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影视作品版权如何署名
由于影视作品的拍摄需要大量资金,并且具有高风险性,因此,出于对降低投资风险的考虑,一部影视作品一般都会由多家单位共同摄制和出品。下面八戒知识产权就来和您一起探讨影视作品版权该如何署名的问题?影视作品版权只有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才能够从事电影拍摄活动;拍摄电视剧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广电总局相关部门颁发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才能够从事电视剧拍摄活动。因此,存在这种情形:某些单位事实上参与了影视作品的摄制投资,但是由于未取得相关资质,无法在影视作品上以摄制单位或出品单位的名义署名,但是根据摄制合同,应当享有影视作品相应的版权。这种影视作品上署名的作者与按照合同约定的实际版权人不一致的情形,在影视作品领域并不鲜见。《版权法》规定的制片者,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司法解释中都没有明确的界定。因此,对于具体影视作品权利人的认定,不同的法院也千差万别。在我国版权相关法律体系中,没有统一规范作者的署名标准和要求。影视作品中对制作人的署名方式就有制作、出品、联合出品、出品监制、出品公司、其他出品公司、摄制、联合摄制、协助摄制、联合制作等多种。而且,同一作品的片头、片尾署名不一致、作品与制品署名不一致等情况非常严重。
② 电影演职人员表为何从片头移到片尾
在正规的好莱坞工会系统下出品的影片,关于出字幕的顺序,有一套严格的规定或说惯例。一开始,第一个出现的,一般是发行公司的logo,也许它没有参与制作影片,但它是发行商。然后,是制作公司或参与部分投资的公司的logo,署名方式一般是 A Studio Name Procton或者in association with xxx。然后,如果是顶级大牌制片人的项目,他可能会挂一个 A xxx Proction,如果是顶级导演,他可能会挂一个A Film by xxx,或者 A xxx Film(xxx都是人名)。然后,是领衔主演大明星的名字,一般字体会特别大,这里面要求很细,比如几个明星的出现顺序、是否单独出现在画面上、和谁一起出现、名字在画面上的位置和停留时间……视合同而定。然后是片名。然后是其他主要演员的名字。剩下是一些主创的名字,包括但不限于选角导演Casting by xxx,配乐Music Composed by或Original Score by,美术部门Proction Design by,等等等。比较重要的两个主创要列出来,剪辑和摄影,Edited by和Director of Photography。上面构成了开场字幕中间部分,顺序不一定很严格,也不一定都有,甚至片名都可以省掉,根据不同影片的设计和合同要求可以适度灵活处理。最后是雷打不动的三巨头:制片人、编剧和导演,这个顺序一般错不得。制片人:Procer、Co-procers、also proced by、executive procer都有可能上,这个也要看具体情况。编剧:也分不同情况,比如是原著剧本还是改编剧本,如果是改编的要写清楚Based on the Book by xxx或者Based on the Characters by xxx,如果是原创的,要写清楚Story by xxx和Written by xxx。导演:最后的一项字幕。上面制片人和编剧的顺序有时候也会调换过来,把制片人放在紧邻导演的倒数第二。这种严格顺序的形成可说是多种力量经过漫长角力,在当代电影中演化形成的规范。如何介绍公司,如何显示片名和突出主演,以及在最后如何按顺序介绍核心创作者,目前的方案应该说是一种最好的平衡。片尾字幕,相对灵活,但一般原则仍是第一个要再出一遍导演,导演的名字就像肉夹馍的两片馍一样,是把电影的正文内容包起来的。现代电影的片尾字幕都超级长,原则上要把所有参与人员都写进去,还有技术、器材的提供商和为拍摄提供协助的其他人士,不一而足。
③ 请问一下大家,关于电影剧本版权和署名权的问题
摘要】中国电影市场迅速发展的,但编剧的地位仍很低,其署名权等著作权亟待保证。近来编剧署名权纠纷激增,本文就几个典型纠纷案件对编剧的署名权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结合中国实情,总结外国经验,思考如何保护编剧的署名权等著作权。
【关键词】编剧;署名权;著作权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一、编剧的法律地位随着中国电影市场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中国电影,借由电影认识并了解了一些演员与导演,并为他们的才能很震撼,但是,有一些人却在无形中被人们默默忽略了。他们同样的电影作品的创作者之一,同样付出了不输于导演和演员的努力,但是,他们却并不为人所知,他们的权利一次又一次的被侵犯与忽略。他们,就是编剧。编剧,是指通过文字创作出剧本即影视剧的故事来源的作者。编剧甚至可以说是整部影视作品的核心与灵魂人物。他们不仅要创作出好的故事情节,还要将此落实于笔头的剧本创作上,并挑选出适合出演剧本的演员。一出好的电影,往往是编剧先创造出好的剧本,然后与导演商讨磋商一同进行二次创作而形成的产物。就电影作品而言,其整体着作权应由制片者享有,而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则享有各自的署名权,有权要求他人承认其创作作品的作者身份,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故任何人都不得随意侵犯编剧的署名权。
二、从多案看编剧署名权由香港导演张之亮执导,刘德华、范冰冰主演的电影《墨攻》在2006年上映之后就闹出剧本署名权纠纷,《墨攻》编剧、湖南剧作家李树型随后将张之亮告上法庭。李树型诉称,1998年,他受张之亮之邀,历时一年创作出电影文学剧本《墨子之战》。而电影《墨攻》的故事背景、人物、内容、场景等与《墨子之战》大致相同,且人物台词与剧本台词多处相同或相似。但该片字幕显示,编剧为张之亮,而李树型的名字则排列在工作人员一栏。李树型请求法院判令张之亮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作品,公开赔礼道歉;赔偿108.5万元。而张之亮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说,涉案剧本是根据日本漫画《墨攻》改编的,李树型只是参与改编电影剧本,是电影剧组的人员之一。①而事实是,电影《墨攻》的剧本确实是[1]在剧本《墨子之战》的基础上创作而成的,虽然一些情形人物有所变动,但是不能否认的是李树型对于《墨攻》剧本的贡献,而他的编剧署名权却被导演张之亮剥夺了。虽然在片尾的呜谢名单中有编剧李树型等三人的名字,但事实上,影片字幕最为醒目的部分凸显的是张之亮身兼“编剧、监制、导演”于一身,这是无可置疑的侵权。该案在北京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李树型的请求得到了支持,这也是近来编剧赢导演的第一案。继李树型赢得编剧权后,电影《投名状》更是让编剧们看到了署名权的信心。《投名状》的编剧长达九个人,导演陈可辛在采访中称自己完全肯定每一个付出劳动的编剧的付出。正当我们认为编剧的署名权渐渐为人们所重视时,电影《赵氏孤儿》署名权纠纷的出现让我们再次失望。高璇与同行任宝茹2008年应陈凯歌之邀,就根据《史记》和元杂剧的故事编写了《赵氏孤儿》剧本。在完成前半部编写后,由于和导演陈凯歌对剧本走向意见出现分歧,2009年7月,高、任二人退出了《赵氏孤儿》创作。12月起公映的电影《赵氏孤儿》,字幕中“编剧”一栏署名为“陈凯歌”,高璇、任宝茹的名字则被冠以“前期剧本创作”。这让两位编剧确感权利被侵犯,也让编剧署名权、编剧的弱势地位再次成为人们议论的焦点。
三、我对于《赵氏孤儿》署名权纠纷看法1、“前期剧本创作”与编剧的区别《赵氏孤儿》制片人陈红随后向媒体表示,两位编剧并没有完成全部剧本创作,而署名“前期剧本创作”是经由律师陪同下认可的,并不存在问题。那么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此“前期剧本创作”在著作权法中是否有法可依?我翻阅了整个《著作权法》,答案是否定的,有关法律规范并未规定“前期剧本创作”这一概念。而这一概念也并不意味着其编剧地位的成立。高璇在剧本前期创作中贡献了自己的力量,整个剧本中蕴含了她的劳动,其中途退出也并不应影响到其编剧的地位。整个《赵氏孤儿》的剧本时由陈凯歌,高璇、任宝茹三人共同合作完成,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第十五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陈凯歌,高璇、任宝茹三人作为共同编剧,对于该剧本理应共同享有署名权。2、编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的相关问题电影《赵氏孤儿》编剧署名权纠纷还引出了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有关于编剧与制片者所签订的合同的相关问题。《赵氏孤儿》的制片人陈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前期剧本创作”对于高璇而言是合理的,“我们尊重每一个人的工作,在确定这之前,我们核对过所有人签订的合同,并在律师的陪同下确定这些署名。”陈红提出高璇因个人原因导致后续剧本未及时交出。双方再次协商时间后,交出的部分剧本内容双方有所歧义,最终终止合同。那么这里就涉及到高璇与制片人陈红所签订的合同中是否有涉及到署名的问题。是否有条款涉及到如因单方原因终止合同,对于终止合同前已完成的剧本的署名权归属问题进行约定。在此案中,从陈红的说法来看,其签订的合同并未就这方面进行约定,这对于高璇是很不利的。[2]由于编剧处于弱势地位,订立的合同常常是不平等的。比如规定剧本需要修改到“委托方满意为止”或者“可以开拍为止”。而这个“满意”、“开拍”是含糊的,编剧无法具体掌握和确认。如果订立合同不全面,不合理,制片方更是可以忽视编剧的劳动,随便删改剧本,任意署名,编剧本身该有的作品完整权、署名权、修改权等都得不到保障。②
四、我国对于编剧的署名权保护现状及不足不管是《墨攻》案还是《赵氏孤儿》案还是我所没有提到的其他个案,都表现着编剧地位弱势的现象。编剧所面临的问题不仅仅只有署名权被侵害的问题。多年来编剧的权益受到多方侵害,很多编剧写成剧本而得不到报酬,没经许可剧本被倒卖他人,不与编剧打招呼胡乱修改剧本,不经同意随意加人挤占编剧署名,各种电影海报及其他宣传有意无意忽视和抹杀编剧的署名权等等这些现象层出不穷,因影视剧本创作产生纠纷的案件直线上升,严重损害了编剧的合法权益,打击了他们的创作热情。[3]在编剧们的努力下、在法律界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近几年来,编剧们的维权成果同维权意识一样,有了明显的提高。然而,我国对于编剧的署名权以及其他著作权的保护仍不到位,依法量化编剧工作,确定编剧署名权。建立行业规则进而推广整个行业严格执行……这些都是我国著作权法所应当加强关注的事情。、
五、国外对于编剧著作权保护的相关参考而在国外,对于编剧著作权的保护则完善很多。好莱坞的编剧制度就全面很多。当地有个名为《银幕认证手册》(Screen Credits Man-ual)的规章。该手册是由编剧协会和制片方等多方面共同制定,拥有很强的约束力。规定了“Written by”、“Story by”、“Screen Storyby”等多个头衔的定义。同时在署名数量上也各有规定。事无巨细的是,“Screen play by”这个更像是国内编剧目前所做工作的类别。原则上规定不可以有超过两个以上的署名共享。特殊情况下,单个编剧署名可以三个人,或者是由编剧组成的两个团队。除此之外,对于写剧本的百分比数,以及原创和原创剧本都有非常严格的量化标准。可以作为内地相关法规的借鉴之一。另外,国外编剧们也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就在2007年11月到2008年2月,美国编剧协会就因为版权收益问题而发起罢工,导致好莱坞瘫痪。具体的罢工原因是因为近几年娱乐产品有了更多市场输出形式,DVD、互联网、手机付费下载等,该罢工得到了希拉里等政要的支持。最终编剧成功,并和制片方签订新协议。六、如何解决编剧署名权等著作权的维权问题我目前还只是初识知识产权法,对于著作权的相关问题还不能建立完善的思想体系,在就自己思考与参考他人文献的基础上,总结出了如下几点方法来更好的使编剧们的著作权得到维护。1、建立完善的法律规范目前编剧权益普遍得不到维护的根本原因还在于就编剧的相关著作权的法律规范并不完善。我国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于细节进行规划。比如说,规定编剧所享有的各项权限的具体条文,就署名权来讲,编剧享有署名权,这种署名权在何种情况下成立,在未完成剧本时是否可对已完成的部分享有署名权,这种署名权能否转让以及转让的条件等。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已经对于编剧的权利有些许规定,但这些规定都有待于完善与细化。2、建立规范的电影市场体系建立规范的电影市场体系,可以有效的避免一些目前市场上存在的霸王条款对于编剧们的权利的侵犯。在与制片方的合同中,由于编剧的地位低下,不得不签署一些对于自身不公平的条款,比如说“不开拍就不给钱,不合格就不给钱”等,这些条款由于没有细致的规范控制,其决定权都在于制片人一方,所谓合格的标准也是制片人单方决定,这对于编剧是很不公平的,很容易使其收不到稿酬,甚至到最后连署名权等一些本该有的著作权都不得享有,譬如剧本被改的事情频频发生。这就需要完善的市场规范去约束制片人。3、编剧自身提高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编剧为影视作品的完成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其劳动成果理应得到尊重和回报,为此编剧应做好事前预防措施。[4]任何事前的预防措施都要比事后的救济措施更直接有效,特别在法律没有直接规定的情况下,编剧完全可以和制片方进行平等协商,并就署名权等问题签订书面合同,这样可以减少很多事后的麻烦和纠纷,防患于未然。同时,编剧还要积极请求援助。在包括署名权在内的纠纷发生后,编剧如果通过和制片方调解仍不能解决问题,可以向有关机构或律师请求法律咨询或司法援助,还可以通过媒体向制片方施加压力来维护自己的权利。4、呼吁大众增强对于编剧的重视编剧作为电影产业的一个重要力量,其应被人们所重视起来。中国的电影产业需要优秀的编剧,加强人们对于编剧的重视,可以激励其更加努力创造出好的国产影片,同时,公众的监督与关注也会让编剧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
【作者简介】
邢梦宁,法律自由人。
【注释】
[1]艺术评论2007年01期第46页:尤云《从法律角度看墨攻署名权问题》。
[2]2010年6月《法制与经济》第75页:李波《论编剧的署名权保护》2010年12月6日南方都市报:《赵氏孤儿署名权引争议》。
[3]2010年12月22日中国文化报:《赵氏孤儿的前期编剧呼吁一个署名权量化标准》。
[4]中国科技信息2005年第13期第227页:李蓉、黄振《试论署名权的现状与法律保护》。
【参考文献】
{1}网易娱乐:《赵氏孤儿》署名惹争议 编剧高璇提出质疑。
{2}新华网:为何成权益"洼地"--《赵氏孤儿》编剧署名之争的背后。
{3}南方都市报:是“编剧”还是“前期剧本创作” 维权无法可依?
{4}李波:浅论编剧的署名权保护——由电影《墨攻》案引发的思考。
{5}《中国出版》杂志社郑晓红:近年我国编剧著作权维权状况述评。
{6}张运水:《浅评墨攻编剧署名权之争》。
{7}赵华:《论编剧的署名权》。
{8}董成惠:《作品署名权法律性质的探讨》。
{9}李蓉、黄振:《试论署名权的现状与法律保护》。
{10}周晓冰:《再谈署名权在司法实践中的几个问题》。
④ 什么叫出品人,什么叫制片人
1.出品人:
是主要出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对影片销售有帮助的影视界人物。出品人是整个影片的灵魂人物,决定影片的风格、种类及市场走向。
2.制片人:
一般指影视剧制片生产制作人。 全权负责剧本统筹、前期筹备、组建摄制组(包括演职人员以及摄制器材的合同签订)、摄制资金成本核算、财务审核;执行拍摄生产、后期制作;协助投资方国内、外发行和国内、外申报参奖等工作。
(4)电影宣发公司如何署名扩展阅读
制片人是剧组的主宰,摄制组的最高权力者,既有权决定聘用优秀成员,也有权开除在剧组违纪行为的成员。从片子的形成到片子的上映,是全片贯穿的核心 。也有的影视公司的老板或投资方在影视剧中署名制片人职务。
出品人负责影片前期的市场调查,看类似的影片的电影市场是否有前景(比如说票房情况、受欢迎程度、续集的可能性等),通过调查来决定是否值得投资出品该影片。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他们就开始聘制片人、选剧本、拉赞助商等。
摄制组是一个临时的集体,因此需要一个具体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这个领导者和组织者就是制片主任。制片主任和制片人是雇佣关系,制片主任代表制片人行使影视作品生产期间的行政管理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制片人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出品人
⑤ 电影的制片方、出品方和发行方都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区别分别负责什么
1,电影的制片方:影片的投资人或能够拉来赞助的人。
影片的商业属性,决定了制片人是一部片子的主宰,有权决定拍摄影片的一切事务,包括投拍什么样的剧本,聘请导演、摄影师、演员和派出影片监制代表它管理摄制资金,审核拍摄经费并控制拍片的全过程。影片完成后,制片人还要进行影片的洗印,向市场进行宣传和推销。 制片人一般指电影公司的老板或资方代理人。
2,出品人负责影片前期的市场调查,看类似的影片的电影市场是否有前景(比如说票房情况、受欢迎程度、续集的可能性等),通过调查来决定是否值得出品该影片。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他们就找到所属的电影集团投资制片人及相关人员,开始选导演、剧本、演员、赞助商等。
出品人一般是主要出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对影片销售有帮助的影视界大腕人物。出品人是整个影片的灵魂人物,决定影片的风格、种类及市场走向。
3,发行方去做拷贝、申请密钥、排档期、把拷贝寄发影院、做宣传、购买广告、谈判分帐比例、跟院线签合同(虽然这一部分很多是中数代签)。还有体力活,放几十号人去全国各地的影城做活动、做宣传、定影城的广告位、盯排场、做监票等等。
(5)电影宣发公司如何署名扩展阅读:
电影是人类知道其确切产生时间和成长历程的艺术,是20世纪以来发展迅速、影响巨大的媒体,是政治、经济、文化三位一体的创意产业。从19世纪末开始,法国、美国及其他地区的电影发明家们相继发明了能摹拟人的眼睛和耳朵的光声记录和还原的技术和机器,这种电影技术从一诞生,就被企业家发展成为电影生意,被政治家发展成为意识形态,被艺术家发展成为电影艺术,被研究者发展成为电影理论。一部电影发展史同时也是电影人探索电影规律的历史。
商人首先看出电影是一项有利可图的发明,迅速建立了最初的电影公司。到20世纪早期,电影公司集中资金建立制片基地,购买昂贵的制作设备,筹资进行故事片的生产,依靠大量观众集体买票观影来牟利。这就形成商业电影生产与销售模式的雏形。梅里爱的明星影片公司、爱迪生托拉斯和比沃格拉夫托拉斯是早期电影公司的代表。
而电影语言及电影艺术的诞生和发展,与导演实践和理论探索息息相关,最初西洋镜杂耍的制作人是导演的雏形,随着对电影表现方式和电影特性的探索,相继出现了卢米埃尔兄弟、乔治·梅里爱、埃德温·鲍特和格里菲斯等早期的电影艺术探索者,这些电影先驱拓展了电影语言和电影创意的可能性。早期的电影创作、电影经营和电影探索是三位一体的,此时,电影制作者同时也是电影语言的探索者,还是电影的经营者,是具有完备职能的电影人雏形。
⑥ 电影版权怎么申请
想要申请电影版权就听我给你解答一下吧
电影版权,指的就是电影的著作权,也就是电影作品人或者公司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享受人身权、财产权、电影发行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电影放映权等。那么,电影版权怎么申请?下面让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吧!
一、电影版权怎么申请
1、提交申请表;
2、版权中心接收文件并进行初步审核;
3、审核通过后缴纳费用,未通过的需要补正或撤销申请;
4、版权中心受理申请并发出受理通知书;
5、审核通过版权中心予以登记并颁发登记证书并公告。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作者或其他着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身份证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如: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填写作品登记表,并交纳登记费。
二、什么是电影版权
电影版权,即电影着作权,是指电影作品的个人作者或者公司对其作为制片人所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含电影发行权、电影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17项权利。
明星、艺人、个人、网络公司等,不得未经过原作同意,在网络直播、短视频、电影、广告等,播放原电影、电视剧内容,否则会遭到原作公司起诉赔偿巨额侵权费用。
三、电影版权的取得方式
电影放映权的取得有以下三种方式:
1、电影公司直接联系影院。一般电影拍完后得发行放映,中间有发行公司,一般全国出名的影院都知道,电影发行公司直接联系影院上映,不过之前影院已有放映基础(设备、投资、规模)。
2、加盟国内某个院线。电影院加盟后直接获取新片片源,但放映有限制。而且加盟院线也需要资质,包括影院座位规模、设备、投资。放映一部片子需先交电影费给电影公司,无论放映结果如何,多的电影院留,有分成,少了则电影院赔。
3、购买放映权。类似于电视台购买电视剧版权进行电视放映。
以上是一篇关于“电影版权怎么申请”方面的文章的介绍,主要介绍了电影版权的申请办法,还有电影版权的概念以及电影版权的取得方式、对于电影版权的相关纠纷问题,有必要时候,如果还有什么法律问题,敬请咨询我们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