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国是否需要保护自己的电影产业怎么保护
关键字:国产电影保护月 变形金刚
四年“国产电影保护月”,日益呈现随意性、多变性、口号性的状态。
什么是“国产电影保护月”?
尽管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来自官方的明确条文,但是“国产电影保护月”已经成为了业界和媒体所认同的一种提法。尽管在去年,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相关负责人就曾出面公开澄清,表示“国产电影保护月”这个说法是媒体总结出来的,国家广电总局只是每年会采取一些支持国产电影的措施而已。
但是我们看到的是,从2004年的《十面埋伏》独占暑期档开始,每年都有一个相对固定的时间,院线中看不到红火的进口分账大片,放映的几乎都是国产片、合拍片,这个实质上存在的“国产电影保护月”到如今已经进行了四年,被业内人士和媒体广泛认同。
而来自国家广电总局的内部消息则透露,从扶植国产电影的角度考虑,国家广电总局的确曾经在2004年口头下达过希望全国各院线支持国产影片的通知,时间也初步定在每年的暑期档中间。加上每年相对火爆的国产片“贺岁档”,国产片有望每年都有一到两个集中放映抢夺票房的黄金期,用以抵抗日益凶猛的进口分账大片。
发行方面也有着相关的“默契”。国内有权进行进口大片发行的只有两家,分别是中影集团和华夏电影公司,在每年的“国产电影保护月”中,两家都不再引进新的分账大片。
“国产电影保护月”设立之初,确实有国产电影因此获利,2004年的《十面埋伏》获得1.6亿元是“国产电影保护月”的第一成功,也是广电总局决心继续延续“保护”的原因,2005年《七剑》获得6000万元票房,而2006年低成本电影《疯狂的石头》获得2000万元的惊人回报,《宝贝计划》则是获得8000万元票房。
但是,从2006年开始,“国产电影保护月”的问题就逐渐浮出水面,首先是进口分账大片学会了打“擦边球”,选择在“国产电影保护月”开始前几天上映,实质上依旧在“国产电影保护月”内占据了大部分的屏幕,二是没有过硬的国产大片吸引观众,“国产电影保护月”成了官方的面子工程,众多小国产片拥挤在一个月内走走过场,对于国产片的市场份额没有任何实质上的帮助。三是除进口分账大片外,买断版权的海外电影是不在限制范围内的,它们也在和本来就不够强大的国产电影在“国产电影保护月”中抢食。四是保护的时段的随意和无序,可以一年来两次,也可以一次分开两回,这次是为了纪念抗日胜利,下次就是香港回归,在这种状况下,希望在保护月中受到保护的国产片常常找不到组织。
2007年“分账大片”保护月
2007年的“国产电影保护月”奇怪地分为了两个时段:6月20日-7月10日,以及7月20日-8月10日,总共时间延长至40天,看上去比以往的一个月还要“保护”得久一些,但是现实状况却恰恰相反:2007年的第一拨“国产电影保护月”过去后,我们发现,受到保护的却是那些票房无敌的进口分账大片。
进口分账大片狂打擦边球
我们把今年的“国产电影保护月”和几部暑期档进口分账大片的档期拿到一起看看,就会发现一个尴尬的状况:好像今年的“国产电影保护月”分成两段,就是为了让《加勒比海盗3》和《变形金刚》在不违反“国产电影保护月”的规定的前提下,前后接力吞噬“国产电影保护月”的票房——《加勒比海盗3》6月12日上市,8天后2007年第一拨“国产电影保护”开始,第一拨7月10日一结束,第二天《变形金刚》就上映了,9天后第二拨“国产电影保护”再度开始——两部进口分账大片的上映都不是保护月中上映的,影响力却完全地覆盖了保护月——甚至在第二拨“国产电影保护月”一结束,8月11日,更加烫手的《哈利·波特5》马上上映。
一部电影的黄金放映期在一个月左右,国外的大片,或者口碑好的电影黄金时间则更长,《加勒比海盗3》和《变形金刚》显然就是后者,6月20日至7月10日的第一波“国产电影保护”中,《加勒比海盗3》仍然占据了院线的大部分放映厅,到了6月30日全国票房已经过亿。7月20日至8月10日的第二拨“国产电影保护”可以说几乎就是《变形金刚》的天下,继上映5天便在国内票房过亿后,《变形金刚》已经连续四周占据国内电影票房首位,这其中有3周是在“国产电影保护月”中达到的。
看上去是“国产电影保护”在进口分账大片的“虎口”中“拔牙”的措施,最后成为了“保护”进口分账大片上映的手段,2007年的这种分段式的“国产电影保护”还开启了一种新的模式,可以称之为“随意式国产电影保护”或者“针对性为分账大片让道”。我们看到的是,明明进入到了“国产电影保护月”,院线里面放的大都依旧是进口分账大片,其次是买断片,最后才是为数不多的国产片,这种“保护”,有何作用?“国产电影保护月”中只规定不能上映新的进口分账大片,却不限制已经上映进口大片,不过是隔靴搔痒,起不到任何的实质作用,只能让那些精明的发行者们大钻特钻空子。
“保护月”国产片疲软
除了进口分账大片的轮流冲击,国产片在2007年中间本身的疲软才是真正的原因。因为有着之前“国产电影保护月”国产片的优惠环境以及香港回归10周年的机遇,《跟踪》、《老港正传》、《每当变幻时》、《宝葫芦的秘密》、《夜·上海》、《勇士》等国产片相继挤入今年第一波“国产电影保护”,希望能够获得不错的收益。6月底到7月初,看上去国产片热热闹闹,但其实没有任何一部可以像《十面埋伏》、《满城尽带黄金甲》一样成为真正的市场中坚。
其中,《宝葫芦的秘密》算是2007年第一波“国产保护”中表现最出色的合拍片,中影和迪斯尼联合这部真人+三维动画电影,改编自中国的童话故事,由香港先涛负责动画,看得出来它已经从各个角度避免去年《魔比斯环》缺乏底气的致命问题,尽管如此,影片票房2000万元左右,仅与1999年《宝莲灯》旗鼓相当。
港片《跟踪》票房达到了800万元左右,已经算是表现比较好的。而《老港正传》和《每当变幻时》则由于口碑和发行规模等原因,表现比较低迷。与2007年第一季度的《伤城》和《门徒》等影片相比,可以看出观众对中等规模港片的兴趣、并没有因为庆祝回归而有所增加,《明明》、《老港正传》和《夜·上海》勉强在3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徘徊,而《夜·上海》的票房和口碑更是平平。其余12部国产电影单片票房均低于300万元,而号称在“国产电影保护月”推出十部国产中小成本影片《大周密案》、《纸相机》等,不过是在北京10家主流影院举行了放映活动而已,像去年《疯狂的石头》那样捍卫中小成本国产片的尊严的状况是不可能出现的。
有数据表明,在2007年第二季度共上映19部国产电影,其中最低票房的12部电影全国票房总量仅有1785万元,和2007年第一季度国产片相比,它们相当于《门徒》的28%,《伤城》的24%,《满城尽带黄金甲》的6%——就更不要和惊人的《变形金刚》作比较了。有人把国产片在第二季度看似喧闹的国产片票房表现用“全军覆没”来形容,非常贴切。
“国产电影保护月”为大片过渡
2007年第二拨“国产电影保护月”到了一年最关键的8月暑期档,但是就在长达20天的保护期内,因为之前的《变形金刚》和之后的《哈利·波特5》实力太强,所以在7月20日到8月10日上映的国产新片仅《不能说的秘密》、《导火线》两部。虽然只有两部电影享受这还不太够味道的“保护”,但是相比较在2007年第一拨“国产影片保护月”中一堆缺乏竞争力的国产电影互相拥挤的场面要好上一些,其中《导火线》上映3天便获得1500万元票房便是一个不错的成绩,而《不能说的秘密》上映8天获得2000万元票房。
但是在这两个看上去不错的成绩背后,却是其他6部国产片《天堂口》、《合约情人》等被挤入了8月下旬的尴尬档期,不仅处于“国产电影保护月”之后,同期上映的还有好莱坞大片《哈利·波特5》。
8月11日《哈利·波特5》上映之后,从8月16日开始《天堂口》、《合约情人》、《大话股神》、《夜袭》、《第19层空间》五部国产影片开始在陆续上映,这等于是在《哈利·波特5》的压力下挤入半个月的档期。就在这样的强大对手前,我们看到除了《天堂口》、《合约情人》能够有着一定的票房号召力之外,另几部国产影片大多处于投资小、缺明星的尴尬局面,实际上,在8月份上映的国产影片真正有些市场潜力的也就勉强有《导火线》、《天堂口》、《合约情人》三部影片而已。难怪有媒体指:“如此稀疏的排片几乎等于把放映时空从《变形金刚》过渡给了《哈利·波特5》。”
历年“国产电影保护月”回顾
2006年两次“保护月”
6月10日-7月10日:无片可保
2006年6月10日,“国产电影保护月”期间第一次面临没有一部重量级的华语电影排期上映的局面,放映的9部国产影片,除港片《左麟右李》和中英合拍片《伯爵夫人》外,《天狗》、《零公里》、《情暖万家》、《别爱陌生人》等都属于低成本、宣传少的电影,因为实际的经营问题,全国各影院的小成本国产电影放映实际很少,“国产电影保护月”面临“无片可保”的尴尬。而2006年“国产电影保护月”中唯一的亮点就是《疯狂的石头》,如果没有了这样一部仅仅凭借口碑创造出2000万票房的国产片,2006年的国产片保护将没有什么实质效果。
而就在2006年6月9日,赶在“保护月”前一天,20世纪福克斯的动画大片《冰河时代2》开始登陆全国影院,而近期计划上映的海外影片还有《决战天空》、《章鱼惊魂》以及《绝色侠盗》,它们可以在“保护月”内上映的理由是被中方买断了拷贝版权,不存在与出品方分账的关系,但实际上,《决战天空》是法国影史上投资最大的空战片,并将于近日参加上海国际电影节,“冲击力”可见一斑。而2006年真正受到“保护月”影响的海外片只有一部美国大片《超人归来》,该片在全球的上映档期是6月30日,在中国推迟到7月11日上映。但不可否认的是,前堵后追的结果是,海外片没给国产片留下多少空间。
9月10日-10月10日:挤作一团
和2006年第一次保护月中“没有国产片可保护”的情况不同,第二次上映的有《宝贝计划》和《夜宴》这样拥有竞争力的国产电影,但是10月档期过于“拥挤”了,共有《圆明园》、《好奇害死猫》、《卧虎》、《喜马拉雅王子》、《我的长征》与《鸡犬不宁》等11部国产新片挤在这个档期内上映,除此之外还有不少买断版权的进口片,像《白色星球》、日本动物温情片《狗狗心事》,以及法国喜剧片《囚车驶向圣地》、西班牙悬疑片《世界上最丑陋的女人》等等。
有院线人士表示,过了黄金周的10月本身就是电影淡季,很多影片为了躲11月上映的大片,都挤在这个档期。但在20多天里要上这么多新片,除了观众选不过来了、影院排片都排得头疼之外,最大的问题是分散票房,这种状况,对于国产片其实并没有起到保护作用。
2005年为抗战胜利保护国产片
原定2005年6月29日和全球同步上映的进口分账影片《世界之战》因为“技术原因”将档期延后至8月5日,但是在电影局出台“国产片保护月”政策之后,这部命运多舛的大片不得不将档期再次延后到8月25日上映,除此之外,好莱坞大片《绝密飞行》也被推迟放映。电影局2005年的“国产片保护月”主要是为了纪念抗战胜利60周年,时间在7月20日到8月25日期间,由八一电影制片厂出品的影片《太行山上》取代了《世界之战》的档期,这部影片享受进口分账大片的待遇,由中影和华夏联合发行。
另一方面,最受关注的《七剑》和港片《虫不知》、《阿嫂传奇》、《千杯不醉》、韩国电影《哭泣的拳头》、《总统浪漫史》和日本电影《导盲犬小Q》等先后在2005年“国产片保护月”中上映。其中《七剑》拷贝数最多,为300多个,其他影片拷贝投入最多的也只有100个左右,大部分则是选择在条件比较好的多厅影院放映。
2004年首次保护成果显著
2004年6月15日至8月5日近两个月的暑期黄金档内,没有上映一部进口分账影片,其他国产片也给《十面埋伏》让路,创造出了1.6亿元的票房奇迹。这引发了不少业内人士的质疑,询问为何要给一部电影留出这么久的单独放映时间。广电总局电影局副局长张丕民对媒体表示,这是保护国产影片的一种措施,每年都有的,为《十面埋伏》片腾档期的说法不正确。
《十面埋伏》受到的特殊的礼遇和扶植拉开了为了保护国产电影、做强做大暑期档的“官方行为”,这一做法被称做“国产电影保护月”,一直延续到现在,但并没有条文规定,也没有严格标准,四年下来,日益呈现一种随意性、多变性、口号性的状态。
相关链接
韩国“电影配额制”
Screen Quota,即电影配额制,又叫义务上映制度。韩国政府为保护本国电影所进行的政府行为,强制规定韩国电影院每年每个厅都必须上满146天的本土电影;全国电视台也必须播放一定时数比例的国产电影。韩国政府内部对此制度一直存有争议,文化部坚持其配额比例,而经济部要求取消或者降低比例。金大中当年在竞选纲领中曾明确表示:“电影配额制将持续到韩国电影在市场上的占有率达到40%。”现在Screen Quota制度仍然维持既定比例。
② 你认为现阶段有什么方法可以保护影视剧的版权
引言:一部电影或者电视剧都是剧方人员劳动的成果,现在在网络上出现了很多比如资源泄漏的现象,抄袭的现象。目前关于侵犯影视剧版权的案件数量持续上升。这也是这引起了我们的反思,有什么样的方法可以保护影视剧的版权呢?
在小编看来,现在公民的版权意识依旧是非常薄弱的,我们可以使用各种各样盗版的内容。那么这种做法对于版权的保护是非常不利的,我们公民也要提高这方面的意识,积极的与盗版做斗争。国家版权的保护离不开每一位公民的参与和付出。
③ 关于实行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及年检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影市场的管理,保障合法经营,推动电影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管理的通知》(中办发〔1994〕19号),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对电影发行、放映(含球幕、环幕、动感等新形式电影放映,下同)单位实行许可证及年检登记制度。凡从事电影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都必须按本规定办理许可证及年度核检登记。第三条广播电影电视部是全国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发放和年检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其直属单位及跨省级发行单位电影发行许可证的发放和年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电影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电影发行单位发放发行许可证并进行年检;各级政府电影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电影放映单位发放放映许可证并进行年检。第四条各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应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申办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电影管理部门对1993年以前成立的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电影发行单位,应发给其与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一致的发行许可证;各级政府电影管理部门对1993年以前成立的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电影放映单位,应发给其与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一致的放映许可证;申办跨地(州)、市、县(区)行政区划的区域性或全省性的电影发行许可证,由省级政府电影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申办单位的商业信誉及经营能力决定许可证的发放,对1993年以后行业内部发行放映企业之间重新组合成立的或申办成立的发行机构,由省级政府电影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及申办单位的商业信誉和经营能力决定其许可证的发放;对于1993年以后成立的或申办成立的放映单位,由各级政府电影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及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决定其许可证的发放;部队(含武警)系统的影片发行放映及电影行业以外的发行机构的成立仍按广播电影电视部〔1993〕3号和〔1993〕320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办理。第五条电影制片厂(公司)发行非自产影片应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电影局发放发行许可证。第六条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实行一年一检制。第七条电影发行、放映单位申请许可证年检,各级政府电影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者,核准其年检登记。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电影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和法规;
(二)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政府管理部门上报有关电影发行放映的各项统计数据;
(三)依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家电影发展专项资金;
(四)发行放映的影片必须是经广播电影电视部电影局颁发上映许可证的影片;
(五)发行放映影片的单位必须拥有所发行放映影片的发行放映权;
(六)每年必须发行放映不少于规定数量的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重点影片(专业性球幕、环幕、动感等新形式电影放映单位除外)。第八条广播电影电视部每年对国家重点影片进行确认和发布。第九条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年检时间为每年的十二月。第十条凡申请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年检者,须依据本规定第七条提交有关书面材料。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年检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年检申请15日内,对申请者进行审核,作出核准、不核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第十一条申请年检者如对其政府电影年检管理机关的年检结果不服,可向上级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者,有关电影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门依据如下条款进行处罚,所罚款项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一)对违反第二条者,应处以1~10万元罚款并停止其电影发行、放映业务;
(二)对违反第五条者,应处以1~10万元罚款;
(三)对违反第七条第(一)、(二)项者,应吊销其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并对法人代表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四)对违反第七条第(二)、(三)、(五)、(六)项者,应处以1~10万元罚款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再次违反者应处以10~50万元罚款并吊销其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第十三条被吊销发行、放映许可证的单位一年之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
④ 中国电影越护越烂,你觉得中国电影还能指望着什么改进
中国电影越护越烂,你觉得中国电影还能指望什么进步?
这些是我能够想到的,目前的,能够让中国电影发展的,进步的一些观点,但我总觉得,这些道理大家都会说,他们也都懂,也可是中国电影这么多年仍然没有进步,却又倒退的趋势,让我很费解,那些搞电影的,明知道怎么做会有效果,会让大家认可,却不那么做,到底是为什么,这里面有什么更深的利益呢?
我不得而知。
⑤ 如何保护电影版权
具体方法是,可以到各地版权局注册登记版权,通过《 著作权法 》进行保护。 《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 著作权 。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的全文
第一条 为了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公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影的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等活动(以下统称电影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影,是指运用视听技术和艺术手段摄制、以胶片或者数字载体记录,由表达一定内容的连续画面组成的有声或者无声,符合电影院放映技术标准或者流动放映技术标准的用于公映的作品。
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从事传播电影的活动,适用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条 从事电影活动,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国家保障电影创作自由,倡导电影创作人员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鼓励创作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优秀电影。
第五条 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知识产权执法的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惩治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有效保护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
从事电影活动的企业(以下称电影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应当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国家鼓励电影企业开发电影形象产品等衍生产品。
第六条 国家将电影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产业政策,引导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影市场,促进电影市场繁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产业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电影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相关产业政策。
第七条 国家鼓励电影科学技术创新,加强电影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制定并完善电影技术标准,推进电影高新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
第八条 国家支持发展电影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培养既熟悉电影产业又擅长经营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实施青年电影人才扶持计划。
国家逐步建立电影技术、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第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对农村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开展电影公益服务、发展电影产业予以扶持。
国家加强电影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译制工作。
第十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电影产业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产业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电影产业促进工作。
第十一条 电影行业社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业务交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维护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电影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支持国产电影参加境外电影节(展)。
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电影奖励制度,对优秀电影以及为促进电影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国家支持下列电影的创作、摄制:
(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电影;
(二)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
(三)展现艺术创新成果、促进艺术进步的电影。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企业从事电影摄制业务。
企业在将其准备摄制的电影剧本或者电影剧本梗概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审查后,可以摄制电影。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经审查,未发现含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内容的,发给企业一次性的《电影摄制许可证(单片)》,并将电影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布;发现含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内容的,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企业不得摄制,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摄制完成过2部以上依法准予公映的电影的企业,可以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电影摄制许可证》。
取得《电影摄制许可证》的企业在将其准备摄制的电影剧本或者电影剧本梗概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摄制电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对报送备案的电影剧本或者电影剧本梗概进行审查后,未发现含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内容的,应当将电影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布;发现含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内容的,应当自收到备案的电影剧本或者电影剧本梗概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企业。
第十七条 境内外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境内合作摄制电影:
(一)境内企业摄制过依法准予公映的电影;
(二)境内外企业近2年内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境外企业不得在境内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境外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境内从事电影摄制业务。
第十八条 境内企业对合作摄制的电影享有著作权的,该电影视同国产电影;境内企业对合作摄制的电影不享有著作权的,该电影的底片、样片、拷贝以及数字电影素材、母版、发行版等应当全部运送出境。
境内外企业到海关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其合作摄制电影所需的器材、设备以及其他用品可以暂时进出境。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公安、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城市绿化管理等部门,为企业摄制电影提供便利和帮助。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可以在境外完成:
(一)境内不具备相应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能力,或者境内洗印加工、后期制作无法取得摄制电影的企业要求的质量效果的;
(二)境内外企业合作摄制电影的协议中约定在境外完成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的。
第二十一条 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可以承接境外电影洗印加工、后期制作业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发现境外电影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的内容的,不予批准。
完成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的境外电影的底片、样片、拷贝以及数字电影素材、母版、发行版等应当全部运送出境。
第二十二条 电影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和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五)宣扬宗教狂热,危害宗教和睦,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团结;
(六)宣扬邪教、迷信;
(七)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八)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
(九)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
(十)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十一)危害社会公德,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十二)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电影技术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将其摄制完成的电影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准予公映,发给《电影公映许可证》;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不准予公映,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企业对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经复审,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准予公映,发给《电影公映许可证》;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不准予公映,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对电影进行初步审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对电影进行审查或者复审,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应当作为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和作出审查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的重要依据。专家评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摄制电影的企业应当将《电影公映许可证》标识置于该电影的片头处。
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参加电影节(展),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传播,不得制作音像制品;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经依照本法有关规定重新审查后,可以变更内容;经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申请换发《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可以变更片名。
第二十八条 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国产电影,可以参加境外电影节(展)。送展企业应当在境外电影节(展)举办前,将相关材料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国家设立的电影艺术档案机构依法收集、收藏、保管并向社会开放电影艺术档案。
摄制电影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相关规定,做好电影艺术档案保管工作,并向国家设立的电影艺术档案机构移交电影艺术档案。 第三十条 企业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发行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发行业务。其中,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电影发行业务。
第三十一条 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业务相适应的人员、场所和设备,并符合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立电影院。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法规定负责电影发行业务审批、电影院设立审批的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或者《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并将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取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或者《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持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将其名称或者经营者姓名、联系方式、流动放映设备等情况向经营区域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从事电影流动放映业务。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农村电影事业发展,将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纳入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应当由政府出资,按照市场运作的方式向企业购买服务,确保群众得到实惠。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保障农村地区每个村每个月至少放映一场电影。
从事农村电影公益放映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将影视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学计划,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每学期至少观看两次由其共同推荐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所需经费从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发放电影票、组织专场放映等方式,保障未成年人、城镇低收入居民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等观看电影的基本文化需求。
国家鼓励电影企业采取票价优惠、建设不同条件的放映厅、设立社区放映点等多种措施,为未成年人、城镇低收入居民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等观看电影提供便利;电影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对其发放奖励性补贴。
第三十六条 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以及从事电影流动放映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
电影院以及从事电影流动放映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放映国产电影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时间总和的三分之二。
电影院设施、设备的技术质量应当符合相关的电影放映技术标准。
第三十七条 电影院应当遵守治安、公共场所卫生等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放映场所内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障观众的安全与健康。
电影院不得偷漏瞒报票房收入;加盟电影院线的电影院,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算机售票系统。
第三十八条 电影院不得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放映时间之后放映广告。
电影院放映的电影可能引起观众身体或者心理不适的,应当在观众购买电影票时予以提示。
第三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进入电影院,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进入电影院;非法携带上述物品的,电影院工作人员应当拒绝其进入电影院。
电影院或者其他公开放映电影的场所的工作人员发现观众在电影放映过程中从事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的,可以依法予以制止。
第四十条 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经事先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备案,境外驻华文化机构可以在其住所放映暂时进出境的电影。参展的境外电影和境外驻华文化机构放映的暂时进出境的电影,不得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危害社会稳定或者伤害民族感情的内容。
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境外驻华文化机构放映暂时进出境的电影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一条 国家对国产电影翻译制作予以支持,并综合利用外交、文化、教育等对外交流资源开展国产电影的境外推广活动。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国产电影的对外宣传介绍工作和国产电影境外推广的组织工作。 第四十二条 国家通过设立电影专项资金、基金等促进电影产业发展,并引导相关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基金加大对电影产业的投入力度。
国家根据电影企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完善相应的财务会计制度。
利用财政资金对重大题材电影创作、摄制的资助,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专家评审,择优选择。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施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
从事下列活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一)创作国产电影剧本;
(二)摄制、发行、放映国产电影;
(三)电影企业销售电影拷贝或者转让电影著作权;
(四)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电影设备和开展相关研究开发活动;
(五)国产电影境外宣传推广活动;
(六)为摄制国产电影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电影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
(七)有关电影产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四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对从事电影活动以及改善电影基础设施提供融资服务,依法开展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质押业务,并在信贷等方面支持电影产业发展。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为国产电影境外推广优先提供金融服务。
国家鼓励保险机构依法开发适应电影产业发展需要的保险品种。
国家鼓励担保机构依法对电影产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方式分散风险。
对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公布的电影的摄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贷款贴息和保费补贴,并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电影企业通过到境外合作摄制电影等方式进行跨境投资,依法保障电影企业对外贸易、跨境融资和投资等合理用汇需求,简化优化外汇管理业务流程。
第四十六条 国家制定优惠政策,推动和扶持电影院的建设和改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电影院建设和改造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其中,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依法以协议方式供地。用地者应当专地专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十七条 因城乡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电影院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并且其举办者拟继续举办电影院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安排电影院重建用地。
除特殊情况外,根据前款规定重新建设的电影院,不得小于原有建设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实行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以投资、捐赠等方式发展电影产业,并依法给予优惠。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对电影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维护电影市场秩序。 第五十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审批活动,或者不履行监督责任,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撤销有关许可证、批准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未经批准变更内容的;
(二)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
(三)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境外电影节(展)的。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擅自到境外洗印加工或者后期制作国产电影的;
(二)擅自接受委托洗印加工或者后期制作境外电影的。
第五十五条 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放映时间之后放映广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擅自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或者接受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危害社会稳定或者伤害民族感情的内容的境外电影参加在境内举办的涉外电影节(展)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参展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自受到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举办涉外电影节(展)。
第五十七条 电影企业因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撤销许可证的,自吊销、撤销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许可,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吊销、撤销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电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将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处罚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一)将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制作为音像制品的;
(二)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的;
(四)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
(五)未依法收集、收藏、保管、移交电影艺术档案的;
(六)偷漏瞒报票房收入的。 第六十一条 境外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经营电影产业的具体办法,以及电影出口、进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⑦ 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化部《关于拍摄电影、电视有关文物的暂行规定》以及本市有关文物保护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文物事业管理局主管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的管理工作,公安消防机关主管拍摄现场消防安全的监督工作。凡在本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拍摄单位),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服从管理和监督。第三条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包括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和革命纪念建筑物等,下同)室内,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有壁画、彩塑、悬雕、浮雕、雕龙柱、楠木殿房等重要文物的古建筑室内,不得拍摄故事片(包括电视剧,下同)。第四条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以外拍摄电影、电视的,须由拍摄单位按以下程序申报批准;
(一)征得文物使用单位同意。
(二)提出拍摄计划(包括分镜头剧本、拍摄项目、拍摄时间、布景、用电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报文物管理部门审批:
在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拍摄故事片的,除故宫外,由市文物局批准,其余均报请文化部文物局审批,并报市文物局备案;
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的,报市文物局批准;
在区、县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的,报所在区、县文化文物局批准。
(三)获准拍摄电影、电视的单位,须提出防火安全计划,连同拍摄计划报负责该文物保护单位防火安全的公安消防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得布景拍摄。
(四)在拍摄中更改拍摄计划的,须经原批准的文物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关批准。第五条获准拍摄电影、电视的单位,在拍摄活动中,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批准的计划拍摄,负责保护现场和文物的安全,服从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二)除拍摄内容需要外,禁止在拍摄场地吸烟,禁止携入火种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三)电器设备须有专人看护,照明灯具应避开易燃物,易爆灯具须有防爆装置;工作人员离开现场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四)配备必要的消防、给水设备;
(五)安装道具、布景和其他器械,不得碰、擦伤文物,用毕及时拆除;
(六)不得以古建筑屋顶、墙体、古塔、碑刻等作为演员表演格斗、攀登、跳跃时的道具;
(七)不得随意移动文物;
(八)在有壁画、彩塑、彩绘等文物的古建筑室内拍摄记录片,不得使用强光灯;
(九)书画、纺织品、漆器等易损文物,不准拍摄,必要时得用仿制品。第六条文物使用单位不得向未经批准的拍摄单位提供拍摄场地和文物资料。
文物使用单位要指派管理人员在现场监督管理,并协助拍摄单位做好拍摄工作。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管理人员应予劝阻。对不听劝阻的,文物使用单位有权停止其拍摄,并向文物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关报告。第七条拍摄单位应向文物管理部门交纳文物保养费;向协助拍摄的工作人员支付劳务费;向因拍摄活动减少经济收入的文物使用单位支付补偿费。
文物保养费的核收标准,按市文物局和市物价局的规定执行。劳务费、补偿费的数额由拍摄单位与文物使用单位商定。第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拍摄和更改拍摄项目的,由文物管理部门令其停止拍摄、没收胶片,并按拍摄时间计算,每小时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二)不遵守本办法拍摄管理规定、不服从管理的,由文物管理部门对其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向未经批准的拍摄单位提供文物、资料及拍摄场地的,由文物管理部门对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
(四)损毁文物的,须赔偿损失;
(五)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关令其停止拍摄,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火灾、损毁珍贵文物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第九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文物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有关消防管理的,由市公安局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三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