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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人物形象有版权吗

发布时间:2023-11-23 16:08:16

『壹』 利用电影里的人物形象卖钱,需要原作者授权吗

怎么说呢,严格意义上来讲这个属于侵权行为(商业行为涉及到影视作品中形象,音乐,声音,布景,均需要取得电影版权所有方的许可或缴纳版权使用费方可使用),在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版权方面的把控是很严格的,举个例子,就是肯德基里面的公放音乐,都需要向歌手或者音乐版权持有方缴纳版权费,可在咱们这边,没听说过那个店面里面播放音乐还要交钱的
您要是问需要授权使用么,那么我的回答肯定是需要的,你要是问如果未取得授权还使用算侵权么,答案依然是肯定的,但是您要是问如何维权或者举报,我也不知道~因为这种侵权行为的维权目前在咱们这边很难~

『贰』 用电影中的形象拍网剧需要获得版权吗

无论是否用于盈利,使用版权期内的特定形象,都是需要版权方授权的。
严格来说,比如剧中出现的歌曲等等,只要不是公版的,都要给人家版权费。

网剧这种,不属于【合理使用】,但是不盈利、非经营性质的,一般“民不举官不究”。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对【合理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只有“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该条的合理使用才要求是否盈利。其他情况下对是否盈利没有要求,但是要符合使用的目的和范围。不符合使用目的和范围的,即使没有盈利也属于侵权行为。

『叁』 用电影里的人物形象(如超人,钢铁侠)做广告侵权吗

当然侵权,不过不光是电影公司找你,因为超人这类漫画人物的版权都在漫画公司手里,你用的话会被双方一起告,不过你这种小广告人家没精力和你折腾,别太过火就行了

『肆』 将动画片等等影片中人物拿来做企业商标,会不会构成侵权为什么

可以但申请成功的可能性比较小,只要没有人把你说的动画片中的人物拿来申请商标且公众认知力小,你就可以申请,前提是:一,你要查一下这个人物能不能做.二,如果影响力太大,别人一说就知道的,做成功的可能性很小.因为动画片本身制做出的那一天就有著作权,如果别人提你异议,很可能你申请的商标就会被驳.在你没有申请成功的情况下,你用了人物做商标并成为你的商品包装,你可能就会涉及侵权,但如果你申请成功了,别人没有提你异议.商标证书拿到手了,你就不会构成侵权了.如果你还要关于商标方面的问题,可以问我.

『伍』 角色名称著作权保护吗

1、“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作为作品名称无法体现完整的文学艺术作品内容,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其著作权。2、权利人不能主张“商品化权”对“作品名称”和“角色”应当坚持权利法定原则,商品化权在我国不是法定权利,《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中需要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二)》提到:关于“商品化权”即形象的商业化利益的保护对象、保护范围,无论在实践中还是在学术上均有较大争论。因此将该利益作为商标法规定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应当慎重。各院需要对形象的商业化利益进行保护的,必须事先层报高院民三庭审查。3、“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形成的商业利益或交易机会可构成“在先权利”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作品名称”及“动漫角色”名称,应视为作品权利人在经营活动中创造的财产性权益,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当电影名称或电影人物形象及其名称因具有一定知名度而不再单纯局限于电影作品本身,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相结合,电影相关公众将其对于电影作品的认知与情感投射于电影名称或电影人物名称之上,并对与其结合的商品或服务产生移情作用,使权利人据此获得电影发行以外的商业价值与交易机会时,则该电影名称或电影人物形象及其名称可构成适用2001年《商标法》“在先权利”予以保护的在先“商品化权”如允许其他经营者随意将他人知名作品名称、知名作品人物及其形象等作为自己商品或服务的标识注册为商标,藉此快速占领市场,获取消费者认同,不仅助长其他经营者搭车抢注商标的行为,而且会损害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这显然与商标法的立法目的相违背。”【(2015)高行(知)终字第1969号】4、对“作品”“角色”形成的商业化利益进行保护不是无限制的在商标法领域,知名电影或角色的权利人对电影或角色名称并不享有绝对的、排他的权利,对知名电影或角色的保护范围并不当然及于全部商品与服务类别,仍应根据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电影衍生商品或服务是否关联,是否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是否容易使诉争商标的申请人利用电影或角色的知名度及影响力获取商誉和交易机会,从而挤占知名电影或角色的权利人基于该电影或角色而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等因素综合判断。综合上面所说的,著作权一般就是为了保护拥有自己原创作品的人,但对于这种权利不是任何情形都要保护的,对于在作品里面角色或者是名称,著作权一般是不予保护,所以,作品的保护都是有法律依据的,只要合法就不会受到他人的侵犯。

『陆』 把印电影人物比如变形金刚人物头像印在自己产品上出售,会侵权吗

会侵权

根据知识产权法规,影视作品中的形象(人物、动物及电脑制作等)、场景、音乐等等,其所有权归影视公司所有。使用其中的内容,必须得到该影视公司的授权,否则视为侵犯其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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