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世纪华创买柯南版权 是不是过一段时间就会引进柯南TV版了 还是有什么别的好处
【柯南TV动画正版引进,今后中日同步播出】近日,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获得了名侦探柯南在中国大陆地区电视、网络、音像及所有衍生产品总代理资格。华创表示,相较盗版,正版TV动画画面更清晰,字幕更规范。更值得一提的是,华创计划今后在国内与日本同步播出柯南最新TV。消息来自新浪微博@米花快报
❷ B站买下《名侦探柯南》的版权,对他有哪些好处
《名侦探柯南》这部作品,在国内拥有非常出色的粉丝基础。B站买下这部作品的版权之后,可以提升自己的竞争力,吸引更多《名侦探柯南》的粉丝关注自己的网站,甚至是办理网站的会员。对于那些已经是会员的用户,谁都不会拒绝网站多拥有一部出色的作品。
所以,《名侦探柯南》对于B站来说,可能不是必须的作品,但绝对是可以起到锦上添花作用,为粉丝创造惊喜的小礼物
❸ 名侦探柯南的原版版权,中国为什么没有收购只有国语版剧场版买了版权
搜
名侦探柯南
日语
。
第四个58动漫网就有,腾讯和土豆的播放源
❹ 名侦探柯南的版权在谁手里哪个网站有完整全部的剧集
下面有人胡扯,,,就是爱奇艺。。日语全集版权就在爱奇艺手里
❺ 柯南版权在哪家公司
世纪华创获“名侦探柯南”正版授权 只比日本晚一小时播新番。
版权在世纪华创。
❻ 名侦探柯南的版权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柯南正版漫画版权归“长春出版社”所有
柯南正版动画版权归“上海世纪华创”所有
目前网上只有奇艺网有柯南的正版版权!
至于国语,那是台配的,
但是鉴于国语太难听,所以更新较慢
但是有个好消息:
最近疯传柯南将在7月份中旬与日本同步更新,并且仅慢1个小时!
——————柯南我知道团队(网络)
❼ 名侦探柯南究竟是上海华创有版权还是广州俏佳人有版权
柯南在中国一开始的版权是属于广州俏佳人,后来就转给了上海华创。俏佳人TV分5部,前两部的版权是没有向日本买,直接买的台湾的,证据在于台湾跟日本谈版权的时候日本没有给台湾那种日文字幕的OP和ED,给的是无字幕的OP和罗马字幕的ED,而俏佳人如果是直接买日本的版权是完全可以拿到日文字幕的OPED的,就像第四部和第五部那样。而上海世纪华创是网络版权,俏佳人是电视播出版权和音像制品版权皆有,所以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概率,如果说俏佳人是早期的版权,上海华创是后期的版权,那么有人就要跳出来说中期还有一个东和兴的版权呢,呵呵,明确告诉你,那个东和兴不可能有版权。原因是,东和兴是直接复制台湾中艺国际代理的DVD,而且东和兴的集数跟日本的集数是完全一样的,但是日本明确说了给中国的这种“海外配信版”集数跟日本是不一样的,也就是说只要是有版权的柯南,集数跟日本的都不一样,东和兴实际上就是把中艺那套DVD的集数给调整成了跟日本一致的集数,而中艺国际的那套DVD压根从一开始就没有标明任何集数,并且东和兴的到后面直接就变成山寨配音了,所以东和兴有没有版权就很明显了。
❽ 关于名侦探柯南的版权
请看如下报道:
下面是关于优酷删掉死神火影及其他动漫视频的新闻,绝对真实,希望满意!~ 东京电视台警示优酷立删70余万盗播动漫根据外媒报道,日本东京电视台今天向视频网站优酷(NYSE:YOKU)发出警示信,再度要求优酷删除东京电视台所拥有版权的《火影忍者》、《死神》、《银魂》、《学园救援团》等众多动漫内容,依照中国版权法律和“通知-删除”规则,清理优酷自身网站上超过70万条的相关盗播链接。东京电视台在上个月已经正式要求优酷删除这些受到中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的动漫内容,并同时给优酷在盗播动漫节目上投放广告的广告主发出警示函。东京电视台此次在警示信中表示,土豆网(Nasdaq:TUDO)于2011年12月1日已获得包括《火影忍者》、《死神》、《银魂》、《学园救援团》等60多部动漫作品的独家网络播映权,而东京电视台的相关负责人也当面通知了优酷网相关人士此事。东京电视台和土豆网还向包括优酷在内的其他网络视频平台发送了通知,申明在中国大陆地区内只有土豆网有权通过互联网播放这些授权作品。同时,优酷也收到了要求其删除超过70万条相关盗播链接的正式要求。“然而,我们震惊地看到《火影忍者》等动画仍然在优酷网上被非法播放。更加严重的是,这些内容甚至仍在每周更新。优酷对版权的公然蔑视,以及无视一系列通知之行为,不仅让东京电视台,也让整个日本动漫产业感到震惊。”东京电视台对优酷表示。东京电视台谴责优酷称:在过去,优酷曾一直对东京电视台表示将尊重版权,并渴望获得授权内容。然而,优酷现在的所作所为,完全与此前所述相违背。“我们必须要说,除非优酷立即纠正不道德行为,否则东京电视台与优酷在未来合作的大门将永远关闭。我们也非常确信,日本动漫产业的其他同业也会有相同的主张。希望贵公司立即从优酷网站上移除所有相关盗播链接,不要再有任何拖延。”东京电视还表示,将保留进一步间接或直接在中国或国际上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