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以非营利目的在网络上传播国外电影电视剧作品,到底犯法否犯了哪个法,请给出具体的法条
这种行为是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赔偿损失,但是情节严重的则可能构成犯罪,免责条款无效,具体条文如下: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12月17日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两年内又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的;
(二)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中规定的“复制发行”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实施的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第五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只定侵犯著作权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又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28日通过)
第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十一条 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第十四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2. 电影《亲爱的》中的刑法问题
由陈可辛做导演,赵薇、黄渤主演的电影《亲爱的》最近是电影院的热播大片,这部以走失儿童为中心线的电影中出现很多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探究。
第一,关于孩子走失报警24小时内不能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关于立案的规定,接到儿童或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少女失踪报案的,不论案件是否属于自己管辖,都应当首先采取紧急措施。经审查,属于自己管辖的,依法立案侦查;不属于自己管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而民间流传“孩子失踪过了24小时才能立案”的规定并不存在,我国从没有关于孩子失踪需等过了24小时才能立案的相关规定。在实际生活中,公安机关之所以声称需等人口失踪满24小时才可以立案进行推脱,很大程度上只是因为公安机关有关于破案率等政绩考核的考虑,存在不作为之嫌。
第二,赵薇不知情抚养被拐儿童,算是共犯吗?应受制裁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构成拐卖儿童罪共犯的,应具有主观上的明知,并提供了帮助行为。收买并抚养被拐卖的儿童,是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的,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明知”拐卖,抚养被拐儿童也是触犯 法律,并非“明知”就不够成共犯。
第三,赵薇已经与孩子构成事实收养,这种关系是否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
因为没有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是属于非法收养,并没有建立合法的收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对簿公堂,亲生父母必然会胜诉。而法官在判定这类案件的时候,会根据《收养法》的相关规定来决定是否属于合法收养,再决定判决结果。经过合法程序被收养的孩子,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都会随着收养的成立而告终。根据《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赵薇并未与两个孩子建立这种合法收养关系,筋骨相连般的亲情也敌不过法律的规定,儿子仍然要归生父黄渤抚养,女儿则寄养福利院。在实际案例中,“买”来的亲子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也会相应避免更多的儿童被拐卖。
3. 电影院拍摄屏幕违反哪条法律
在电影院拍摄屏幕违反了《著作权法》和《刑法》。
电影院摄屏、非法传播情节严重的,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罪同时也侵犯了电影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对电影作品的复制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严厉枯歼散打击在影院盗录影片等侵权违法行为的通知》提到盗录影片及非法传播盗版节目是触犯《刑法》和《著作权法》的严重犯罪行为。鼓励、支持影片版权方依法追究盗录者及非法传播盗版节目者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改困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没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著作权法》
第四十四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