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广电局要求电视剧结尾开头重复不超30秒,该规定可以规避哪些问题
你是否会有这样的一个感受?每次看到一个喜爱的电视剧,当跳到下一集的时候,前面总是要重复几分钟你看过的剧情,这导致你每次不得不跳过,但是要是在电视上,也只能乖乖看完,重复的看多了,感觉自己的脑海,都已经记住了这个剧情。因为这个原因,所以广电局要求电视剧结尾,开头重复不超30秒,这项规定可以规避哪些问题呢?
广电局出台的这项政策,不仅有效的保持电视剧一集有40分钟的观看时间,还避免了电视剧想要收视率而注水,这样既维持了市场稳定,不会因为个别人的有心之举,扰乱整个电视剧圈,打破了不好的风气,让所有的电视剧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同时严格要求电视剧的质量,对于电视剧的发展也是非常有帮助的,也可以创造更多的人才。
② 第四条款的剧情梗概
所谓“第四条款”是美、英和苏签订的禁止将原子武器偷运进本国国土的秘密条款。佩特罗夫斯基少校是克格勃的人,奉命潜伏在英国的美空军基地附近,配合“曙光”计划的实施,破坏第四条款的实施。佩特罗夫斯基少校他们计划制造—起小型核爆炸事件,使西欧盟国怪罪于美国,从而解散北大西洋公约组织。英国反间谍情报局侦探约翰·普雷斯顿发现了他们偷运原子弹的秘密。—个经商的海员在苏格兰上岸,拿着—个由放射性元素金属钋做成的圆盘,这东西如果和其他八个零件组合起来,就可以制作出一个完整的手提式核弹装置。普雷斯顿通过跟踪,查寻到克格勃的巢穴,特工们包围了佩特罗夫斯基的住处。经过短兵相接的战斗,佩特罗夫斯基被击毙。后来,普雷斯顿听到自己的上司与克格勃某官员的电话,他们进行了一场隐晦的对话。
③ 国际经济与贸易中的反规避是什么意思
反规避:是国家针对国际贸易反倾销中的规避行为所采取的反规避措施。指进口国为限制国外出口倾销商采用各种方法排除进口国反倾销税的适用而对该种行为采取相应救济的法律行为。
反规避最早源于20一世纪80年代末著名的“改锥案”。反倾销规避行为的产生与发展和反倾销措施的运用是分不开的,自GATT1947第6条对反倾销做出规定后,反倾销已经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在自由贸易条件下保护民族产业不受损害的工具。
进入却世纪朋年代后,欧盟、美国的经济复苏乏力,受到巨额贸易逆差的困扰,而日本及一些新兴工业国通过规避措施在欧美大量销售以电子产品为主的产品,使得欧盟和美国的国内经济、贸易状况进一步恶化。反规避措施就是在这一时期最先由盟和美国以立法的形式确定的。
目前,WTO还没有对反规避措施予以正式的规定。WTO《反倾销协议》强调当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规避行为的发生,但没有对规避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没有对"反规避条款"的合法性加以判定,而留给各国立法自己解决,这就意味着各国根据自己的情况,在反倾销法中加入反规避法,并不违反WTO的基本原则。
美国对出口商的规避反倾销行为早有戒备,并且多年来在司法实践上曾争论不休。虽然无论欧盟还是美国,关于反规避的实践个案不多,法律条文还不够完善,并且美国和欧盟在反规避问题上的侧重各有不同,但是,这些早期的实践为后来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把反规避纳入国际反倾销的法律体系仍然具有极大的意义。
反规避的实施程序
从总体上说反规避的实施程序与反倾销没有本质区别。但是由于规避产生于反倾销之后,并且是针对反倾销税的行为而采取的一种措施,因此反规避的程序与反倾销程序又不能完全一致。
根据欧盟、美国以及其他一些国家的实践情况,反规避的程序一般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环节:
1、申诉人提出申诉要求,对被指控企业开展反规避调查
申诉人就是反倾销程序中提出反倾销申请的国内产业受害人。但是申诉人提出申诉,一定是在前述的反倾销裁决己经宣布,并实施反倾销税以后刁‘可进行。
申诉人在申诉中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说明被指控对象的规避行为,以供有关当局决定是否接受申诉并开展反规避调查。
2、有关当局进行调查
由于反规避是反倾销的延伸和发展,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反规避的调查当局仍由反倾销的主管部门负责。如果一国对反倾销调查分成倾销是否存在和倾销的损害及其幅度两大部分,并由不同的部门分别裁定,那么大多数国家往往由负责裁定倾销是否存在的部门开展规避调查。调查的项目一般应包括:
①被实施反倾销措施的产品及其零部件的进口量是否出现置换,即产品本身的进口量减少而零部件的进口量却大幅度增加;
②零部件的原产地;
③零部件的价格及其公平性;
④反倾销案中出口商的贸易做法有所改变;
⑤零部件组装生产企业的经营情况;
⑥组装产品的业务是否大量增加;
⑦反倾销措施实施后商品在物理特性、最终用途、广告和陈列等方面的变化等。
3、计算并确认零部件的价值
确定来自被征反倾销税的制成品国家的零配件或原材料的价值,同其他来源的零配件或原材料价值之间的比例关系,据以确定是否同样征收反倾销税。
4、决定征收反倾销税
一旦调查认定规避行为存在,就可以对其征收相应的反倾销税,税率的水平与前已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相同。宣布征税的公告亦按此前的反倾销公告办法办理。
5、承诺协议
依据欧盟反规避立法条款,反规避也可以因规避企业的承诺而中止。如果原来有规避行为的企业向有关的调查当局和政府部门保证,扩大使用其他来源的零部件或原材料,减少使用来自倾销制成品国家的零部件或原材料,同时保证企业今后不再出现规避行为,那么有关当局的调查就将在审议报告后中止。承诺一般应在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前开始,如果提请进行规避调查的申诉人能够提供有说服力的反证后,有关当局也可以将己经中止的调查行为再度开展起来。但由于价格承诺涉及到违背国民待遇原则,渐渐被放弃。
反规避措施涵盖的范围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只有从法律上对规避行为进行界定,才能做到“有的放矢”。综合欧美反规避立法的实践,、结合邓克尔草案反规避措施条款,反规避措施应涵盖下列规避行为:
1.进口国零配件组装规避行为。 这是一种早期的典型的规避情形, 指出口商为了故意避免其制成品在进口国被征收反倾销税,而将该产品的零配件或组装件出口到进口国,并在进口国组装后就地销售的行为。这种行为利用制成品与零配件在各国海关税则分类上不属于同一税则,规避反倾销税的征收。
2.第三国制成品组装规避行为。是指出口商因其产品被进口国征收反倾销税,为绕开反倾销税,将产品的制成阶段转移到第三国进行,然后从第三国将产品以第三国产品的身份再向进口国出口,而且该产品未达到起码的增值要求或较高阶段。这种规避行为的出现主要是因为,在正常情况下,进口国当局通常只对来自特定出口国的出口商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欧盟3283/94号反倾销条例中首次将其反规避措施扩展到了该行为。欧盟的反倾销法认为,如果从第三国进入欧盟的成品中的零配件是来自被征收反倾销税的成品的原产地国,那么这种组装就是规避行为。
3.轻微改变的产品。 轻微改变的产品是指一项出口产品在遭受反倾销措施制裁的情况下,出口商对该产品进行非功能性的改变, 再出口到该国以规避反倾销税的行为。
这种细小的改变不会导致产品的最终用途、物理特征及消费者购买的选择发生相应的改变。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规定,一项产品的改变只是为了规避反倾销税,则可将该产品纳入原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内,课征反倾销税,而不论这“两种商品”是否属于同一海关关税的分类范围。
4.后改进的产品。前期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后,出口商在前期产品的基础上发展制造了新一代产品,即后续改进产品。针对后续改进的产品的反规避措施源于日本向美倾销手提打字机一案。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规定:如果后续改进的产品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在物理性能上相同,消费者对两种产品期待相同,两种产品的最终用途、贸易渠道及广告宣传和陈列方面都相同,且其新添加的功能并不构成产品的主要使用目的,或使其具备该功能所用的成本在该产品总成本中的比例不大,则应纳入反倾销税令之中,视为反倾销税的规避,而且不能因为后续改进的产品的海关税分类不同,或者由于其具有了新的功能,就将其排除在已有的反倾销税令之外。
5.对下游产品的监督,即针对本已被征收反倾销税的零配件、配件或原材料,由于进口商改变做法将上述零配件等加工成半成品或成品向进口国出口,进口国所采取的对此下游产品进行监督,并决定是否进行新的反倾销调查和征收反倾销税的规避措施。
6.虚构的正常价值,按照美国反倾销法的有关规定,只要出口商在反倾销令发布以后到美国的产品之正常价值发生了不同变化,并因此降低了倾销幅度,则美国商务部即可以将它作为建立虚假的正常价值的依据,决定不使用这一价格作为公平价格标准,改用该产品的结构价格来确定其正常价值,从而达到阻止出El商规避反倾销税的目的。
随着反规避行为更加隐蔽以及贸易保护主义趋势的加强, 反规避措施的范围也将不断扩大。如欧盟已将作错误的原产地申报、进口拆散的成套配件等纳入反规避的范围之内。
反规避措施的现状
反倾销措施的历史已经很长,但作为国际规则(《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的第六条》,则是本世纪4O年代末的事情。但由于这一条款本身存在简单、笼统和约束力不强等问题,在关贸总协定的第六轮(肯尼迪回合)谈判中,诞生了第一部国际反倾销方面的协议,当时有18个缔约方签字,井于1968年1月生效。关贸总协定第六条和这个协议一井成为当时的国际反倾销措施规范,关贸总协定的成员均应以此为准则确定其各自的国内立法。后经“东京回舍,乌拉圭回合的修改和补充,使得目前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反倾销守则(全称为《关于执行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更加明确和具体。在乌拉圭回合所形成的最终文件中,第一次为反倾销中的反规避问题形成了一个决议.决议表明了要尽快在这一领域建立一套统一规则的愿望,并且将这一问题提交给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委员会,由他们对此进行研究并起草有关条文。
虽然在反规避问题上目前还没有统一规范的国际规则,但欧盟和美国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前就已在其各自的反倾销法规中对此作了规定,并且将有关条款也写人了它们各自的乌拉圭回台的执行规则(即欧盟的1994年12月22日的3283号法规,和美国1994年12月8日总统签署的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案)。在目前所实施的WTO反倾销守则中,尚未写入相关的条款,但这曾经是欧盟和美国乌拉圭回合反倾销谈判的目标之一。虽然他们束能完全实现这一目的,但在1991年12月份总协定秘书长邛克尔提出的反倾销草案中曾对反规避条款作了详细规定,这些内容因各缔约方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未能写入世贸组织最终达成的反倾销守则中击,这就更应引起我们对此问题的关注和研究,特别是要加强对美国和欧盟在这方面的措施的研究。
欧美反规避立法实践
当前国际上的反规避措施立法内容较完备且影响较大的是欧盟和美国的立法。在欧盟和美国反规避措施已成为继反倾销措施之后的又一个新的有力的法律保护措施在其各自的对外贸易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一席,成为反倾销法的新补充和新发展。
最早的反规避立法出现在欧盟。1987年6月,欧盟(当时的欧共体)修改了它的2176/84号反倾销条例,代之以1761/87号条例,即著名的“改锥条款”并将这一规则纳入1988年的第2423/88号反倾销条例。该修订主要是针对出口商的“零件倾销”(psrts mping)行为或“螺丝刀式经营”(screwdriver operation)方式进行的。当时某些日本或韩国的出口商在他们的制成品被欧盟征收反倾销税以后,便转而在欧盟投资设厂或搞合营经营,然后把被征反倾销税产品的零配件出口到欧盟,并由这些工厂或合营企业组装或加工成制成品,在欧盟内销售。1995年1月1日起欧盟理事会第3283/94号反倾销条例实施。条例就反规避问题做了专门规定:“欧盟委员会可对在欧盟内和第三国组装或制造的并被投人共同体商业制成品征收反倾销税。”这是目前欧盟防范规避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
美国的反规避立法起源于司法实践。1984年,美国商务部通过反倾销调查,决定对来自韩国的彩电征收反倾销税。次年,韩国出口商改用向美国大量出口彩电显像管和印刷线路板,由其在美国的子公司组装成彩电并在美继续大规模销售。对此,美国商务部认为韩国公司有故意规避美国对其彩电征收反倾销税的行为,决定将对韩国彩电征收反倾销税的命令扩展至彩电的组装件上。1988年,美国国会通过《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对1930年(关税法》第7篇增加第781条防止“规避反倾销及反补贴税令”的规定,开创了对这种规避行为直接按原反倾销税令征收反倾销税的先例,使反规避措施正式成为美国反倾销法的补充与延伸。该节认定的规避形式主要有四种情况:在美国组装规避,在第三国组装规避,细微改变产品规避,后期发展产品规避。关于反规避调查程序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1997年美国商务部条例中。
中国反规避制度立法的必要性及其策略
1.完善中国反规避制度立法的必要性
(1)中国现有的反规避条款过于简单、模糊,不适应实践的要求
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反规避立法相比较,中国的反规避条款既简单模糊又不易操作。中国2002年1月1日实施的《反倾销条例》第55条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贸委员会(现商务部)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但该条文对何谓规避反倾销,对规避行为采取何种措施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远不能满足复杂多变的反规避实践对法律的要求,而且中国反倾销的力度与被国外实施反倾销的力度比较起来,相差仍然非常悬殊。尤其在规避现象层出不穷的国际贸易大背景下,加速反规避立法,完善相关规定势在必行。
(2)反规避措施是WTO公平竞争原则的必然要求
以反倾销为核心的公平竞争原则是WTO的基本原则。公平竞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各成员国和出口贸易经营者都不应采取不公平的贸易手段进行国际贸易竞争和扭曲国际贸易竞争 ¨。” 。而倾销与规避行为是典型的不公平竞争。反倾销措施与反规避措施就是对前两种行为的恰当而必要的救济措施。
(3)中国的实际需要
目前,中国已成为世界上出口产品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也成为部分国家滥用反倾销措施最大的受害国,给中国造成巨大损失,而中国因为缺乏相应的法规,无法对外国出口商的类似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中国周边国家大多数为发展中国家,极易成为国外出口商进行第三国组装规避的基地,对中国国内工业造成潜在威胁。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技的迅猛发展,出口商还可以通过对出口产品进行轻微改变和产品的后期开发等方法来规避反倾销税。
中国市场潜力巨大, 国外产品在中国市场占有较大的份额和利益, 同时向中国市场低价倾销的行为也在增加。
2.完善中国反规避制度立法的策略
(1)遵循WTO规则,维护中国的经济安全
在反规避立法中,一方面要遵循WTO 自由和公平竞争原则,另一方面又要在WTO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保护国内市场,维护和扩大中国的国际市场份额
(2)应明确规定采取反规避措施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特别是要明确界定反规避措施的概念、时间范围、空间范围及适用的条件。同时应规定合理公正的司法救济措施, 以保护公平交易、保证中国市场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
(3)积极借鉴欧美先进立法经验。欧盟、美国最早提出并使用反规避措施, 其反规避措施和法律存在相当的合理性和重大的现实意义,并且无论是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相当完善,对众多国家的立法和实践具有重大的参考价值。因此在结合本国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充分借鉴和吸收欧美的先进合理的立法经验不仅可以尽快提高中国反规避水平,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也是顺应了反规避规则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4)注意立法的社会效益最大化。
法律的根本宗旨在于以价值最大化的方式分配和使用资源,或是通过法律的参与使社会财富达到极大化的效益目标。
(5)注意参照邓克尔草案中的反规避条款。
虽然目前国际上还没有一套统一的关于反规避措施的规则,但是邓克尔草案中的有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际社会在该问题上较为一致的看法和发展趋势,未来的反规避国际立法必将以邓克尔草案中的反规避条文为基础。因此中国的反规避立法应以邓克尔草案中的反规避条文为范本,以免立法与将来的国际立法相冲突。
④ 如何对国际贸易中的反规避措施有效的控制!
一、“ 规避”和“ 反规避”概述GATT
( 关贸总协定)自上世纪中叶产生以来,一直致力于建立公平的国际贸易秩序与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在各缔约方的共同努力下,经过数回合的贸易谈判,大幅度降低了关税水平。另一方面,随着国际贸易量的不断增加,各国间的贸易摩擦进一步升级,因此,欧美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纷纷强化非关税壁垒措施,特别是反倾销措施。但随着反倾销措施的不断强化,被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出口商开始采取诸如进口国组装、第三国组装等手段来规避进口国的反倾销措施,这种规避行为不但有悖于 GATT 的基本原则,也对公平的国际贸易秩序造成严重破坏,所以,有必要对这种规避行为进行限制和制裁,反规避制度作为反倾销制度的延伸和补充,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 规避”( circumvention) 是指反倾销规避,即一国产品在被另一国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出口商通过各种形式、 手段来减少或避免被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或 行 为 。 而 “ 反 规 避 ”( anti- circumvention)是指进口国为限制国外出口倾销商采用各种方法规避进口国反倾销税的行为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在反倾销实践中,出口商规避反倾销税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种。
1.进 口 国 境 内 组 装( ImportingCountryAssembly),即出口商将已被征税产品的零组件出口到进口国,并在进口国组装后进行销售的行为。这种规避主要是利用零部件与制成品在各国海关税则分类上不属于同一税则之内,从而规避反倾销税的征收。
2. 第三国境内组装 (Third CountryAssembly),即出口商将已被征税产品的制成阶段转移到第三国进行,然后将制成品以第三国产品的身分出口到进口国。这种规避方法的出现主要是因为,在正常情况下,进口国当局通常只对来自特定出口国的特定或不特定出口商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3.产品轻度改变(Minor Alteration), 即出口商对已被征税产品进行非功能性改造,如外型等,以使产品有别于那些根据进口国当局反倾销税令的描述而确定的征税对象,进而规避反倾销税的征收。
4.产 品 后 期 开 发( Later- Development),即出口商使用新的技术对已被征税产品进行功能性改造,使其成为一种在原反倾销调查期间并不存在的新产品。这种规避方法的原理与产品轻度改变相同。反规避措施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恰当地确定一项反倾销税的征税对象,使之既包括已明确的倾销产品,又能够涵盖出口商变相倾销的产品。
二、欧盟反倾销法中的反规避制度
欧共体最早在反倾销法中规定反规避条款 ,1987 年 6 月 22 日,欧共体理事会通过第 1671/87 号条例,世界上第一个规制反倾销规避行为的法律条款诞生,即所谓的“ 改锥条款”。1988 年欧共体反倾销法全面修订,改锥条款被纳入新修订的反倾销条例——理事会条例第2423/88 号的第 13 条( 10) 中。1994 年12 月 22 日,欧共体理事会第 3283/94 号反倾销基本条例的反规避条款第 13 条规制的范围大大超过了其前身。 现行的欧盟反倾销法——理事会第384/96 号条例的反规避条款第 13 条基本上继承了 3283/94 号基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时在一些细节方面进行了更进一步的完善,其基本内容如下。
1. 第 384/96 号条例的第 13 条 1 款规定,规避是指第三国与共同体之间一种发生在实践、过程或者行为的贸易方式的变化,对此除了征收反倾销税外没有充分正当的原因或经济理由,并且有证据表明,反倾销税在相似产品的价格或数量方面的矫正效果正在受到破坏,并存在着以前为相似或者相同产品确定的正常价值而论的倾销的证据。这就对规避行为有了明确的界定。
2. 该条例对反规避的实质要件做了相应规定,在欧共体或第三国进行的某种装配经营符合以下条件时,可对其实施反规避措施:①该经营是在发起反倾销调查之后或是即将开始之前开始的或迅速扩大的,并且有关零件来自该受到反倾销调查的国家;②这些零部件占装配产品的零部件总值的 60%以上,但是,如果这些零部件在装配或完成过程中的增值超过生产成本的 25%,就不应视为发生了规避;③反倾销的补救效果正在因组装的相似产品的价格 / 数量受到损害,且有证据证明就以前为同类产品或类似产品确定的正常价值而言存在倾销。
本条例关于反规避实质要件的规定和以前的有关规定有明显改进。首先,增加了“ 25%规则”,这是一项限制性规定,这一方面是迫于世贸组织成员国以韩国、日本为代表的缔约方的压力,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繁荣欧共体经济,鼓励外来投资,增加就业机会。其次,采用了“ 损害”与“ 倾销”标准,这是对滥用反规避措施的一大限制,是反规避立法的重大突破。
3. 该条例对实施反规避措施的程序也做了相应规定。①调查时间,反规避调查应 9 个月内结束。如果委员会认为有特殊情况须延长,则需理事会以简单多数表决通过。②通报,在《 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立案决定后,要向海关通报,要求将有关受到规避指控的相似产品或零部件进行登记。一旦确定规避成立,则征税自登记之日起进行。③中止调查程序,如果进口商能得到一份海关证书,证明该进口不构成规避,就可以中止调查程序。海关证明应经由进口商书面申请,根据委员会在与委员会商议后或者理事会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的授权,发给进口商。
三、欧盟反规避条款的评价
欧盟反规避条款从其产生之日,就引起了很大争议。欧盟和美国是反规避条款的主要倡导者,以日本、韩国为代表的其他国家是主要反对者。日本政府于1988 年曾就此向关贸总协定提出控诉,1990 年,关贸总协定特别工作小组裁定欧共体反规避条款在两方面违反了关贸总协定规则。第一,由于反规避税不是对进口零件征收的,而是针对欧共体内完成的产品征收的,其实质上应是一种国内税。对使用进口零部件的产品课征的国内税高于对欧共体内其他相同产品课征的国内税,违反了总协定第 3 条第 2款关于在国内税方面给进口产品以国民待遇的规定。第二,欧共体反规避程序的中止依赖于在共同体内建立的企业承诺在其装配或生产活动中限制使用日本产的零部件,从而使进口产品受到了低于欧共体产品之待遇的歧视性待遇,违反了关贸总协定第 3 条第 4 款有关产品的国内销售、使用等国内规章方面给进口产品以国民待遇的规定。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反规避问题成为一个重点问题。反规避条款曾写进新协定草案,但终因有关各方分歧太大而在最后文本中被删除。
但规避行为在反倾销实践中也是客观存在的,其对国际贸易公平秩序的破坏也是有目共睹的,所以,我们应该冷静地看待欧盟反规避条款,正确评价其对国际贸易的作用。反规避制度作为反倾销制度的延伸和补充,也是一把双刃剑,用的好可以维护公平的国际贸易秩序,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用的不好,可能会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帮凶。欧盟的反规避制度虽然存在一些不足,但就目前而言应该是世界上最完善的,其反规避实践水平也是走在世界前列的,有很多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
四、对中国的启示
欧盟是反规避规定的主要倡导者之一,反规避条款曾一度写进 WTO 反倾销协议的草案中,虽然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没有通过反规避条款,但从整个发展趋势来看,反规避条款成为 WTO 成员国的共同游戏规则是必然的。如前所述,欧盟的反规避制度是相当完善的,不但有实体规定,还有程序规定。而我国现行的《 反倾销条例》 中反规避规定却非常笼统,只在第 55 条规定,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倾销税的行为。
中国作为世贸组织的重要成员,首先负有遵守世贸组织规则,承担相应义务的责任,但基于主权原则,中国有权在不违反世贸组织基本原则规定的前提下,自由决定如何制定实施自己的对外贸易政策法规来维护自己在国际贸易中的合理权益。我国现行反倾销条例中的关于反规避的规定,存在诸多欠缺,更缺乏实践中的可操作性。随着我国反倾销法的不断完善和反倾销力度的加大,反倾销实践中外国出口商规避我国反倾销措施的行为会越来越多。所以制定符合WTO基本原则,又符合中国反倾销实际的反规避条款,完善我国的反规避制度是当务之急。
在完善反规避制度的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反规避规则应尽可能公平、合理。反规避主要是针对那些规避我国反倾销措施的出口商的,其制定是为了保证本国产业获得公平的竞争机会,绝不能搞贸易保护主义。第二,应参照欧盟反规避条款的有关规定,学习欧盟的先进经验。不但要制定详细的实体条款,而且要制定合理的程序条款,增加实践中的可操作性。第三,重视吸收邓克尔草案的有关内容。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邓克尔草案中曾明确规定了反规避条款,虽然由于韩国、日本等国家的反对最终没进入 WTO 反倾销协议,但其内容还是有重要参考价值。第四,在实施反规避条款的过程中,要坚持灵活性和原则性相统一的原则,在反规避的力度上要把握一个合适的操作度,把国家整体经济利益放在第一位。
⑤ 绝对权力剧情 绝对权力剧情介绍
1、剧情简介:2001年5月,镜州市委书记齐全盛(唐国强饰)的夫人高雅菊(梁玉瑾饰)、女儿齐小艳(刘蕾饰)和市委常委林一达(张玉饰)、白可树(李进饰)一夜之间同时被省委审查。负责查处此事的是原镜州市长、现任省委副秘书长刘重天(高明饰)。刘重天和齐全盛当年搭班子时对于如何规划建设镜州产生过尖锐矛盾,造成了市委、市政府“一城两制”的局面。齐全盛跑到省委要绝对权力,以实现再造辉煌的钢铁意志。当时的省委为了让齐全盛放开手脚搞改革,将刘重天调离了镜州。然而不幸的事情发生了,刘重天的夫人在调离搬家的途中遇车祸瘫痪,儿子死亡,刘重天就此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因此,刘重天带着省委调查组的同志查处镜州问题,让齐全盛从思想上难以接受,由此认定自己会遭到陷害。齐全盛十分自信,他从来没为自己夫人、女儿批过条子,做人堂堂正正。更重要的是,镜州在他押上身家性命的拼搏中崛起了,经济名列全省第一,他也得到了镜州老百姓真诚的支持和爱戴。
2、然而,一片辉煌的镜州腐败问题相当严重。现任省委书记郑秉义(李士溪饰)和省委副书记李士岩(夏宗佑饰)坚定不移地支持刘重天。在镜州问题查处期间,派刘重天协助齐全盛主持镜州的全面工作,为办案扫清障碍。郑秉义充分肯定镜州改革开放的伟大成绩,同时指出,一个人不论官当得多大,贡献多大,都没有什么绝对权力,都是人民的公仆。权力不受监督,就没法不出问题。果然,齐全盛的夫人高雅菊有二百三十万巨款来源不明。省委研究后,请齐全盛到省城“临时休息一下”,等待调查组进一步搞清问题。齐全盛郁愤难抑。
3、刘重天是实事求是的,并没有因为和齐全盛有历史恩怨,就背着省委另搞一套。高雅菊被审查,齐小艳在审问时出逃,使他握有难得的优势。但每当审查出现不正常苗头时,刘重天总是提出及时的警告,决不能把关系党的生死存亡的反腐倡廉演变成一场个人争斗。对齐全盛调查的结果表明,齐全盛之女齐小艳享有的特权和齐全盛夫人高雅菊的经济问题与齐全盛本人没任何关系,全是白可树、赵芬芳(斯琴高娃饰)等部下背着齐全盛干的。连高雅菊那二百多万都是退休后在股市上炒股票所得,涉及的干部家属有一批。腐败分子白可树等人开“老鼠仓”,让国营蓝天集团亏了六个亿,手不沾腥便“发财致富”了。刘重天深感震惊。
4、在七年前另一场廉政风暴中被打下马的刘重天的秘书祁宇宙竟然在监狱里大搞特权,通过干警把电话打到了刘重天那里,要刘重天趁这次查处镜州大案,将齐全盛和齐全盛的势力赶尽杀绝。刘重天盛怒之下要求省司法局严肃查处,激起了祁宇宙和违纪干警的报复,祁宇宙突然举报,说当年收受五万股蓝天股票的是刘重天,他是代刘重天受过。举报信不但寄给了省委各常委,还特意给齐全盛寄了一份。
5、在省城“休息”的齐全盛手捧这颗“炸弹”面临抉择,是将它轰向刘重天,还是实事求是,齐全盛面临着政治道德和人格良知的双重考验。他最终决定先看看省委书记郑秉义的态度。郑秉义是个优秀的领导者,既讲原则又讲感情,指示省委副书记李士岩查处此事。李士岩悄悄去了镜州。而偏在这时,祁宇宙死于狱中,李士岩觉得太蹊跷。李士岩在深入调查的同时,不得不和刘重天进行了一场惊心动魄的谈话。
6、从刘重天踏上镜州查处腐败案的那一刻起,市长赵芬芳开始了一个错误的判断,扑向镜州的刘重天必将致老对手齐全盛于死地;而齐全盛以他的风格个性,也必将竭尽全力进行反扑,咬得刘重天遍体鳞伤。于是,她使出了种种权力“赶海”的伎俩,甚至不惜与黑恶势力相勾结,以牺牲巨大的国有资产为代价,去实现她获取个人权力的目的。
7、鉴于齐全盛经济上无可置疑的清白,在刘重天的建议下,省委结束了对齐全盛的规避期,请齐全盛回镜州正常工作,同时,解除了对其夫人高雅菊的审查,并要求齐全盛协助省委搞清当年蓝天股票受贿的问题。齐全盛郁闷之中含糊其词。这时,一封封匿名信寄来了,全要齐全盛咬死刘重天,并以手中齐全盛的女儿齐小艳做要胁。
8、老省委书记陈百川(李仁堂饰)从北京来到省里,做齐全盛的工作,深深打却了齐全盛。在大是大非面前,齐全盛向省委讲明了真相。刘重天解脱了。而此时,齐小艳却被金融寡头金启明和他手下的黑恶势力所控制。在围剿黑恶势力的搏斗中,齐小艳滚落悬崖,造成半身瘫痪。两个讲政治、讲道德的优秀共产党人真诚握手,发誓对腐败分子和黑恶势力一个都不饶恕。也直到这时,刘重天才查明白了,真正的腐败分子不是为镜州改革开放立下汗马功劳的老对手齐全盛,而是权欲熏心的女市长赵芬芳。省委连夜开会决定,对女市长赵芬芳实行审查,任命廉政模范周善本(施京明饰)为代理市长。二人同时谈话。
9、警报传来,赵芬芳难以成眠了。她安排好财产的转移,办完自己所有的私事,省委的“开会”通知也到了,赵芬芳从自己十一层的办公楼上跳下,畏罪自杀。而即将出任代市长的廉政模范周善本也开始了生命中的最后一天,最后倒在驰往国际服装节会场的专车里永远睡着了。接到省委书记郑秉义的谈话通知,秘书搂着周善本的遗体哭喊道:“晚了,周市长累死。”
10、又一届镜州国际服装节即将开幕,火树银花,一派辉煌。郑秉义偕刘重天、齐全盛等挺立市府大楼,眺望未来,心潮起伏。他深情地告诫刘重天、齐全盛:周善本同志为我们共产党人树立了一个标杆,怎样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还慎重建议,在权力使用、权力监督上,我们应该从制度上、立法上去作些新的探索。
⑥ 为什么很多人认为电影院“禁止外带食物”是霸王条款
很多人认为电影院“禁止外带食物”是霸王条款是因为影院没有任何限制消费自由选择的权利。
顾客自带食品不许进入放映厅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禁止外带食品”是实实在在的霸王条款。虽然不能说影院带有垄断性质,但就行为本身来说,带有明显的利己性,忽视了对消费者权益的尊重。
当然,影院提供的是文化消费,包括销售爆米花、可乐及其它的食品饮料,事实上都是文化产品衍生出来的服务,是综合的需求。跟酒吧一样,酒是歌舞娱乐消费的延伸,很少有谁带着酒去酒吧。同理,带着零食去影院的也不多见。很明显,这是消费类型、消费环境所决定的,爆米花+可乐+电影,是标配模式,带有独特性。
(6)电影规避条款剧情简介扩展阅读:
并非都是霸王条款
拒绝外带食品,电影院有两个层面的考量:
一是,为顾客看电影创造舒适的环境。如果允许外带食品,这个喝啤酒,那个啃鸭梨,这个嗑瓜子,那个砸核桃,不光气味难闻,还影响注意力,甚至造成安全隐患,降低看电影的舒适程度。
二是,电影院特殊的经营方式所致。现在,电影票价比较亲民,在三五十元浮动,促销时低至十几元,薄利多销吸引更多顾客。为多挣钱,除了影片提成,电影院还会挖掘潜力,于是诞生了捆绑销售的商业策略。
即用低价电影票吸引客流,他们中的一部分肯定会主动购买爆米花、可乐等商品,影院用这部分钱来弥补电影本身销售的不足。顾客看了低价电影,影院挣了足够的钱,可以说是双赢。
⑦ 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有哪些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作用不仅包括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从而相应地明确双方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而且包括明确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为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为双方履行各自义务、享有各自权利奠定基础。因此,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规范,一些重要内容是否进行了约定,对于维护双方尤其是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规范劳动合同条款,使一些重要内容能够被约定,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必备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拓展资料:一是增加了部分必备条款。增加了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条款。原因是这些内容是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基本情况,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已经对用人单位制定、修改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的程序作出了规定,没有必要在劳动合同中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别约定。取消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条款。原因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期限约束,随意终止劳动合同。
⑧ 电影投资是什么
投资,指国家或企业以及个人,为了特定目的,与对方签订协议,促进社会发展,实现互惠互利,输送资金的过程。又是特定经济主体为了在未来可预见的时期内获得收益或是资金增值,在一定时期内向一定领域投放足够数额的资金或实物的货币等价物的经济行为。可分为实物投资、资本投资和证券投资等。前者是以货币投入企业,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一定利润,后者是以货币购买企业发行的股票和公司债券,间接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
⑨ 电影票只改不退!法律人士:电影票不能退改属霸王条款,你怎么看
这从某种程度上属于霸王条款,在有些电影院实际上就是如此,只要购买了电影票,那么页面都会显示不支持退票,目前电影票退改签政策主要都是由电影方面所决定,并不属于国家政府法律所制定,所以从很大程度上来说,平台这种做法实际上就是一种霸王条款,因为完全没有任何法律效应没有更好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相关内容,我们大致可以知道,电影方出台的这种实际上就是一种霸王条款,如果在生活当中我们想要去追究责任,我们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对方对我们进行一定赔偿。
⑩ 第四条款的电影
外文名称 The Fourth Protocol
导演:John Mackenzie
编剧:
Richard Burridge ....additional material
弗雷德里克·福赛斯 Frederick Forsyth ....also nov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