物。它们反映了这些文化,进而影响了它们。电影被认为是一种重要的艺术形式,是大众娱乐的来源,也是一种教育公民的有力媒介。电影的视觉基础赋予了它传播的普遍力量。
电影具有独自的特征,在艺术表现力上不但具有其它各种艺术的特征,又因可以运用蒙太奇(法语:Montage)这种艺术性突跃的电影组接技巧,具有超越其它一切艺术的表现手段。电影可以大量复制放映,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电影已深入到人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人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⑼ 电影发行需要什么手续
当然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影)电视厅(局)、文化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实施《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加强对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的管理,现就已经设立的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以下统称电影经营单位)重新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已经设立的电影经营单位必须在1997年1月1日前向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审批,领取相应的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重新登记手续。
二、原有电影经营单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规范,并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进行登记。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行政法规共2部
三、电影经营单位办理重新登记手续,应向《电影管理条例》规定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原登记机关与重新登记机关不一致的,原登记机关应将登记档案移交重新登记机关。
四、重新登记的电影经营单位按新设立企业提交重新登记所需材料,原提交的登记材料中已有《国有资产产权证明》或验资证明的,重新登记时可免交相应的证明。重新登记收费按变更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五、各地广播电影电视、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电影管理条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审批和重新登记工作。
六、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参照广播电影电视部制作的审批登记表和许可证样式,制作《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审批登记表》和《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审批登记表》以及《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和《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七、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和文化厅(局)于1997年5月底前将重新办理手续后的发行、放映单位重新登记情况的统计资料报广播电影电视部电影局计财处。
附:
一、(1)摄制电影许可证样式(略)
(2)摄制电影许可证(副本)样式(略)
二、(1)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样式(略)
(2)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副本)样式(略)
三、(1)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样式(略)
(2)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副本)样式(略)
四、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略)
五、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审批登记表(略)
六、设立跨省级电影发行单位审批登记表(略
参考http://www.chinaacc.com/new/63/70/2006/2/sh64233157302722600214280-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