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猫眼电影平台属于那个部门监管
受城区市场监督管理。
猫眼电影原名“美团电影”,由美团网于2012年2月推出。2013年1月更名为“猫眼电影”。
2015年7月猫眼电影独立为美团网旗下全资子公司猫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猫眼公司)。
『贰』 文化娱乐归哪个部门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叁』 重庆市电影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电影行业管理,促进电影事业的发展和繁荣,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从事电影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以社会效益为主,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共同提高。第四条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电影管理工作。
区(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电影事业的发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电影事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落实电影产业政策,加强宏观调控;
(三)实施电影行政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关系;
(四)扶持农村及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电影事业发展;
(五)组织电影专业培训,指导电影技术设施改造,提供信息服务等。第六条电影由电影制片单位摄制,设立电影制片单位须符合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申请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务院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第七条鼓励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以投资、资助等形式参与摄制电影片。第八条进口电影片须按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未经国务院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进口境外电影的业务活动,不得以科研、教学等名义进口故事片和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其它电影片。第九条电影发行、放映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和《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
《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由区(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
未取得以上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发行、放映活动。第十条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我市电影发行事业的专业规划;
(二)有适应电影发行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三)有符合发行电影片要求的资金、场所、设施和设备;
(四)国家电影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十一条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第十二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行政区域内电影网点布局;
(二)有合格的电影放映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三)有符合电影放映规定条件的资金、场地、设备和安全卫生设施;
(四)有健全的电影放映管理制度;
(五)有合法的供片渠道;
(六)国家电影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十三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按下列程序办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后,凭许可证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其它证照:
(一)从事新形式电影放映的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证;
(二)除(一)项规定以外的电影放映单位,由所在地的区(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证。第十四条驻渝部队(含武警)需对外从事营业性放映的电影放映单位,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有关证照,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
驻渝部队(含武警)系统内部发行和放映的电影片,不得对外发行或进行营业性放映。第十五条市外的电影放映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从事电影放映活动的,应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区(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发给《电影放映临时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电影放映活动。第十六条从事电影发行、放映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放映未经国家许可或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影片。
因文化交流和学术研究等需要,在本市举办未获国家《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片放映活动,必须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被批准后,方可在指定的范围、时间、场所内放映。
『肆』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改进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管理制度,提高电影质量,繁荣电影创作,满足广大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推进电影业健康发展,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实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制度。未经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不得拍摄,未经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映的各类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动画片、专题片(含以上各类型的中外合拍片)等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和进口片审查。第四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的管理工作。
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和电影复审委员会负责电影片的审查。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广电部门),经申请可以受广电总局委托,成立电影审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制片单位摄制的部分电影片的审查工作(以下简称属地审查)。第二章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第五条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和在地市级以上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以下简称影视文化单位)摄制电影片,应在拍摄前将电影剧本(梗概)送广电总局或相应的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备案。
联合摄制电影片的,应当由其中的一个单位提前办理备案手续。第六条办理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拟拍摄影片的备案报告;
(二)不少于一千字的电影剧情梗概一份。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并要征求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电影剧本(梗概)版权的协议(授权)书;
(四)影视文化单位申请领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需向广电总局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填报《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申请书。第七条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的程序:
(一)制片单位向广电总局或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提出备案;
(二)广电总局或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发给《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式样附后)。
如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意见的,制片单位可按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进行拍摄;
如对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有修改意见或不同意拍摄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制片单位;
如电影剧本需另请相关主管部门和专家评审的,需延长二十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制片单位。第八条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应将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情况抄报广电总局;广电总局将定期在相关媒体公布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情况。第九条拍摄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需报送剧本立项审查,按照广电总局关于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电影剧本立项及完成片的管理规定办理。第十条拍摄重大文献纪录影片,需报送剧本立项审查,按照广电总局关于重大文献纪录影片的管理规定办理。第十一条中外合作摄制影片,需报送剧本立项审查,按照广电总局关于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的管理规定办理。第三章电影片审查第十二条国家提倡创作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统一,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优秀电影。大力发展先进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努力改造落后文化,坚决抵制腐朽文化。第十三条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诋毁民族优秀文化的;
(十)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