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用小说或者电影里的人物姓名取名字会不会侵权
不属于侵权行为。
文艺作品享有著作权,但作品中的人物名称不是法律保护的对象。使用小说中的著名人物作为公司的名称,不成立侵权。
您说的“动画作品中的知名主视觉形象(如人物,物体)”其范畴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第三条中的作品范围,但是根据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㈡ 使用千与千寻中人物做海报是否会侵犯版权
这个要看怎么使用了,如果是个人学习、参考等使用的话,不属于侵权范畴,如果是商业使用,比如说做成商业活动、电影、演出的海报使用千与千寻人物形象的话,就是属于侵权范畴,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了。
㈢ 图书里引用其他电影的角色名字和少量情节,侵权吗
1、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主要规定在《著作权法》第十条,你提及的“引用”主要可能会涉及“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汇编权”。
2、按你所说,你们的书里基本只是引用人物名字作举例之用,而不是整段整部分地引用文字,也不是修改原作品的情节等,即不是对原作品的修改、改变或汇编。因此,不涉及对原作品作者著作权的侵犯。
3、实质上,作品中的人名一般无法单独构成著作权由原作者专享,其他人引用写作或举例等实属正常(实践中这种情况也多不胜数)。你只要站在最善良诚信的角度全面、公正地感受一下,如果觉得没有恶意或过失等就没有侵权,因为法律基本上是站在最厚道、诚信的角度来裁判的。
4、侵权一般来说都是一方有故意或过失导致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受损,你说的情形中目前来看不存在这种。而且,目前也很少有这方面的案例说侵权了,因此总的来说你们出版这样的书安全的。再说了,雍正、甄嬛等历史上本就有其人,所以个人认为是否需要注明引自《甄嬛传》我都觉得值得商榷。
5、不放心的话还可以找一个专门搞知识产权的律师或者教授咨询下。
㈣ 如果游戏用户在游戏里用了电影角色会侵权吗
我觉得并不会构成,有些游戏里捏脸数据大多是参考火热游戏或者电影人物的,如果要划分责任那么游戏公司起码占一半责任的。
㈤ 公司用小说或者电影里的人物姓名取名字会不会侵权
不属于侵权行为。
文艺作品享有著作权,但作品中的人物名称不是法律保护的对象。使用小说中的著名人物作为公司的名称,不成立侵权。
您说的“动画作品中的知名主视觉形象(如人物,物体)”其范畴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第三条中的作品范围,但是根据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㈥ 把印电影人物比如变形金刚人物头像印在自己产品上出售,会侵权吗
会侵权
根据知识产权法规,影视作品中的形象(人物、动物及电脑制作等)、场景、音乐等等,其所有权归影视公司所有。使用其中的内容,必须得到该影视公司的授权,否则视为侵犯其知识产权
㈦ 游戏中使用电影动漫角色是否侵权
如果买了版权,就不算侵权。游戏开发时设计角色应该提前弄好版权问题。
实施的行为符合侵权构成要件的,就可以确认侵权,侵权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㈧ 用动画人物侵权吗
法律分析:著作权。他人设计的卡通人物是享有著作权的,用于为自己的产品做宣传或者做广告是以盈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的作品,必须征得作者同意并支付稿酬,否则就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㈨ 将动画片等等影片中人物拿来做企业商标,会不会构成侵权为什么
可以但申请成功的可能性比较小,只要没有人把你说的动画片中的人物拿来申请商标且公众认知力小,你就可以申请,前提是:一,你要查一下这个人物能不能做.二,如果影响力太大,别人一说就知道的,做成功的可能性很小.因为动画片本身制做出的那一天就有著作权,如果别人提你异议,很可能你申请的商标就会被驳.在你没有申请成功的情况下,你用了人物做商标并成为你的商品包装,你可能就会涉及侵权,但如果你申请成功了,别人没有提你异议.商标证书拿到手了,你就不会构成侵权了.如果你还要关于商标方面的问题,可以问我.
㈩ 用电影中的形象拍网剧需要获得版权吗
无论是否用于盈利,使用版权期内的特定形象,都是需要版权方授权的。
严格来说,比如剧中出现的歌曲等等,只要不是公版的,都要给人家版权费。
网剧这种,不属于【合理使用】,但是不盈利、非经营性质的,一般“民不举官不究”。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对【合理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只有“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该条的合理使用才要求是否盈利。其他情况下对是否盈利没有要求,但是要符合使用的目的和范围。不符合使用目的和范围的,即使没有盈利也属于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