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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管理电影发展

发布时间:2022-07-13 15:17:45

㈠ 如何发展院线电影

方案如下:

1.电影院始终是为对音视频效果有要求的人服务的。装在客厅里的家庭影院无法和影厅媲美,拥有独立视听室的人不多,拥有经过声学设计的独立视听室更是凤毛麟角。

2.看电影人多人少是两种生活方式,无法取代对方。

㈡ 目前我国促进电影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有哪些

电影节
分级制
百花齐放的方针

㈢ 如何加强农村电影队伍管理做好农村公益电影放映

现在,在电影放映队伍还存在部分薄弱环节,假设农村电影队伍的办理归属、乡镇在农村电影放映整个过程中的角色定位、数字电影普及之后放映人员的选配和培训机制、农村放映员的基本保障等等。这些难题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农村电影放映队伍的工作积极性,从而影响到农村电影放映的整体效果。各级各地对农村电影放映队伍的办理既然探索出了部分行之可行的措施,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可是与日益发展变化的形势仍不相称。笔者尝试从队伍建设、办理机制和政府扶持等方面入手,探索处理这些难题的措施。 充实放映队伍。选配一批素质高、作风硬的年轻农民参加到农村放映队伍中。现在,农村电影放映队伍面临岁数老化、后继乏人的严峻形势。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放映报酬偏低,二是工作条件艰苦,三是没有纳入社会保障体系。针对这些情况,要逐步改善农村电影放映条件,提升放映人员的放映报酬;要增强对农村电影

放映工作的宣传力度,让更多有文化、有知识(知识是人类生产和生活经验的总结)的新型农民充实到放映队伍中来;要创建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探索处理电影放映人员社保的资金和渠道,切实处理他们的担心后方发生的问题,从根本上包管农村电影放映队伍的稳定。
理顺从属关系。现在,农村电影放映整个过程中还存在部分难题,假设,个别乡镇对电影放映工作不重视,认为放映工作是广电单位、放映单位的事;个别村干部不配合,对放映人员放映取证盖章存心设置障碍。这原因是由于地方电影公司从文化单位剥离,而广电单位在乡镇没有创建相应的站所,农村电影放映队在基层乡镇更像一个民间机构。既然大多数乡镇对电影放映工作都比力重视,各县(市)电影公司也有相应的放映员办理机制,可是,这支游离于乡镇编制之外的队伍,却没有一个正式的归属。而县市电影公司因为受到编制和投资本钱的局限,也没有将他们纳入正式编制之内。这些难题给农村电影放映工作的正常开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对稳定农村放映人员情绪、提升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带来了许多悲观影响。所以,在现在放映队伍与乡镇广电站无法兼容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设立一个乡镇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办理站,从属于县(市)广电单位办理,主要职能为创办农村广播,进行电影放映,向上级主管单位提供新闻宣传线索,完成别的广播电影电视宣传报道任务。 增强政府扶持。一直以来,农村电影放映网络(网络就是用物理

链路将各个孤立的工作站或主机相连在一起,组成数据链路,从而达到资源共享和通信的目的)的建设以及放映队伍的办理、技术培训等工作全部由县(市)电影公司来承担。县(市)电影公司本身也面临放映本钱不停增加的难题,特别是实行数字化放映后,设备应用费、影片订购费、设备维护费等都比胶片电影本钱高,而公益电影放映补贴标准还是六年前制定的。县(市)电影公司既然十分关心广大农村放映人员,但相比处理他们的实际困难,却显得力不从心。2007年江西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广电局联合下发的《有关增强全省农村电影工作的意见》要求,要“按照有关规定,创建劳动保障体制,保持农村电影放映员队伍的稳定。”所以,建议将农村电影放映工作纳入到公共文化办事体系建设范畴,明确县级电影公司的职能定位,并赋予其一定的行政办理职能,抓紧制定一套全省统一的标准,处理农村放映人员社保难题。 创建长效机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广电总局等单位《有关做好农村电影工作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十分重视农村电影工作,将其列入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文化体制改革统筹考虑。要落实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创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广电、发展改革、财政、文化等有关单位一起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农村电影放映工作作为政府的一项民生工程,首先需要强化各级特别是乡镇对帮忙做好放映工作的责任意识,将电影放映工作纳入县(市)对乡镇的考核
内容。其次,县(市)广电主管单位要根据电影放映目标要求,制定一整套规范的检查奖惩机制,特别是在场次落实、放映质量等方面,要有详尽的检查登记和信息反馈机制,切实让广大农民看到电影、看好电影。再次,增强对农村放映人员的办理。相比工作积极、表现优秀的农村放映人员,要予以表扬奖励;相比悲观怠工、虚报瞒报放映场次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情节恶劣者要清除出放映队伍

㈣ 关于中国影视未来发展和出路

当前,中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发展阶段。本世纪头20年既是整个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广播影视发展非常难得、非常关键、非常重要的时期。可以说,今天中国的广播影视正处于历史最好的发展机遇期。考察中国广播影视发展的背景,我想以下几个方面是不能忽视的。

一是经济体制变迁。中国已实现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市场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各个领域的资源配置中越来越发挥基础性作用,这给广播影视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广播影视不能游离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外,必须适应新形势确立新的发展观念,建立新的体制机制,谋求新的更大的发展。

㈤ 电影业的发展需要什么因素的推动

一、制片、发行、放映业之间的矛盾突出
众所周知,中国电影业的改革已进入关键时期,电影体制改革进入攻关阶段,已经触及到原有的利益分配和权力格局改变的关键时期。近年来,电影制片、发行、放映业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在某种意义上,电影业已成为整个文化产业改革的先行者,但是,改革的进程并不顺利,离电影业发展的需要还有较大的距离。业内有识之士已认识到,中国电影发展正面临着体制尚不完善,良性机制还没形成,投资方式有待优化,中介体制梗阻不少,优秀节目依然短缺,捐税负担仍是过重,竞争还很不平等等问题。
这诸多矛盾未能解决,主要的问题在于,对电影的管理还是处于有待于进一步规范的状态,电影市场依然是无序和杂乱。此前,中国电影行业一直以影片发行为纽带来贯穿整个行业,但由于各级发行公司是按照行政区域设置的,各级发行、放映单位分别属于各级政府管辖,这不可避免形成了不同的隶属关系,特别是利益机制。行政区域和电影企业的自我利益保护机制阻碍了电影市场机制的良性运行。比如,市、县电影行业的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现状一直在严重制约着电影事业的发展和电影经济的正常发展。这些状况的集中表现就是最近的发行商与院线分账比例的矛盾,
上月,中影、博纳、星美、光线、华谊五大电影发行公司向院线发出通知,要求贺岁档9部电影分账比例不低于45%。大家都知道,电影票房的分账,就是制片公司、院线公司、发行公司、影院一起分净票房,即在总票房扣除电影专项基金和税费后的票房收入之后进行分账。通常,净票房占总票房的9成多,参与分账的制片公司和发行公司共同分享净票房的大约43%,院线和影院分净票房的57%。这回,制片方和发行方主动出击了,要求分账比例提高2%。上述5家公司,是既制作又发行,他们要求从院线那边多争得两个百分点。说来,这也是有点道理,原来是鼓励电影下游发展,支持影院建设,可是现在电影银幕跃进式进展,上游制片、发行行业有些困难,想多挣得2%,假设中国电影年票房为150亿,2%是3亿元,对于重点电影企业来说,也不算多。
可是,在下游院线看来,这百分之二,是被白抢去的,你盈利,我损失,对于票房较好的影院而言,损伤不大,而对于一些经营不容易的影院来说,是够呛,除非转嫁给观众,而久而久之,更是困难。双方争执不停,在观众看来,电影业为何不把蛋糕做大,大家多分点,为何这么急着分钱呢?
还好,上月25日,华谊兄弟公司全国30条主力院线就《一九四二》、《十二生肖》、《西游降魔篇》等3部影片达成阶梯式分账协议,广东省电影公司总经理赵军作为院线方代表宣布,万达、新影联、上海联等全国30条主力院线与华谊兄弟展开全新合作,华谊与院线实行阶梯式分成:3亿元票房以内按43∶57分成,超过3亿元票房的部分按照45∶55分成,超过8亿元票房的部分按照47∶53分成。星美影业总经理覃宏也宣布,《王的盛宴》将按照首周43∶57,次周41∶59,再次周39∶61的比例与院线进行分账。
不难看出,这种阶梯式分账是适应市场机制的发展趋势的,这也标志着中国电影的分账新方式正在往适应市场机制的成熟方向发展。这也有利于推动中国电影产业的市场化进程。制片、发行、放映业的矛盾以适应市场机制的方向,得到暂时较好的解决,这是可喜的。
片方与院线利益之争的矛盾虽然在尝试着协商解决,但这一矛盾反映出近年来国内电影市场的悖论:少数影片盈利而多数影片不盈利,而多数影院盈利,其矛盾的深刻原因不在于分账比例的切割,而在于中国电影市场发展长期处于依靠产品驱动而获利的单一模式中,这迫切需要行业各方建立共同交流沟通的平台,行业协会该发挥应有的作用,以便科协规范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社会资金进入电影业与当前市场机制较不完善的影业在资本与产业的对接上存在突出问题
从2010年开始,一些国产大片在票房上的巨大成功,推动中国电影票房市场突破了100亿元,中国电影产业展现了迅猛发展的趋势,这给影业界人士和电影产业投资者带来惊喜、振奋和投资热情,在制片、院线、电影植入广告和贴片广告、发行与营销、网络视频等领域所取得的丰硕成果,更是唤起了影业投资人的巨大兴趣。随之,影业投资基金也迅速兴起。可以说,电影投资基金对于中国电影产业的发展是一个必然的产物,社会资本通过专业化团队运作,投资于高风险、高回报的电影产业,这将是资本和产业对接的最佳发展模式之一。这几年,中国的影视基金逐渐兴起,2009年一壹影视投资基金成立,2010年汇力影视投资基金、星空大地文化传媒基金等也相继成立,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正在设立或计划设立的影视产业投资基金多达十余只。影视投资基金的介入无疑将给中国电影产业带来巨大影响,而电影企业的融资和上市更是大大加快资本影响影业的进程,当一批既熟悉影业的运作又有着娴熟的资本技能的专业人士携带大量社会资金进入电影业时,他们是将资金投向哪里呢?当然,是投向能带来利润最大化的电影企业。
但是,我国的电影体制原本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建立起来,当时的主要考虑的是政治宣传和教育效果,而不是商业利润,1993年,电影业进行面向市场的行业机制改革,打破了电影业垄断的局面,但是,当时业界各方面准备不足,初期改革曾造成电影市场的无序和混乱,后来,行业机制改革进一步推进,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是,至今仍然存在着不小的问题。原来借助体制优势的一些大公司,虽然经过改制,但仍占据着优势,在竞争上占上风;一些发展较快,较早积累了大资源的电影公司也占有优势;一些有国际声誉和影响力的大牌导演借助于外国资本及老道的商业化运作,用超常的炒作来保证和获取高票房收入;发达省份、大城市、大院线、大影院、大影片占据越来越大的市场份额。这些优势公司、大牌导演、大城市、大院线、大影院等自然成了投资资金的主要流向,资本投向这些机构,获利大。同时,资本的投入又强化了这些机构的更大影响力。而二级电影公司、二线导演、二线城市等很难吸引大资本的投入,只能进行低成本的制作,而低成本影片几乎不大可能进入主流电影院线。中国电影家协会《2012中国电影产业研究报告》指出:2011年我国电影故事片产量为558部,虽然从总体上看,电影投融资呈现较热的态势,但有近300部电影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下,在技术、导演、演员、场景、服饰等方面很难上档次,优势很难体现,电影质量偏低,所以大多数影片在市场上很难取得成功,有的根本无法进入市场,据说有一半以上的影片制片投资无法收回,这种状态,造成了目前国内电影投融资领域相当突出的“虚火”现象。这显然不是我们所期望的电影业的健康发展趋向。这说明,当下中国电影以及中国电影产业化的运作模式,依然存在着体制、机制以及电影市场本身的结构性矛盾,在业界市场机制还较不完善的状态下,电影在制作、发行和放映方面都存在两极分化现象。而且,这种两极分化现象还造成整个行业呈现出一种畸形的繁荣,每年有五百部电影在拍,大家都在争抢导演、演员、编剧、制片人,甚至摄影、副导演等,大公司先声夺人,但夺的老是那些人,业界严重缺少创新机制。很明显,当前电影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提高不相匹配,在数量增长的同时,缺少质量的提高,这不可避免出现了很多影片的粗糙化、非专业化。
所以,务必大力推进体制改革,创造条件促成平等的竞争机制,出台相应的政策,为二线企业、二线导演、二级院线、中小城市等积极创造环境和条件,调动电影资源对电影产业政策的倾斜,吸引更多的资本力量投入到这些二级、二线的方面,这样才能真正有效地解决社会资金进入电影业与当前市场机制较不完善的影业在资本与产业的对接上存在的突出问题,使中国电影产业更健康优化地发展。
三、电影技术迅猛发展的应用与电影内容所表现的精神高度形成突出的反差
随着国家逐步加大对文化产业的投入,电影技术产业近年来发展迅猛,3D立体技术、电影特效、后期制作、4K放映技术等创新技术逐渐应用于国内电影产业中。胶片影片摄制、洗印加工技术质量稳步提高;在影片的技术质量方面,采用SRD数字立体声的影片如今已占总数的50%左右,采用SR模拟立体声的影片约占总数的36%,采用单声道的影片数量继续减少;在拷贝技术方面,多数送审拷贝达到了标准拷贝的技术要求。电影技术的研发和科研成果快速增加,创新水平稳步提高。随着电影数字化的快速发展,电影产生了新的市场应用空间,借助数字技术,电影多媒体、新媒体市场正逐步得到深度开发,在传统城市影院、电视、家庭音像之外,社区、农村流动放映,特种电影放映,以及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等形式的商业细分应用模式开始出现。影院设计及装修施工、影院放映机、功放音箱、银幕、座椅、装饰材料、流动放映服务器等设备、设施,其水准也不断提高。显然,中国电影进入了高技术时期。
但是,从整体上看,中国电影在迅速提高技术,画面、音效日益精美化的同时,却无法掩饰电影对精神层面的追求正停步不前,甚至水准在下降。电影对文化精神的追求很难令人满意,甚至被认为在日益堕落。有人说,近10年的中国电影,无论是大片还是艺术片,大多数都和现实越来越远,失去其精神高度。还有人说,中国近几年的电影有较严重的景观化趋势,导演热衷于让人们用旅游的方式看电影,引导人们看电影中的奇异景观,而不关心电影所表现的文化和精神,这是影业市场化之后中国电影面临的大危机。
电影是需要有文化精神的,谢晋导演曾说:“一个真正的艺术家,同时也应该是一个思想家,应该通过他的影片对一些社会问题发言。”而当下,忙着以精美画面和大型炒作来吸引观众进影院的导演们,习惯于戏说,不习惯于思考,所拍摄的影片缺少精神,缺乏文化,缺乏对深刻人性的思考。其实,观众对于一部电影,不仅要求能感受到视听奇观,而且也要求有审美文化因素,要求表现文化精神的高度。正如电影局副局长张宏森先生所说的:“中国电影必须要攀登精神高度,这是中国电影无论是大片还是中小影片当中都不可或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元素,或者是一个非常基本的条件。”在张先生看来,当前电影,“往往是以娱乐的形式出现,因此它就让一切的公共内容、一切的文化内容都披上了娱乐的外衣,于是文化内容和精神生活成为了娱乐的附属品或者附属物。”张先生强调:在复杂的急剧变化的时代氛围中,中国电影要建立精神坐标,寻找精神高度。他说,“如果我们普遍性地、规模化地都去放逐精神,降低高度,普遍化地去远离心灵,尤其是远离在复杂的急剧变化的社会形态当中每一个人的内心世界的时候,对中国电影的前途我们将会感到一片茫然。”
说得非常好,电影光有高技术而没有精神高度,光有精美画面而没有文化内涵,即使有高票房,也只能是“虚火”上升,不能算是健康发展,这就不能怪观众会对电影提出各种尖锐的批评和严厉的挑剔,如果电影的精神因素甚至还达不到观众审美精神的品位,能不受观众的指责吗?能称为是电影的健康发展吗?
不久前,著名编剧王兴东在接受专访时提出了严厉的批评,他认为中国当下影视圈“重导演、重明星、轻视编剧”的现象已经使业界尝到了苦果。在他看来,中国电影很难打开国际市场,就在于原创不行。很多导演、制片商,“挂羊头卖老鼠肉”,拿了编剧创作的剧本,却不按照剧本去拍摄。他认为,现在人们已经意识到影视市场首轮竞争就是内容的竞争,核心就是原创的竞争。
其实,对编剧的不重视正是当前中国电影忽视精神高度的突出表现,而对编剧的轻视,又进一步加剧了电影内容和精神的肤浅、贫乏,这种状况亟待改变。
还好,现在情况开始有所变化,据说,广电总局正准备拿出两千万元扶持电影剧本。中国作协成立影视委员会,将把电影剧本纳入评奖,这是一个制度上的改善,拓展了对原创的支持力度。王兴东先生希望能推进剧本评奖,并细分为最佳原创和最佳改编。
当前,继续采取措施,尽快改变中国电影缺乏精神高度的状况,正如张宏森副局长所强调的:电影业界要“检点自身,清醒自我”,“在中国电影当中去树立攀登精神高度的信心、勇气和力量,这迫于眉睫,势在必行。”

㈥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明确电影票价管理权限和建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第二部分第六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的实施范围:
一、经国务院正式批准的电影制片厂;
二、国营电影发行放映公司;
三、国营电影院(县以上的专业电影院为主、兼顾影剧院和开放俱乐部。以下均简称电影院);
四、其它国营电影企业。第三下二条本暂行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暂行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暂行办法为准。第四条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实行统一领导、逐级上缴、分级管理。国家电影专项资金按规定上缴后,由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广州市实际上缴额的40%回拨给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用于电影院维修改造。60%由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用于资助电影制片企业、少数民族地区电影企业特殊困难补助,以及对电影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第五条国家电影专项资金须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广州市财政厅(局)分别指定的银行设立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专户”储存,按本办法规定,专款专用。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六条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报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备案;
二、负责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回拨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给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
三、审核申请资助的故事片、儿童片文学剧本的资助数额;
四、审核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上报的制片厂设备更新、技术改造计划和核准借款或补助数额;
五、审核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上报的制片厂流动资金部分借款数额;
六、审核少数民族地区电影企业的特殊困难补助,以及电影企业重大问题和特殊困难的资助;
七、核拨经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批准的其他项目的资助;
八、对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实行业务指导,并对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收缴、使用等情况监督检查。第七条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电影局内)负责办理日常工作。第八条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在本行政区内的年度使用计划,报同级电影、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负责对本行政区内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收缴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按期将国家电影专项资金上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的银行专户;
四、审核城市电影院维修、改造计划和补助、借款数额;
五、审核本行政区内电影企业重大问题和特殊困难资助,及少数民族困难地区电影企业的补助申请,并上报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
六、负责总结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在本行政区内的使用情况,于每年二月份向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书面汇报工作。第九条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人员具体组成和职责,由省级管委会制定,并报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备案。第三章使用范围和原则第十条对重点影片的资助。
一、表现党、国家、军队重大历史事件,或以描写担任和曾经担任党中央政治局常委(包括党的创始人和相当于常委的领导人)、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中央顾问委员会主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全国政协主席、中国人民解放军元帅职务的党、政、军领导人业绩为主要内容的重大历史故事片,成本超过二百万元、制片厂负担确有困难的,酌情给予资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实际成本的50%。
二、从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特别是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的革命斗争为题材的重点历史故事片,成本超过一百八十万元、制片厂负担确有困难的,酌情给予资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实际成本的50%。
三、反映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为题材的重点故事片及经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批准的其他重点故事片,成本超过一百四十万元、制片厂负担确有困难的,酌情给予资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实际成本的50%。
四、国家资助拍摄的革命历史和现实题材的重点故事片,国家电影主管部门和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认为影片的思想艺术质量较高的,发行满二年后累计发行权费收入低偿不了本厂投入的摄制成本的,并经核实实际成本不超过原计划成本,制片厂确有困难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酌情给予资助。如果由于拍摄原因致使影片思想艺术质量不高而发生亏损,由制片厂自行负担,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
五、对儿童故事片,原规定由中影公司给各厂的优惠收购和补助办法不变。
六、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确认的重点纪录片、科教片和美术片,酌情给予资助。
七、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确认为优秀的未受资助的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和故事片,对制片厂酌情给予奖励性资助。

㈦ 在中国电影产业 4 大非常态现象下,如何破局

电影产业的几大非常态现象
中国电影连续14年平均涨幅超过30%,是全球增长速度最快的市场。大量资本的进入导致电影发展的速度超出预期,BAT和电影业八大公司以基本形成寡头市场,银幕数首次超过北美。毫无疑问,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受关注的电影市场。从2016年开始,票房进入了瓶颈期,从30%的增速进入到次增长时期。中国电影在高速发展之后呈现出几大非常态现场。
对此,参与起草《电影促进法》的清华大学影视传播研究中心主任尹鸿认为,电影产品的供给侧已经基本饱和,中国市场容纳量在数量上已经不可能再增加了。
他指出,目前中国电影非常态现象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国有电影企业逐渐边缘化,民营企业成为这个市场的主体。
二是行业外资本非理性涌入,导致电影被过度商业化。资本的逐利性质,使得电影在制作过程中过度追求“效率”,产品变得非常粗糙,精品不多,杰作没有。
三是整个电影行业都急功近利,同质化现象严重。
四是后影院市场狭窄,票房收入占影院收入的80%以上。
拐点是否已经到来
那么中国电影的拐点是否已经到来?尹鸿认为票房增速下滑主要由以下几点原因引起:一是票补杠杆的消失;二是近两年是电影作品“小年”,缺乏优质影片;三是观众的规模和观影需求归回常态;四是宏观消费环境的影响;五是网络大电影、网络直播等替代内容的产生。尹鸿判断,票房非常态增长的时代已经过去,接下来中国电影会进入一个平稳的增长期。
他认为,未来中国电影会朝以下几方面发展:一是制作工艺和创作品质是硬道理;二是影院性、必看性成为核心。生产电影必须要生产在影院里看的电影,这才是关键。三是多样化、分层化、分众化是重要策略。分众选择的需求越来越明显,生产分众影院必看性的电影未来会成为大趋势。四是从黑马、爆款时代进入常态市场。将来5亿上下的电影类型会明显增加,超过15亿的电影会难见到。
电影院会不会消失
在本次论坛上壹娱观察主编陈昌业的关于电影院会不会消失的问题,引起嘉宾热议。他在“电影内容分发渠道的博弈现状及趋势”的演讲中表示,北美市场90天的窗口期正在面临考验,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缩短窗口期。国内外院线面临着与流媒体之间的竞争,美国高端付费点播平台PVOD平台,30美元的价格便可以让观众看到影院同步上线的电影。
而在国内,由于点播影院管理方法的出台,点播院线从地下转到了台面上,点播影院作为影院市场的补充,其社交属性会对影院造成威胁。陈昌业认为,影院的发行窗口期正在面临其后端发行窗口不断提前的趋势。鉴于美国电信行业强势进入网络电影领域以及爱奇艺等国内网络视屏网站的快速发展,一旦影院窗口期和流媒体同步或“准同步”,那么电影院将会面临命致命打击。他认为没有传统是永存的。
影院并购现状与趋势
随着电影产业的快速发展,影院的并购案例一直在小规模的发生。以下近年来发生的比较知名的并购案例。北京泰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任建宏认为,从以上案例来看,目前影院并购成本还是比较高的。从大地收购世茂的例子来看,达到了4倍溢价。目前单体影院的主要估值为票房的2倍或净利润的10倍。虽然近2年内,票房增速放缓,但各大院线以及影投公司并未停止扩张的速度,万达、大地、中影等纷纷参与影院并购交易。
同时,他判断,未来三年是各大影投公司并购整合的高峰期,但是目前,我国影院还会持续泡沫,小影投难逃并购重组但大规模的并购不会出现。同时他指出,巨资收购的背后是收购对象未来盈利的不确定性。

㈧ 电影管理条例的政策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42号
《电影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电影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影行业的管理,发展和繁荣电影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
第三条
从事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第四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
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第六条
全国性电影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七条
国家对为电影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电影制片
第八条
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电影制片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的电影制片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第九条
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二)电影制片单位的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及其主管机关;
(三)电影制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电影制片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
第十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的申请书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摄制电影许可证》,申请人持《摄制电影许可证》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电影制片单位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电影制片单位变更、终止,应当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依法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电影制片单位可以从事下列活动:
(一)摄制电影片;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本单位摄制的电影片的复制品;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发行本单位摄制并被许可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口本单位摄制并被许可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
第十四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证电影片的质量。
第十五条
电影制片单位对其摄制的电影片,依法享有著作权。
第十六条
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须报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经批准后摄制电影片,应当事先到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领取一次性《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并参照电影制片单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以资助、投资的形式参与摄制电影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电影制片单位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
电影制片单位和持有《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到境外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
第十九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应当由中方合作者事先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申请人一次性《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申请人取得《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规定签订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合同。
第二十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需要进口设备、器材、胶片、道具的,中方合作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或者临时进口手续。
第二十一条
境外电影制片者同中方合作者合作或者以其他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摄制电影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华民族的风俗、习惯。
第二十二条
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及后期制作,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完成。有特殊技术要求确需在境外完成的,应当单项申请,报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电影洗印单位不得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者《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不得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
电影洗印单位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的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片拷贝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持批准文件依法向海关办理有关进口手续。洗印加工的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片拷贝必须全部运输出境。
第三章电影审查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
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以下简称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供科学研究、教学参考的专题片进口和中国电影资料馆进口电影资料片,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电影技术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六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负责电影剧本投拍和电影片出厂前的审查。
电影制片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对其准备投拍的电影剧本审查后,应当报电影审查机构备案;电影审查机构可以对报备案的电影剧本进行审查,发现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影制片单位不得投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在电影片摄制完成后,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办理电影片临时进口手续后,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
电影审查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电影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报送审查的电影片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决定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电影制片单位或者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将《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证号印制在该电影片拷贝第一本片头处。 审查不合格,经修改报送重审的,审查期限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计算。
第二十九条
电影制片单位和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对电影片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审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复审机构申请复审;复审合格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第四章电影进口出口
第三十条
电影进口业务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定电影进口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电影进口业务。
第三十一条
进口供公映的电影片,进口前应当报送电影审查机构审查。
报送电影审查机构审查的电影片,由指定的电影进口经营单位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临时进口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电影片临时进口手续;临时进口的电影片经电影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和进口批准文件后,由电影进口经营单位持进口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第三十二条
进口供科学研究、教学参考的专题片,进口单位应当报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并于进口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备案。但是,不得以科学研究、教学的名义进口故事片。
中国电影资料馆进口电影资料片,可以直接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中国电影资料馆应当将其进口的电影资料片按季度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除本条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口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电影片。
第三十三条
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取得电影作品著作权人使用许可后,在许可的范围内使用电影作品;未取得使用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进口电影作品。
第三十四条
电影制片单位出口本单位制作的电影片的,应当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到海关办理电影片出口手续。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出口的,中方合作者应当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到海关办理出口手续。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素材出口的,中方合作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出口手续。
中方协助摄制电影片或者电影片素材出境的,中方协助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出境手续。
第三十五条
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提供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等,应当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参加前款规定的电影展、电影节的电影片,须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的电影片经批准后,参展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电影片临时出口手续。参加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的境外电影片经批准后,举办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临时进口手续。
第五章电影发行和放映
第三十六条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七条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批的电影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后,可以在全国农村从事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
第四十一条
国家允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改造电影院。
国家允许以中外合资或者中外合作的方式建设、改造电影院。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十二条
电影片依法取得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发行、放映。
已经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出停止发行、放映或者经修改后方可发行、放映的决定;对决定经修改后方可发行、放映的电影片,著作权人拒绝修改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决定停止发行、放映。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作出的停止发行、放映的决定,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执行。
第四十三条
利用电影片制作音像制品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音像制品管理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
第四十四条
放映电影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国产电影片与进口电影片放映的时间比例。
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片时间总和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五条
电影放映单位应当维护电影院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证观众的安全与健康。
第六章电影事业的保障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电影管理体制,发展电影事业。
第四十七条
国家保障电影创作自由,重视和培养电影专业人才,重视和加强电影理论研究,繁荣电影创作,提高电影质量。
第四十八条
国家建立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采取其他优惠措施,支持电影事业的发展。
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缴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缴纳义务。
第四十九条
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资助下列项目:
(一)国家倡导并确认的重点电影片的摄制和优秀电影剧本的征集;
(二)重点制片基地的技术改造;
(三)电影院的改造和放映设施的技术改造;
(四)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电影事业的发展;
(五)需要资助的其他项目。
第五十条
国家鼓励、扶持科学教育片、纪录片、美术片及儿童电影片的制片、发行和放映。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发行、放映电影实行优惠政策。
国家对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扶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建设规划,应当包括电影院和放映设施的建设规划。
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应当报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对干扰、阻止和破坏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查处。
大众传播媒体不得宣扬非法电影。
第七章罚则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摄制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走私电影片,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八条
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
(二)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
(三)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
(四)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
(五)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
(六)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第六十条
境外组织、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摄制的电影片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或者擅自提供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参展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原状,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四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个人违反本条例,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发行业务,或者擅自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或者擅自提供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的,5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电影业务。
第六十五条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缴纳义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交,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缴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
国家实行《摄制电影许可证》和《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年检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1996年6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电影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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