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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影法颁布

发布时间:2023-09-08 22:17:23

㈠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的出台历程

1984年,中国的电影法就有了第一稿。
2004年年初,“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正抓紧进行电影促进法起草”的消息传出,引发业内的一片期待。按照计划,2004年5月将形成电影促进法草案;6月将有关报告上报国务院;8月至10月起草并形成电影促进法初稿,向业内外人士广泛征求意见;11月至12月,根据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研究论证。
2005年2月,时任电影局局长童刚表示,电影促进法的起草工作已经进入到实质性运作阶段,力争在2005年拿出立法草案,并争取列入国家立法计划。
同年8月,时任国家广电总局副局长赵实表示电影促进法将在年底前向业界征求意见,力争2006年报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而在2006年1月国家广电总局向各省级广播影视局印发《2006年广播影视工作要点》中,却再次提及“大力推进电影促进法的起草”。
2007年1月,童刚透露,电影促进法的初稿已经拟定完成。同年3月,全国政协委员叶宏明在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上发言,提出应及早出台电影促进法。
2010年9月,时任国家广电总局局长王太华在影视创作座谈会上发言时强调,要努力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重点加快《电影产业促进法》立法进程。
《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由广电总局起草,报请国务院审查,并听取了各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在2011年12月15日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其目的是为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
2015年的2月26日,中宣部副部长、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党组书记、局长蔡赴朝在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会议上要求加快推进《电影产业促进法》等重点立法进程。
201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规定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参加电影节(展)。个人擅自提供无证电影参展的,5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电影活动。另外,草案规定电影院应当如实统计销售收入。未如实统计的,最高罚款50万元;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近年多部电影票房打破记录,但被质疑造假,靠午夜“幽灵场”拉高票房。

㈡ 影片取得什么后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放映

法律分析:一部影片须在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放映。 上世纪90年代,中国电影频繁在戛纳等A类电影节斩获大奖,后来又变成了网络盛传的“禁片”。 如今,国内已经没有“禁片”的概念了,换之以“修改建议”,关于中国电影审查制度的争论持续了十几年。 一部影片的主题应该宣扬正确的价值观导向,不能跟国情脱离太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十九条 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需要变更内容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报送审查。

第二十条 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取得的电影公映许可证标识置于电影的片头处;电影放映可能引起未成年人等观众身体或者心理不适的,应当予以提示。

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传播,不得制作为音像制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㈢ 如何评价新鲜出炉的《电影产业促进法》

千呼万唤始出来。经历三十多年的立法长跑,《电影产业促进法》终于颁布。应该如何评价这部法律,它将对电影产业产生哪些影响呢?下面让鄙人给你们介绍一下利弊吧,如有不妥,可随意补充哦。

1、《电影产业促进法》是为保护电影产业而制定的相关法律,其目的是为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健康发展,《电影产业促进法》真正运用起来指引和规范电影产业相关主体的行为,让守法者获益,让违法者得到制裁,《电影产业促进法》才有生命力。电影产业尤其是中国电影产业,具有强烈的政策性。这些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不但有宏观调控,也有微观管理,体现在行业准入、制作内容、发行放映等电影产业的每一个环节。《电影产业促进法》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电影产业宏观政策。

比如《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三条“从事电影活动,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第四条“国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第三十六条国家支持“传播中华优秀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大题材电影”等等……

2、相反的不利方面,《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电影不得含有“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八项内容,第十四条规定合拍电影“不得与从事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活动的境外组织合作”等等……

3、政策与市场的边界一直是电影产业最核心的问题之一。尺度把握得当有利于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发展繁荣;尺度把握不当则可能让电影人“带着镣铐跳舞”,使中国电影丧失国际竞争力。

近年一些忽视市场主体利益,细如毫末的管理措施已经引起很大争议。政策性风险全部由市场主体承担,将成为从业者不能承受之重。随着电影产业市场化不断深入,各主体不同利益诉求将日益复杂,更考验执法者的智慧。愿以《电影产业促进法》为契机,让依法行政的理念深入人心,实现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宏伟目标。操作层面简化流程释放市场活力,需要从业者守法用法,自我负责。

4、电影产业发展的历程,也是行政管制不断松绑的历程。《电影产业促进法》取消了电影制片单位审批和《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审批等行政审批项目,第十七条规定“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其摄制完成的电影送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审查”,将一般题材成片审查下方到省级。

5、国人的心声:清华大学教授尹鸿接受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采访时指出:现在的意见稿最主要的亮点是在国家的财政税收、土地等方面明确地表达了要对电影进行倾斜和支持。尹鸿认为,很多国家在抵抗强势外国电影上都有财政税收方面的支持,希望新政策能帮助国产片更好发展。

㈣ 电影促进法已经生效了吗

虽然《电影法(草案)》被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但是并不代表着《电影法》开始正式实施,发生法律效力了。我国立法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务院必须要将审议通过的《电影法(草案)》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该草案,才意味着《电影法》即将颁布生效。现在,草案已经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需要继续等待一段时间,同时也不排除极端情况下,该草案不被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可能,或者,审议期间要求草案继续修改都是有可能的。

虽然《电影法》短时间内不会实施生效,但是不少人已经开始解读这一次《电影法》带来的新的政策。然而,仔细看清楚,我们现在所看到的《电影法》全文其实只是2011年时国务院法制办所公布的《电影法(征求意见稿)》,在此之后,这份意见稿又几经修改成为了被国务院常务会议所通过的草案。因此,对征求意见稿可以了解,大概确定此次立法的方向和倾斜的重点可以,对其条款做细致的解读就没有必要了,毕竟征求意见稿与草案相差多少没人知道。立法的过程本来就是一场博弈,在这几年内,国内电影行业日新月异,相关条款也会相应进行变更修改。

㈤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相当于宪法的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是普通法,普通法制定时不能违背宪法。

也可以理解为宪法是母法,普通法是子法。宪法是普通法的制定依据,普通法是宪法的细化。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普通法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是为了促进电影产业健康繁荣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电影市场秩序,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立法内容简括

  1. 电影院放映过程中不得插播广告;

  2. 打击票房造假;

  3. 要求明星德艺双馨;

  4. 防止盗版、鼓励国产电影

  5. 合理安排国产片的放映场次和时段。

(5)中国电影法颁布扩展阅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陵做,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保证。

1.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其他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

2.任何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3.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4.宪法是最高行为准则;

5.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作用

1.宪法保障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宪法促进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3.宪法推拆汪迹动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旅并

4.宪法促进了我国人权事业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_网络

㈥ 《电影产业促进法》有何亮点

为打击票房造假行为,现实施《电影产业促进法》,那么,该法有何亮点?

一、取消“电影拍摄许可证”,拍电影不需要报批啦!

实施之日起,将正式取消了电影制片单位审批、《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审批。

七、“德艺双馨”被写进法规

对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直接提出了倡导性要求,将“德艺双馨”写进了法律。知名的电影从业者作为公众人物,更应该严格要求,做好表率。

㈦ 电影法的中国电影法

中国电影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公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影的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等活动(以下统称电影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影,是指运用视听技术和艺术手段摄制、以胶片或者数字载体记录,由表达一定内容的连续画面组成的有声或者无声,符合电影院放映技术标准或者流动放映技术标准的用于公映的作品。
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从事传播电影的活动,适用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条 从事电影活动,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国家保障电影创作自由,倡导电影创作人员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鼓励创作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优秀电影。
第五条 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知识产权执法的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惩治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有效保护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
从事电影活动的企业(以下称电影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应当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国家鼓励电影企业开发电影形象产品等衍生产品。
第六条 国家将电影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产业政策,引导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影市场,促进电影市场繁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产业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电影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相关产业政策。
第七条 国家鼓励电影科学技术创新,加强电影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制定并完善电影技术标准,推进电影高新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
第八条 国家支持发展电影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培养既熟悉电影产业又擅长经营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实施青年电影人才扶持计划。
国家逐步建立电影技术、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第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对农村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开展电影公益服务、发展电影产业予以扶持。
国家加强电影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译制工作。
第十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电影产业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产业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电影产业促进工作。
第十一条 电影行业社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业务交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维护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电影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支持国产电影参加境外电影节(展)。
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电影奖励制度,对优秀电影以及为促进电影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电影创作、摄制
第十四条 国家支持下列电影的创作、摄制:
(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电影;
(二)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
(三)展现艺术创新成果、促进艺术进步的电影。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企业从事电影摄制业务。
企业在将其准备摄制的电影剧本或者电影剧本梗概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审查后,可以摄制电影。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经审查,未发现含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内容的,发给企业一次性的《电影摄制许可证(单片)》,并将电影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布;发现含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内容的,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企业不得摄制,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摄制完成过2部以上依法准予公映的电影的企业,可以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电影摄制许可证》。
取得《电影摄制许可证》的企业在将其准备摄制的电影剧本或者电影剧本梗概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摄制电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对报送备案的电影剧本或者电影剧本梗概进行审查后,未发现含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内容的,应当将电影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布;发现含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内容的,应当自收到备案的电影剧本或者电影剧本梗概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企业。
第十七条 境内外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境内合作摄制电影:
(一)境内企业摄制过依法准予公映的电影;
(二)境内外企业近2年内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境外企业不得在境内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境外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境内从事电影摄制业务。
第十八条 境内企业对合作摄制的电影享有著作权的,该电影视同国产电影;境内企业对合作摄制的电影不享有著作权的,该电影的底片、样片、拷贝以及数字电影素材、母版、发行版等应当全部运送出境。
境内外企业到海关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其合作摄制电影所需的器材、设备以及其他用品可以暂时进出境。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公安、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城市绿化管理等部门,为企业摄制电影提供便利和帮助。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可以在境外完成:
(一)境内不具备相应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能力,或者境内洗印加工、后期制作无法取得摄制电影的企业要求的质量效果的;
(二)境内外企业合作摄制电影的协议中约定在境外完成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的。
第二十一条 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可以承接境外电影洗印加工、后期制作业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发现境外电影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的内容的,不予批准。
完成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的境外电影的底片、样片、拷贝以及数字电影素材、母版、发行版等应当全部运送出境。
第二十二条 电影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和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五)宣扬宗教狂热,危害宗教和睦,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团结;
(六)宣扬邪教、迷信;
(七)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八)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
(九)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
(十)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十一)危害社会公德,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十二)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电影技术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将其摄制完成的电影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准予公映,发给《电影公映许可证》;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不准予公映,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企业对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经复审,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准予公映,发给《电影公映许可证》;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不准予公映,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对电影进行初步审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对电影进行审查或者复审,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应当作为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和作出审查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的重要依据。专家评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摄制电影的企业应当将《电影公映许可证》标识置于该电影的片头处。
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参加电影节(展),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传播,不得制作音像制品;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经依照本法有关规定重新审查后,可以变更内容;经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申请换发《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可以变更片名。
第二十八条 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国产电影,可以参加境外电影节(展)。送展企业应当在境外电影节(展)举办前,将相关材料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国家设立的电影艺术档案机构依法收集、收藏、保管并向社会开放电影艺术档案。
摄制电影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相关规定,做好电影艺术档案保管工作,并向国家设立的电影艺术档案机构移交电影艺术档案。
第三章电影发行、放映
第三十条 企业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发行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发行业务。其中,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电影发行业务。
第三十一条 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业务相适应的人员、场所和设备,并符合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立电影院。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法规定负责电影发行业务审批、电影院设立审批的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或者《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并将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取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或者《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持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将其名称或者经营者姓名、联系方式、流动放映设备等情况向经营区域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从事电影流动放映业务。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农村电影事业发展,将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纳入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应当由政府出资,按照市场运作的方式向企业购买服务,确保群众得到实惠。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保障农村地区每个村每个月至少放映一场电影。
从事农村电影公益放映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将影视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学计划,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每学期至少观看两次由其共同推荐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所需经费从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发放电影票、组织专场放映等方式,保障未成年人、城镇低收入居民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等观看电影的基本文化需求。
国家鼓励电影企业采取票价优惠、建设不同条件的放映厅、设立社区放映点等多种措施,为未成年人、城镇低收入居民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等观看电影提供便利;电影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对其发放奖励性补贴。
第三十六条 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以及从事电影流动放映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
电影院以及从事电影流动放映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放映国产电影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时间总和的三分之二。
电影院设施、设备的技术质量应当符合相关的电影放映技术标准。
第三十七条 电影院应当遵守治安、公共场所卫生等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放映场所内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障观众的安全与健康。
电影院不得偷漏瞒报票房收入;加盟电影院线的电影院,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算机售票系统。
第三十八条 电影院不得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放映时间之后放映广告。
电影院放映的电影可能引起观众身体或者心理不适的,应当在观众购买电影票时予以提示。
第三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进入电影院,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进入电影院;非法携带上述物品的,电影院工作人员应当拒绝其进入电影院。
电影院或者其他公开放映电影的场所的工作人员发现观众在电影放映过程中从事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的,可以依法予以制止。
第四十条 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经事先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备案,境外驻华文化机构可以在其住所放映暂时进出境的电影。参展的境外电影和境外驻华文化机构放映的暂时进出境的电影,不得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危害社会稳定或者伤害民族感情的内容。
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境外驻华文化机构放映暂时进出境的电影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一条 国家对国产电影翻译制作予以支持,并综合利用外交、文化、教育等对外交流资源开展国产电影的境外推广活动。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国产电影的对外宣传介绍工作和国产电影境外推广的组织工作。
第四章电影产业保障
第四十二条 国家通过设立电影专项资金、基金等促进电影产业发展,并引导相关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基金加大对电影产业的投入力度。
国家根据电影企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完善相应的财务会计制度。
利用财政资金对重大题材电影创作、摄制的资助,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专家评审,择优选择。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施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
从事下列活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一)创作国产电影剧本;
(二)摄制、发行、放映国产电影;
(三)电影企业销售电影拷贝或者转让电影著作权;
(四)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电影设备和开展相关研究开发活动;
(五)国产电影境外宣传推广活动;
(六)为摄制国产电影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电影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
(七)有关电影产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四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对从事电影活动以及改善电影基础设施提供融资服务,依法开展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质押业务,并在信贷等方面支持电影产业发展。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为国产电影境外推广优先提供金融服务。
国家鼓励保险机构依法开发适应电影产业发展需要的保险品种。
国家鼓励担保机构依法对电影产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方式分散风险。
对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公布的电影的摄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贷款贴息和保费补贴,并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电影企业通过到境外合作摄制电影等方式进行跨境投资,依法保障电影企业对外贸易、跨境融资和投资等合理用汇需求,简化优化外汇管理业务流程。
第四十六条 国家制定优惠政策,推动和扶持电影院的建设和改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电影院建设和改造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其中,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依法以协议方式供地。用地者应当专地专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十七条 因城乡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电影院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并且其举办者拟继续举办电影院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安排电影院重建用地。
除特殊情况外,根据前款规定重新建设的电影院,不得小于原有建设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实行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以投资、捐赠等方式发展电影产业,并依法给予优惠。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对电影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维护电影市场秩序。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审批活动,或者不履行监督责任,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撤销有关许可证、批准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未经批准变更内容的;
(二)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
(三)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境外电影节(展)的。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擅自到境外洗印加工或者后期制作国产电影的;
(二)擅自接受委托洗印加工或者后期制作境外电影的。
第五十五条 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放映时间之后放映广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擅自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或者接受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危害社会稳定或者伤害民族感情的内容的境外电影参加在境内举办的涉外电影节(展)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参展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自受到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举办涉外电影节(展)。
第五十七条 电影企业因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撤销许可证的,自吊销、撤销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许可,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吊销、撤销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电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将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处罚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一)将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制作为音像制品的;
(二)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的;
(四)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
(五)未依法收集、收藏、保管、移交电影艺术档案的;
(六)偷漏瞒报票房收入的。
第六章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境外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经营电影产业的具体办法,以及电影出口、进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2015年2月2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在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会议上也提出,要积极参与推动立法,协调有关部门加快推进《电影产业促进法》、《全民阅读促进条例》等重点立法进程,推进《著作权法》及其配套法规的立改废工作,启动《广播电视法》立法工作。
《电影法(草案)》提到,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以投资、捐赠等方式发展电影产业,并依法给予优惠;国务院教育、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将影视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学计划,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每学期至少观看两次由其共同推荐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所需经费从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规定电影院不得偷漏瞒报票房收入,对贴片广告进行监管;还包括对电影拍摄、发行、放映进行税收优惠等意见。不过,对于备受关注的电影分级,《电影法(草案)》并未涉及。
曾参与过三次草案讨论的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尹鸿教授认为,现在更多需要的是规范、管理好市场的问题,这些问题不需要促进法,需要的是执法部门去执行市场管理法规。北京师范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教授周星也认同《电影法(草案)》颁布的正面意义,认为“有法可依”是“完善法制”的第一步。

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的涉及内容

文化立法主要包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文化产品促进法、网络安全法、电影产业促进法等内容。
三十多年前,中共中央提出“改革”,发展到今天,又提出了“如何深化改革”。深化改革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依法治国,这是中国总的治国方略。只有将发展纳入法制框架下,才能保持长期稳定繁荣。
在依法治国的大框架下,需要促进各个行业稳定发展。问题是在发展高速的前提下,如何保持稳定和长久?用什么手段来保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稳定发展?答案是,需要法律来保证。韩三平说,在法律框架下促进文化发展是文学艺术界从业者肩负的重大使命。
谈及推动文化立法的进程,韩三平说,从目前的现实看,文化立法相对滞后于经济立法、行政立法、司法立法。在这种情况下,更应该呼吁立法机关为文化立法,为中国文化产业,其中包括电影产业的长期稳定发展提供保证。这里提到的发展包括两方面内容:稳定和长期缺一不可,其中稳定又是长期的前提。他说,只有利用法律手段、法律条文、法律不可抗拒的权威性才能保证发展的长期性和稳定性。
文化立法的推动恐难于行政立法和司法立法,因为文化的东西“比较虚”,有些概念难以界定。例如所谓的“思想性”“观赏性”“艺术性”如何定义等。
文化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界定和确认。尽管目前很多东西存在争议和讨论,但所有的争议都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法律应该是存在的不可逾越的杠杆。

㈨ 《电影产业促进法》的情况说明

关于《电影产业促进法》的情况说明

以下是关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电影局负责人关于《电影产业促进法》的情况说明,看看具体有哪些内容吧!

■ 制定《电影产业促进法》的意义

对于制定《电影产业促进法》的意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负责人说:

一是,《电影产业促进法》将长期以来中国电影产业改革发展的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为未来电影产业持续健康繁荣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对电影产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是,《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五个方面的主要制度措施将对中国电影产业产生深远影响:将电影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电影产业成为拉动内需、促进就业、推动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产业;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降低电影行业准入门槛,调动全社会参与热情,激发市场活力;加大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的扶持力度,对电影产业给予立体的制度支持;通过扩大监管范围,完善监管措施,细化监管程序,加大打击力度等,进一步规范产业发展和市场秩序;明确电影的正面导向作用,维护观众合法权益,鼓舞创作热情,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三是,作为我国文化产业领域的第一部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也将对整个文化产业的发展产生长期深远的影响,对目前我们正在抓紧进行的文化产业领域的立法工作,将产生积极的示范作用。

■《电影产业促进法》的立法必要性及立法总体思路

自2002年电影产业化改革以来,我国电影产业取得长足进步和巨大成就,无论从电影生产数量,还是电影市场规模上看,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电影大国,但在从电影大国向电影强国迈进的过程中,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电影市场活力有待进一步激发,电影市场秩序还要进一步规范,电影产业发展水平有待提高。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负责人表示,制定《电影产业促进法》就是要解决这些问题,促进电影产业的发展,通过立法一是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坚持放管并举,该放的放开,该管的管住,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为社会力量从事电影活动提供便利。二是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激励作用,加大对电影产业扶持力度。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用地、人才等多种扶持措施,促进电影产业全面发展。三是既促进产业发展,又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 《电影产业促进法》在繁荣文艺创作、推动文艺创新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负责人介绍,为了在电影领域繁荣文艺创作、推动文艺创新,《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了以下制度、措施:

一是明确电影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创作原则。《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从事电影活动,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尊重和保障电影创作自由倡导电影创作人员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

二是就电影作品本身,《电影产业促进法》明确鼓励创作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优秀电影,扶持传播中华优秀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重大题材电影,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展现艺术创新成果、促进艺术进步的电影以及推动科学教育事业发展和科学技术普及的电影,并对优秀电影给予奖励。

三是《电影产业促进法》通过明确规定尊重、保障电影创作自由,保护电影知识产权,电影行业协会维护成员合法权益,为电影创作人员开展体验生活等活动提供便利和帮助等措施,积极营造激发创作热情的制度环境。

四是《电影产业促进法》通过鼓励电影科学技术创新、电影题材等创新与电影学术研讨和业务交流等措施,积极营造提高电影质量的制度环境。

■ 《电影产业促进法》在推动简政放权,激发电影市场活力方面规定了哪些主要制度?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负责人称,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是我国电影改革的重要措施,通过制定《电影产业促进法》,把很多已经推行的改革举措写入了促进法。比如:

一是减少审批项目、降低准入门槛。《电影产业促进法》未新设行政审批项目,同时还取消了电影制片单位审批、《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审批等行政审批项目、下放了电影片审查等多项行政审批项目。

二是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查标准。《电影产业促进法》简化了行政审批程序,并进一步规范了电影审查标准的制定和公开程序。

三是坚持放管结合,加强后续监管。在简政放权的同时,《电影产业促进法》也注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以规范市场秩序,引导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电影市场环境。

■ 《电影产业促进法》在规范电影产业发展和市场秩序方面建立了哪些主要制度?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负责人介绍,《电影产业促进法》主要从四个方面对规范电影市场秩序做了规定:

一是国家引导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电影市场。

二是电影主管部门加强对电影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等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创新管理手段,明确了违法行为的社会投诉处理制度并建立社会信用档案制度,加大对电影知识产权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三是电影行业组织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业务交流和职业技能认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

四是在法律责任中对破坏市场秩序行为制定严厉的处罚措施。

■ 《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了哪些加大扶持力度,提升电影产业发展水平方面的措施?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负责人说:

一是各级政府将电影产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制定电影及相关产业政策。

二是国家支持创作、摄制各类优秀国产影片,地方政府对电影创作、摄制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

三是在财政、税收、土地、金融、用汇等方面对电影产业采取优惠措施,激励资本投入、降低运作成本。

四是积极扶持电影科技研发、公益放映、人才培养、境外推广等事业发展,为电影产业发展夯实工业基础、培育人才梯队、拓展电影市场空间。

■ 《电影产业促进法》在维护文化安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主要规定是什么?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负责人表示:

一是明确电影的正面导向作用,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定为电影产业促进法的立法宗旨。

二是明确国家重点扶持传播中华优秀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大题材电影创作摄制,同时禁止影片含有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公德等内容,抑制、阻止不良、有害作品的制作、传播。

三是在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同时,对从事过损害我国国家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活动的境外组织和个人予以限制。

四是通过规定财政、税收、土地、金融等扶持措施,促进民族电影产业的发展;通过明确规定电影院放映国产电影的比例要求,更好地加强中国文化和中华文明的传播力度。

■ 《电影产业促进法》如何对从业人员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范?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负责人说:

一是,《电影产业促进法》明确要求,电影行业组织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等,通过行业自律方式对从业人员进行引导和规范。

二是,《电影产业促进法》也对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直接提出了倡导性要求,设定了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将有利于电影从业人员树立社会形象,促进电影产业健康发展。其中,“德艺双馨”中的“德”,就是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德艺双馨”中的“艺”,就是艺术才华的高低,有行业共识,有群众口碑。《电影产业促进法》鼓励电影创作者既要具备良好的品德,也要体现不断精进的艺术才能。知名的电影从业者作为公众人物,更应该严格要求,做好表率。

三是,《电影产业促进法》对从业人员行为划定了合法开展活动的范围和界限,指导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开展业务活动,并对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罚款、吊销许可证、一定期限从业禁止等。

■ 《电影产业促进法》在推动电影公益服务,维护观众权益方面由哪些举措?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负责人表示:保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标准化、均等化,是政府的责任,所以《电影产业促进法》明确要求将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纳入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由政府出资建立完善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服务网络,统筹保障农村地区观众观看电影的需求。同时规定,由教育和电影主管部门共同推荐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并采取措施支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费观看。此外,鼓励电影放映者采取多种措施,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城镇低收入居民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等观看电影提供便利,政府可以发放奖励性补贴。

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电影产业促进法》进一步明确了电影从业主体的法律责任。《电影产业促进法》明确规定了电影院的电影放映质量保证责任、广告播放时间限制和观众安全健康保障责任,并禁止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主体通过制造虚假交易、虚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

■ 《电影产业促进法》在推动中国电影走出去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负责人介绍:

一是,《电影产业促进法》强调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鼓励通过互办电影节展、合作拍摄影片、选送优质国产影片参加境外的电影节(展)等方式,进一步提升扩大中国电影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提升电影强国的国际地位。

二是,《电影产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国家应该以多种方式对走出去的优秀电影的外语译制给予一定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外交、文化、教育等部门也应充分利用各自的对外交流渠道和资源,积极推广优秀国产影片。国家同时鼓励多主体、多形式的境外推广活动,最大程度地激发和利用社会上的活跃资源,为国产电影的境外推广发挥积极作用。

■ 《电影产业促进法》对违法行为规定了哪些处罚措施?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负责人表示:

一是根据具体违法行为的种类和程度的不同,《电影产业促进法》采取了停止违法活动,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一定金额或违法所得倍数的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规定期限内禁止从事相关电影活动或担任从事电影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任人。

二是明确规定了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情形。三是为了保障行政执法行为的顺利开展,《电影产业促进法》还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四是为了保证行政处罚与其他法律责任的衔接,《电影产业促进法》就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违反其他行政管理法规的行政责任及纪律责任承担问题作了指引性规定。

■ 《电影产业促进法》对涉外电影管理制度立法中是如何考虑确定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负责人说:

一是《电影产业促进法》主旨是为了促进国产电影发展。无论是从行政管理、产业促进的角度,还是从立法原则、具体制度及法律责任方面,电影产业促进法主要着眼于对国内电影产业的规范和促进,着眼于对国产电影的扶持和保护。从国外立法情况看,其他国家电影产业促进法律一般也不详细规定涉外电影问题。

二是《电影产业促进法》就中外合作摄制电影、举办涉外电影节(展)、国产影片赴境外参展以及境内主体洗印、加工、后期制作境外影片等中外合作、交流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是关于涉外电影管理制度,将在对《电影管理条例》修订中统筹解决。《电影管理条例》在规范涉外电影管理问题时,将援引《电影产业促进法》有关内容审查标准、审批制度等共通性规定,从而保障法律制度的一致性。

■ 《电影产业促进法》和《电影管理条例》是何关系?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负责人表示:

一是二者定位不同。《电影产业促进法》是基础性的、纲领性的制度规范,它确定促进电影产业发展的基本制度、措施。条例是从电影产业促进法派生出来国务院颁布的配套行政法规,是对法律制度的进一步细化。

二是《电影产业促进法》保留、完善了条例的一些制度。在保留了条例规定的电影片审查、发行、放映活动审批制等主要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完善了产业扶持、市场规范等相关制度措施。

三是《电影产业促进法》取消了条例的一些制度。如取消了电影单片许可制等行政审批项目、下放了电影片审查等多项行政审批项目。

四是《电影产业促进法》还需要条例细化、补充。主要是在电影进出口管理问题和电影海外推广问题需要拾遗补缺;在电影审查程序、发行、放映企业审批、变更、终止的具体条件等问题需要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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