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电影管理条例(200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影行业的管理,发展和繁荣电影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第三条从事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第四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第五条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
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第六条全国性电影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第七条国家对为电影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电影制片第八条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电影制片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的电影制片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第九条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二)电影制片单位的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及其主管机关;
(三)电影制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电影制片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第十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的申请书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摄制电影许可证》,申请人持《摄制电影许可证》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一条电影制片单位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二条电影制片单位变更、终止,应当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依法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第十三条电影制片单位可以从事下列活动:
(一)摄制电影片;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本单位摄制的电影片的复制品;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发行本单位摄制并被许可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口本单位摄制并被许可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第十四条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证电影片的质量。第十五条电影制片单位对其摄制的电影片,依法享有著作权。第十六条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须报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经批准后摄制电影片,应当事先到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领取一次性《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并参照电影制片单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第十七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以资助、投资的形式参与摄制电影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第十八条电影制片单位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
电影制片单位和持有《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到境外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
② 重庆市电影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电影行业管理,促进电影事业的发展和繁荣,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从事电影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以社会效益为主,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共同提高。第四条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电影管理工作。
区(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电影事业的发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电影事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落实电影产业政策,加强宏观调控;
(三)实施电影行政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关系;
(四)扶持农村及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电影事业发展;
(五)组织电影专业培训,指导电影技术设施改造,提供信息服务等。第六条电影由电影制片单位摄制,设立电影制片单位须符合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申请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务院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第七条鼓励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以投资、资助等形式参与摄制电影片。第八条进口电影片须按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未经国务院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进口境外电影的业务活动,不得以科研、教学等名义进口故事片和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其它电影片。第九条电影发行、放映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和《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
《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由区(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
未取得以上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发行、放映活动。第十条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我市电影发行事业的专业规划;
(二)有适应电影发行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三)有符合发行电影片要求的资金、场所、设施和设备;
(四)国家电影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十一条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第十二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行政区域内电影网点布局;
(二)有合格的电影放映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三)有符合电影放映规定条件的资金、场地、设备和安全卫生设施;
(四)有健全的电影放映管理制度;
(五)有合法的供片渠道;
(六)国家电影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十三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按下列程序办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后,凭许可证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其它证照:
(一)从事新形式电影放映的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证;
(二)除(一)项规定以外的电影放映单位,由所在地的区(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证。第十四条驻渝部队(含武警)需对外从事营业性放映的电影放映单位,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有关证照,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
驻渝部队(含武警)系统内部发行和放映的电影片,不得对外发行或进行营业性放映。第十五条市外的电影放映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从事电影放映活动的,应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区(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发给《电影放映临时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电影放映活动。第十六条从事电影发行、放映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放映未经国家许可或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影片。
因文化交流和学术研究等需要,在本市举办未获国家《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片放映活动,必须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被批准后,方可在指定的范围、时间、场所内放映。
③ 国家电影局什么机构国务院网站上没这机构,同类的国家版权局网站上有,电影局也没官网,国版局有官网。
肯定是名字错误了,你只要在那个官方网站看不到的,那就是没有这个了,
④ 电影审查部门叫什么
电影审查部门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 )负责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的管理工作。
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和电影复审委员会负责电影片的审查。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广电部门),经申请可以受广电总局委托,成立电影审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制片单位摄制的部分电影片的审查工作。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主要职责是:
1、指导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2、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国性重大宣传活动,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
3、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4、组织制定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
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诋毁民族优秀文化的;
(十)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法律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
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以下简称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供科学研究、教学参考的专题片进口和中国电影资料馆进口电影资料片,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⑤ 省会城市的电影院属于什么部门管
“电影院一般是属于文化局管辖的,至于小镇里的电影院估计是属于当地镇政府管辖的,镇政府下面有个教文卫办公室,LZ可以先同他们联系一下。
⑥ 电影院属于什么部门管
电影院一般是属于文化局管辖的,至于小镇里的电影院估计是属于当地镇政府管辖的,镇政府下面有个教文卫办公室,LZ可以先同他们联系一下。
⑦ 县市电影放映公司属中央哪个部管
县市电影放映公司一般归县市人民政府文化局管,属宣传口。如果追延到国家层面,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管!
⑧ 电影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影行业管理,发展和繁荣电影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第三条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第四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第五条全国性电影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第六条国家对为电影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电影制片第七条电影由电影制片单位摄制。第八条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的电影制片单位总量、布局、结构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电影制片单位的宗旨、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符合规定的电影制片场所和设备;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第九条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由申请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二)电影制片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性质;
(三)电影制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电影制片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第十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的申请书之日起18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批准设立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摄制电影许可证》,申请人凭许可证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一条电影制片单位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二条国家实行《摄制电影许可证》年检制度。年检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第十三条电影制片单位变更、终止,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手续。第十四条电影制片单位可以从事下列活动:
(一)摄制电影片;
(二)制作本单位摄制的电影片的复制品;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发行本单位摄制并被允许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口本单位摄制并被允许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第十五条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证电影的质量。第十六条电影制片单位对其摄制的电影,依法享有著作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复制、发行、放映、播放、出版、翻译、改编等形式使用电影作品的,应当取得电影著作权人的许可。
依照前款规定使用电影作品的,使用者应当与电影著作权人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第十七条国家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以资助、投资的形式参与摄制电影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第十八条电影制片单位可以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第十九条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应当由中方合作者事先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申请人一次性的《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规定签订中外合作摄制电影合同。第二十条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需要进口设备、器材、胶片、道具的,合作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或者暂时进口手续。第二十一条境外电影制片者同中方合作者合作或者以其他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摄制电影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各民族的风俗、习惯。
⑨ 大家觉得电影公司应该归口哪个部门管理
应该归文化部管吧,电影出品也要经过文化部的广电局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