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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人物著作权

发布时间:2023-01-03 15:25:03

Ⅰ 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由谁享有

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
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相关法律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制作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复制权,即制作拷贝的权利,包括转换录相带用于电视播放;
2、放映权,将影视作品公开上映的权利;
3、播放权,通过电台、电视台将影视作品的影像、声音或者声像同时播放的权利;
4、发行权,即将影视作品的复制品以出售或出租方式推进流通领域的权利;
5、改编权,将影视作品戏剧化、小说化、美术化。
影视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著作权,其作者有权单独使用其作品。这些作品指剧本、音乐等,单独行使著作权指脱离影视作品以其他使用方式加以使用。如:剧本可以作为文字作品的刊物上发表,音乐可以出歌曲集或在别的作品中再使用。剧本、音乐等作者的著作权不因其作品与整个影视作品的关系而受到影响,剧本、音乐等不论是专门为电视、电视或录像创作的,还是后来加进去的,作者都享有著作权,可以单独使用。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Ⅱ 电影的著作权

法律分析:电影版权,即电影著作权,是指电影作品的个人作者或者公司对其作为制片人所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含电影发行权 、电影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17项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五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Ⅲ 电影的著作权属于谁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影视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著作权,其作者有权单独使用其作品。这些作品指剧本、音乐等,单独行使著作权指脱离影视作品以其他使用方式加以使用。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制片人所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Ⅳ 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谁

一、电影作品的 著作权 归属是谁 ( 一 ) 、不同法制国家确定的主体也是不同的 比如大陆法系国家,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苏格兰等。他们只承认个人是作者,由制片人制作的电影作品的著作权首先是属于编剧、导演、摄影等电影作者而不是给予制片人,而制片人对电影作品的权利是从电影作品的作者转让而来的。 ( 二 )、我国 著作权法 是如何规定的 1、根据创作产生著作权的原则,首先应当承认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由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创作完成的。 2、考虑到制片人的巨额投资和电影作品的商业运作,将电影作品的著作权赋予制片人,在理论上讲是将著作权法定转让给了制片人。但是,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仍享有署名权。 二、如何解决整体著作权与作者个别的著作权的问题 1、及编剧、作词、作曲等作者,他们的剧本、歌词、音乐作品,虽然可能是专为拍摄该电影所作,也可以作其他使用,只要不与电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使相冲突即可。如编剧作者可以另外出版其创作的剧本,词曲作者也可以将他们的作品另外制作唱片。 2、制片人行使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也不能超过电影的正常商业运作的合理限度,超过这一限度,就有可能侵犯电影作者的权利,除非在与电影作者的合同中获得了这些权利。 事实上,中国影视作品的署名相当不规范,并不一定使用制片者一词。例如,许多影片使用出品人的概念,此时的出品人即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制片人。由于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也均享有署名权,易与制片人混淆,因此单从署名很难确认著作权的归属。同时,即使明确在片中注明了制片人,该制片人也并非一定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制片人。是否拥有著作权,仍然要以实际的制片人来判断,这往往须依赖于 合作协议 的具体规定,权利的分配最终还是必须在合同上体现,不能仅仅根据作品上的署名来判定。 《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该条明确了演绎作品的作者,对原作品进行再创作时,应事先征得原作者的同意,但原作者的署名权不得侵犯,作品的不受歪曲、篡改权不得侵犯。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改编权是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相较于在先作品,改编作品具有独创性,构成了新作品,同时,改编作品与在先作品之间又必须具有表达上的实质性相似,只有在保留在先作品基本表达的情况下通过改变在先作品创作出新作品,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行为,否则该改编完成的作品即属于独立创作完成的新作品,与在先作品不存在关联,亦不涉及对在先作品的侵权。 由于我国属于大陆法系,遵循著作权法定的原则,如果仅仅从著作权侵权的角度去看问题,必须要明确是著作权的什么权利被侵犯了,否则法官无从做出侵权判定。 三、对于著作权的保护建议: (一)权属清晰是基础 应当通过合作方的 合作合同 (包括合同签约主体架构的选择、合同内容的细化、交易模式的选择等)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不得出现权属不清晰的情形; (二)对外宣示应准确 应当在影视作品中的片头和片尾用准确、清晰的语言来描述著作权归属于谁,避免仅仅使用制片人、出品人等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的字样。 (三)保护方式宜多元 由于著作权是法定的,我们不能随心所欲的创设权利。为避免出现在合作过程中出现非法定情形的 侵权行为 无法追究的情形,建议将各种可能出现的著作权争议,尽量在合作合同中一一列举,清晰表述,日后发生争议后可直接根据合同约定追究违约方责任,以弥补 侵权责任 保护方式的不足

Ⅳ 谁是电影的著作权人出品人制片人投资人

根据著作权法第15条的规定是制片者,根据电影管理条例是制片单位。

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制片者是电影的著作权人。
而你说的出品人、制片人、投资人在实践当中没有确切的定义和区分,都有可能是法律上所说的制片者。比如出品人和制片人,实际上可能都是英文里Procer的翻译,指向的实际上可能是同一家公司。
法律上所说的的制片者可以理解为那个为电影的拍摄提供物质和经济基础,决定电影的题材并最终为电影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个人。而这样的角色可能有的电影标记为出品人有的标记为制片人,需要在具体案件中进行分析。
一般来说在电影拍摄之前就应该通过各方的合同明确电影著作权的归属,并可以在电影末尾标注本电影著作权归XX方所有。
原创答案by季风流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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